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4-9-4) / 已阅2056次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不同内容与位阶关系,按照不同调整对象和法理逻辑加以归纳整理,组成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系统,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发展,在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对策进行思考,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一、体系内容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为我国劳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提供了立法指引,在劳动法的引领下,30年来,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发展,体系内容基本完整、门类齐全,位阶清晰。形成以劳动法为根基,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为法律骨干,以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补充,以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为填充的劳动用工规范体系。
法理分类:
分类一: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分类二:劳动关系法: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作为法律制度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
分类三:劳动保障法: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
分类四:劳动行政法: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定。
二、体系特征
特征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确立劳动法为劳动基本法的指导地位,彰显其在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涵盖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特征二:通过主体、合同、基准和保障立法,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健全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特征三:劳动法是社会法,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即保护公共利益,也保障私人合法利益。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特征四:立法模式表现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一,体例结构完备科学。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规定在一部法律中。
三、存在问题
随着数字技术广泛应用,我国劳动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劳动关系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
问题一: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有些内容陈旧、条款过时,不适应新时代需求,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个别法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不能有效调整变化了的劳动关系;运用行政立法手段补充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碎片化,前后不一致。
问题二:现有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短板弱项。一些劳动法律只规定了基本性框架和原则性内容,一些重要枝干法律没有出台,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还有缺项,综合性立法、民主管理立法、集体合同立法还不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空白,须通过单项立法进行填充。
问题三:第四次工业革命催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现有劳动法律尚未对新型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及时做出规定,存在制度真空。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在线工作、远程办公颠覆了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立法对灵活就业、平台用工,新就业形态没有做到有效覆盖。劳动者隐私权、离线休息权、算法知情权等新型权利不断涌现,劳动法对此没有适时立法,导致相关劳动者缺乏基本的劳动保障。
四、工作对策
对策一: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水平
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导航,强化普法宣传,提高全民劳动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倡导正确用工理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薪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享有休息权、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对策二:加强劳动立法,重塑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框架
以编篡劳动法典为目标,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典,将所有形态的劳动及社会关系都纳入进来,变以劳动关系为核心为以劳动为立法核心,将所有涉及劳动的法律关系都纳入到劳动法典中。参照民法典立法思路,走劳动法、专项劳动法律再到劳动法典的立法路径,修改现行劳动法,对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框架和劳动法律关系进行时代化、发展化重塑,对各项新型劳动权利进行必要的原则性规定,既对劳动法律体系进行现代化框架设计,又对各项劳动权利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既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现代化重塑,也为劳动法典的制定预留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空间。修改和出台单项劳动法律,废除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修改落后于新时代发展的部分,制定与数字时代相适应,与新就业形态相契合的劳动基准法、民主管理法、集体协商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别保护规定等新的劳动法律,补齐劳动法律体系短板,通过立改废,重塑和完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
对策三:加强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以坚持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三大原则为主线,努力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主体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强化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禁止使用童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反对就业歧视,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加强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搞好集体协商指导监督和集体合同审查,守住劳动关系风险安全底线,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保险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从源头上消除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对策四:加强能力培训,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水平
以加大劳动关系双方法律培训力度为重点,提高集体协商主体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作用,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遵循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规律,发挥劳动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依法监督劳动法的实施,提升处理劳动争议效率。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做好劳动关系风险会商研判,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搞好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完善评价机制,落实激励措施,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