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阅26934次
在法理上,若原告股东胜诉,胜诉利益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若原告股东败诉,不仅原告股东负担诉讼费用,而且诉讼结果对其他相同处境的股东有拘束力,其他未起诉的股东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度起诉。而新法对此并没有细化规定,看来还需要相应司法解释相配合。
(二)股东直接诉讼
除了对股东派生诉讼地位予以认可外,新公司法还直接规定了股东的诉权。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有权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与上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完善的股东诉讼机制,对于保护股东利益,遏制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非常有利。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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