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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

    [ 李轩 ]——(2001-5-17) / 已阅56898次

    2.2.1 心态之一:律师应当完全听我的
    当事人总是以为,我花钱雇了律师,律师当然必须按我的意图办事。这话不无道理。因为当事人花了钱,购买的是律师的服务,律师自然应当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关系上讲,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作为代理人也必须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言听计从呢?当然不是。因为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独立人格,在某些场合还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也对律师执业提出了各项规范和要求,所以律师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服从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应当坚持自己的主张而不能一味迁就当事人。

    首先,当事人的意见于法相悖时,律师不能迁就当事人。因为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不但律师的行为应当合法,而且其所代理的事项本身也应当合法。当事人的意见如果超越了合法的界限,律师当然必须予以拒绝;当事人如果固执己见,律师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很多当事人并非不明白这个道理,但他们出于种种考虑,反而指责律师不听话,往往令律师们无可奈何。

    其次,当事人的意见出现偏差可能导致风险时,律师不能迁就当事人。因为律师既然接受了委托,就应当尽充分的注意义务,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判断失误并要求律师执行时,律师应当耐心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分析,劝说当事人接受正确的意见,而不能听之任之或者简单粗暴地一推了之。当事人如果一意孤行,律师也可以解除委托。某些当事人虽然才疏学浅,但却死要面子,而且习惯于自己拍板,因而经常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当律师指出问题所在时,他们反怪律师多事,这也令律师们颇感难堪。

    2.2.2 心态之二:律师应当保证帮我打赢官司
    在诉讼业务中,当事人还有一种想法,就是既然我请了律师,律师就应当帮我打赢官司。事实上,这种要求是不现实的,也是与律师工作性质相违背的。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主张是否合理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和律师水平的好坏,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官司的成败。而在所有这些因素当中,律师的水平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因素,而且还不是关键性因素。真正对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主要是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有时还包括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所以,律师介入诉讼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即争取胜诉,而不是保证胜诉。正因为如此,法律也并不要求律师承办诉讼业务时必须以胜诉为前提,而且律师收费的依据也只是律师所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律师打赢官司的承诺。

    然而,我们有些当事人却不管这些。他们只认一个理儿:你是律师,我给了钱,你就要保证我打赢这场官司。一旦法院判决他败诉了,这些当事人就一改过去谦恭的态度,开始对律师冷眼相待,甚至要求退还先前缴纳的律师费了。尤其是在司法环境不如人意的当前,法官对律师喝来斥去的态度更使当事人对律师究竟起到了多大作用深表怀疑。所以社会上就有请律师等于白花钱的流言。

    此外,目前出现了大量律师代理胜诉之后,当事人仍然拒付事前约定的律师费的事件。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显然就更不正常了。

    律师以法律服务为立身之本,生活之源。虽然律师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切向钱看”,但律师事务所是市场中介组织,追求正当的经济利益合理合法。办案收费,天经地义。接受了服务却拒不按时、如数地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这是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形式之一,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希望碰到类似情况的律师也能像为他人代理案件一样,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的武器。

    2.3 司法机关的歧视

    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当它行使侦察职能的时候,也被认为是准司法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阶段,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肩负着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艰巨任务;因此,公检法三机关通常又被直截了当地称为专政机关,或者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从而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所以,律师如果要承办刑事案件,担任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 ,就必须和公检法打交道。

    但是,正因为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 、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毕竟都是专政机关嘛。因此,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和它们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司法歧视。

    早在律师制度恢复之初,这种歧视就暴露无遗了。1986年3月,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总结说:“少数负责同志和政法干部还把律师执行辩护制度说成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有的甚至刁难、辱骂、捆绑和非法监禁律师。”

    斯后,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并很快延伸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1993年李强律师被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非法拘禁案、1995年彭杰律师被控玩忽职守案、1996年陈惠中律师被控包庇案,则是司法歧视的登峰造极之作。

    那么,某些司法人员何以对律师怀有如此深厚的成见以致于几欲除之而后快呢?个中缘由一言难尽。表现在思想观念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人治主义的影响仍未消除。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造就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专制思想。在这种文化心理格局当中,秩序价值是第一性的,公正价值被忽视了,任何民主因素都几乎没有立足之地。在这种封建残余的影响下,作为民主机制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的意义自然在某种程度上被贬低了。

    其二,司法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过于强烈。官大于民,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的精要所在。既然我是代表官方行事,而你律师只是代表民间发言,一种职务上的优越感便油然而生了。

    其三,从业背景的不同造成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心理对垒。众所周知,我国法官、检察官、警察主要来自退伍军人,而我国律师大部分是政法院校的科班毕业生。两种职业群体毫无共同意识可言,也不存在相互交流的正常渠道。这就造成了两种尴尬的对立心态:司法人员虽然为文化层次的低下自感苦恼,但因对案件握有决定大权而在律师面前趾高气扬;律师虽然身为在野法曹自觉低人一等,但同时以持有大学文凭和律师资格而置司法人员于不屑。两类群体都兼具自卑和自负两种不良心态,可见中国司法现状之一斑!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改革,律师的收入和司法人员的收入明显地悬殊起来,这又成了司法歧视的另外一个根源。部分司法人员因为眼红律师的高收入而更加与之为难甚至受贿索贿,而饱受歧视之苦的律师则沉迷于自己可观的收入中以求心理上的补偿。
    也许,这种心态上的双重偏差,只有在司法制度趋于健全之后才能得以根本改观。

    2.4 有关部门的偏见

    笔者此处所称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与律师从业有关的某些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工商、物价、财税、邮电等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大权在握,掌管着一项乃至数项至关重要的行政事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然免不了经常与他们打交道。这些部门对于律师执业的干预程度虽然较司法机关要轻得多,但他们对于律师的偏见却是相似的。

    譬如,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既是他的一项法定权利,又是他承办法律事务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很多行政主管部门却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在律师前往调查取证时向其强行收取所谓“查档费”、“服务费”。可以想见,这些部门不仅对律师不以为然,而且对国家法令也不以为然了。一段时期以来,有关部门强行向律师收取名目繁多的调查取证费用甚至干脆拒绝接待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但我们似乎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遇到过类似的刁难,这不正表明有关部门对律师这种来自民间的法律工作者存有深刻的偏见吗?他们或者认为律师只是代表部分当事人,向其收费理所当然;或者认为律师无权无势,向其收费有恃无恐。呜呼!中国律师何时才能从这种偏见中摆脱出来。

    然而有关部门还有更加理所当然和有恃无恐的做法。
    据报载,某地个体户们在挣钱的同时,法律意识也增强了。他们为了获得法律帮助,决定联合聘请一位律师,谁知主管工商所横生枝节,居然要强行剥夺个体户聘请律师的权利了!是权力意识过于膨胀呢,还是害怕律师将来与之作对呢?似乎两种因素都有。只是身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工商所,其法律素质居然不及被其管理的个体户,这多少有点发人深思了。这是个体户的悲哀呢,还是律师的悲哀?

    不过,也许这些事情人们都习以为常了,算不了什么。与上述个案相比,辽宁律师的遭遇可真称得上是灭顶之灾了。因为辽宁省财政厅下了一纸红头文件,要求全省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全部按月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年底再由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返还;律师的办案经费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开支,得报财政部门逐笔审批!

    自己挣了钱,得交给别人来管理;自己怎么用,得由别人来审批;别人大笔一挥扣掉个百分之二三十,你还不能有脾气!这是哪家的王法?这是哪家的道理?真不知辽宁省财政厅制定红头文件的时候,有什么根据。在中国,律师税费本来就不堪重负了,财政部门再砍一刀,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能够维系几时呢?
    但愿有关部门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彻底消除对于律师的偏见,以为中国律师塑造一个更好的执业环境,则中国律师幸甚,国家和人民幸甚。

    2.5 律师内心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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