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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定剑 ]——(2001-5-25) / 已阅42121次

    “禁止大学生结婚”再质疑

    蔡定剑

      在4月26日的《南方周末》上,郭光东先生就有关部门发布的
    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提出质疑。质疑提出了一个涉及宪政的基
    本问题,即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能
    否由法规和规章加以限制?什么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合理限制?什
    么是违宪、违法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
    要义,是要求政府应为实现公民的这些权利提供保障,原则上不允许
    政府或任何组织、个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但是,这
    并不是说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可以不加任何限制的。就像宪
    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法律规定游行示威必须要申报,申
    报的目的不应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便于维护秩序。同样,婚姻自由
    也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结婚和离婚。

      可见,无条件的绝对自由是没有的。问题是所有对公民宪法基本
    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要的限制从根本上符合保
    护公民权利的目的,而不能为了限制而限制。第二,限制的理由都必
    须具有明显、公认的合理性,即该行为必须是有损于他人和社会更大
    的利益。第三,对公民基本权利适当、合理的限制只能出于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其它机关除非得到立法机关或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
    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以宪法的基本理论来考量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可以看出不准
    在校大学生和学徒工等群体结婚的规定明显具有不合宪性。宪法规定
    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法》以具体的规定实现这些权利,这其中包
    括对此作出必要的、合理的限制。比如,《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
    但有年龄、疾病和是否近亲结婚等限制。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附加
    条件,都被认为与宪法精神和法律相冲突。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
    步加以限制,应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比如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有权
    根据宪法的授权,在制定自治法规时,有权对法律作变通的规定。所
    以,有的自治地方《婚姻法实施细则》就降低了结婚的法定婚龄,这
    是宪法给予自治地方的权利。这点也正好说明,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授
    权而变通法律是违宪或违法的。我想重申一条宪法的基本原则:涉及
    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目的情况下作出必要的、
    适当的限制,其它的限制都是违宪的。

      禁止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只是当前我国法规、规章随意限制公民宪
    法、法律权利的立法打架现象之一例。去年,我国制定了《立法法》,
    对法律冲突的解决规范作了规定。但是,法律冲突的解决只有法律上
    的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专门的机关,并有深谙宪法和法律精
    神的专家来阐述、解释宪法和法律。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和审查机构,
    可以让宪法活起来,从而更好地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从根
    本上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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