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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忠信 ]——(2001-5-25) / 已阅15621次

    民主法制的礼刑误读


    范忠信

      民主、法制,通常被人们并举为二事。很多宣传性的口号、标语
    反映了这一点,诸如:“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法制是民主的保
    障”,“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讲民主也要讲法制”,“不能脱
    离法制讲民主”……

      这些说法,听着听着,你会觉得有许多言外之意。似乎是:民主
    是一回事,法制又是一回事。民主是对自己人的,法制是用来对付一
    切威胁人民民主的因素的,它是民主的保护神。法制保障民主的途径
    不外是:一方面是“专政的铁拳”打击各种敌人,一方面对人民规定
    各种界限或尺度以防滥用民主。

      这似乎一直视为“天经地义”的正确观念,其实大可商榷。从这
    一观念中,我们看不到对民主的正确理解,看到的只是对民主精神的
    陌生、隔膜及对现代法制的生疏。甚至看到的只是旧时“礼以待君子,
    刑以威小人”、“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德主刑辅、礼刑结
    合”的影子。

      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或法治,与民主本为一物。可以说,民主与法
    制是灵魂和肉体的关系;前者是灵魂,后者是载体。没有民主,法制
    便是“行尸走肉”;没有法制,民主便是“孤魂野鬼”,无处附着,
    名有实无。

      民主是法制的灵魂,没有脱离法制而独存的民主。即便有,那也
    不能算真正的民主。法制是民主的载体,或曰体现、实现、寄托。只
    有良好的法制才能使民主变成事实。使民主变成现实的法制,可以视
    为民主的保障,但又不仅仅是保障。即便仅就“保障”而言,也绝不
    仅仅是防范敌人、规定限度而已。我认为法制是这样地承载、实现和
    保障民主的:第一,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具体权
    利;第二,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主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第三,它规
    定了人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正当途径、程序;第四,它特别规定
    了防止政府和官吏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程序、途径(包括事前预防和
    事后救济的措施和机制);第五,它明确规定了对滥用权力、逃避义
    务、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者的惩罚及惩罚的程序。离开了此五者(特别
    是前四者),就无所谓社会主义法制,亦无所谓法治。

      由此可见,通常讲“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者所理解的“保障”仅
    仅比较接近上述第五项而已。这无疑是片面的、浅陋的。如果仅仅强
    调这种意义上的“保障”,那是很危险的,因为那极可能使法制失去
    民主的灵魂。直到今天,政府机关在起草法案之时,习惯于过多地使
    用“不得”、“禁止”、“必须”、“严禁”、“严惩”、“依法惩
    处”之类字眼,习惯于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习惯于对百姓的限制、
    督责、鞭策(本义上讲),很不习惯或很不愿意多使用一些“得”、
    “可以”、“有权做”的字眼。立法机关对此也不惊不忧,让其顺利
    通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更是习惯于戴着放大镜去看禁止性规范,无
    限地扩大解释禁止范围。这都是前述“法制保障”观念的结果,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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