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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 徐凤林 ]——(2024-9-3) / 已阅2277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虽然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不同。最近,笔者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进行法理比较,撰文如下,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区别一:合同主体资格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指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应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一种,指平等民事主体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由于建立劳务关系具有灵活性,对繁荣市场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大有益处,因此,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主体资格要求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那么严格。
    区别二: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行政上隶属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外,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事工作同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不特定主体间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
    区别三:支付报酬依据和支付方式不同
    支付劳动合同报酬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并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而劳务合同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常见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区别四:适用法律规定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社会法范畴,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保护。依据民法典建立的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区别五: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若因劳动者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约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
    区别六: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因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为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各项义务,如:保险金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由于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协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区别七:伤亡事故后果处理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造成伤害,即使劳动者过失违章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应对受工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订立劳务合同产生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即损害事故的发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劳务者的过错(故意和过失)产生的,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时,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区别八: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一种,由民法典调整,发生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区别九:法律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为三年。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上述9大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解除条件和程序上也有明显差异,劳动合同强调法定解除,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即可。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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