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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翟峰 ]——(2024-9-25) / 已阅1765次

    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与人大协商民主推进之探
    •翟 峰
    2024年9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70周年大会作的重要讲话中,既讲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显著优势”,又讲了“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同形成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有利于保障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而且,总书记还讲了“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而尤为值得一提的:2024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政协成立75周年大会上作的重要讲话中,还特别讲到:“我国协商民主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是一个有机整体。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既要立足不同协商渠道的特点和实际,突出各自工作重点,遵循各自规则,发挥各自独特作用;又要加强各种协商渠道的协同配合,做到目标一致、形成合力,不断提升整体效能”。
    从习近平总书记近时上述两次重要讲话中可见,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人大协商民主确实是息息相关的!
    据此,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人大协商民主息息相关,所以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对于推进人大协商民主来说,不仅应系重大之关联,而且应系重大之举措。
    笔者为何这样认为呢?
    应知:早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一项,就明确提出了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而其“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即在于“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和“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等相关制度。
    若人大制度能够持续坚持“与时俱进”,即对实现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之目标,肯定是有很大促进作用的。
    然而,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大制度,要实现“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之目标,即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依法监督工作,可谓是息息相关的。因为,这些工作与我国“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的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工作,其关联度是尤为紧密的。
    故此,我们要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和“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协商民主得以充分施行,就有必要在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方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完善的工作。
    鉴此,笔者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作为推进人大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既有必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早在十八大报告中就提出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之要求,又有必要认真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70周年大会作的重要讲话中对“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之要求,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努力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算审查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的相关工作:
    其一、有必要努力拓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查预算决算的监督范围。
    为此,即有必要做到,通过依法监督,积极推动各级财政部门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建立和完善由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预算体系。
    同时,有必要针对一些地方的国家和省、市级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未设人大机构而脱离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际情况,将其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一并纳入人大审查监督范围,以此填补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盲区”。
    其二、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部门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
    为此,即有必要做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将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全部提交本级人代会审查的基础上,还可每年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门的预算,依法进行相关针对性的重点审查监督,并在次年对这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决算,依法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样的重点审查监督,解剖麻雀,以点带面,既能以此推动本级财政各预决算部门、特别是本级国家机关部门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规范化,又有利促进本级财政各预决算部门、特别是本级国家机关部门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其三、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力度。
    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即有必要做到,抓住本地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听取相关专项工作报告,以及通过相关专题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每年针对一、二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尤其对各地群众普遍关注的医疗保险基金、住宅维修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有必要通过具体的监督方式,督促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管理,以确保其专项资金能够得以规范、安全、高效地使用。
    (注:本文首发于近日北大法律信息•法学在线首页;链接地址如下——
    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28775)

    注:作者翟峰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曾长期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系人大工作及其代表工作的多年践行者、人大制度及其地方立法的多年探索者,曾先后受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等调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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