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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

    [ 翟峰 ]——(2024-7-30) / 已阅6777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
    •翟 峰
    摘 要: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70周年之际,笔者结合自己曾长期从事地方人大机关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工作的体会,尤其是结合自己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十六个字”中的“领导立法”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学习和思考,再联系自己多年来对人大制度探索和人大立法研究的实际感受,特借本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予以必要探论。
    关键词: 党领导立法 社会主义法治 立法之“魂” 探论

    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70周年之际,笔者通过重温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的题为《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文章,对其中关于“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的重要论述,尤其对其中“党领导立法”的重要论点,有了新的认知。[1]
    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党领导立法”,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根本要求的重要强调,又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而特别竖起的长远而又辉宏的根本遵循之“魂”。
    笔者曾在长期从事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实践中,一直孜孜于人大制度探索和人大立法研究,因而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党领导立法”,有其颇为特别的认知和感慨,故愿借本文对其学习体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重要论述”,专门作一探论。
    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就不得不说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已在内涵颇为丰富、颇为厚重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得以充分体现。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不仅对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予以了“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的着重强调,而且还在相关重要会议中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排在首位的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再到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既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怎样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又为我们更好地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这一最大政治优势、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取得新成就而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提供了根本遵循。[2]
    而其根本遵循,即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为何这样说?不妨再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为例: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时就曾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讲话时又特别强调“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
    2015年2月2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时再次强调:“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总之,无论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还是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还是2019年1月15日至16日和2019年2月16日先后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还是近些年来在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系列重要文章,皆分别从“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同改革相衔接,抓紧做好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等多方面,皆紧紧扣住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的这个主题,并由此而予以了深入浅出地阐述。
    鉴此可见,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立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围绕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这个主题,就立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高屋建瓴、博大精深地回答了我国的立法工作为什么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为什么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为什么要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理想境界、为什么要坚持以依法治权为治本之策、为什么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崇高价值、为什么要坚持以党法关系为本质一致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中所彰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皆可谓尤为突出:
    一、对“我国立法为何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的立法,即须在立法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推进民主立法,完善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我国的立法工作,能与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的这项要求相符。[3]
    二、对“我国的立法为何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的问题给出的答案:立法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即须做到重大改革的立法“要于法有据”;即须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不断提高宪法意识,从思想上充分认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因此,重大改革的立法要“于法有据”——即须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以此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重大改革的立法。[4]
    三、对“我国的立法为何要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理想境界”的问题给出的答案:要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理想境界的立法,即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鉴此,首先应知,良法善治是治国理政和依法治国的理想境界。其中,良法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以法律制度体系为主的制度体系;善治即是运用国家法律和制度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过程和结果。由于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因而国家要善治,即须先有良法。而国家要创制良法,即须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高质量的立法,卓有成效地实现创制良法的价值追求,从而最终实现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之良好愿景。[5]
    四、对“我国的立法为什么要坚持以依法治权为治本之策”的问题给出的答案:要坚持以依法治权为治本之策的立法,既须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立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又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还须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之重要诫示,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立法,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以此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权力腐败的成本,从而最终建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6]
      五、对“我国的立法为何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崇高价值”的问题给出的答案: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崇高价值的立法,既须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科学立法,将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利益需求尽可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又须做到,通过公平公正的实体法的立法,合理规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实现实体内容上的分配正义;还须做到,通过符合民意的程序立法,制定既合民意又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序规则法,从而完善程序规则上的利益平衡、矛盾协调、冲突缓解之法则。[7]
    六、对“我国的立法为何要坚持以党法关系为本质一致”的问题给出的答案:要坚持以党法关系为本质一致的立法,既须做到将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作为立法工作的先导和指引,又须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到,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善于将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在宪法法律范围内的活动统一起来,善于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施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暨全面依法治理。若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即可竖![8]
    【注:本文近时首发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链接网址如下——
    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28289】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 求是. 2019.(4)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人民观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N].人民日报.2022-09-20(5)
    [3] 李林.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指引[N].人民日报.2016-07-13(5)
    [4] 沈国明.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论断[J]. 学术月刊. 2021.(7)
    [5] 全面依法治国: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N]. 光明日报.2022-09-01(5)
    [6] 肖云祥. 学好党史必修课之十二丨从百年党史看中国特色监督之路[N]. 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05-13(5)
    [7] 叶青. 把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贯穿法治建设各环节[J]. 光明日报.
    2021-01-29.(3)
    [8] 王伟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规治党理论及其原创性贡献[J]. 法学研究. 2023.(3)

    注:作者翟峰长期从事地方人大工作和代表履职工作,系四川省十至十二届人大代表,十三届九三学社中央专委委员(其间聘为九三学社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宣讲团成员),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吸收和聘为省政治学会、毛泽东哲学思想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会员和中国人大杂志社特约记者、法制日报特约记者、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曾多次参与地方立法调研和统稿工作,数十次参与省内外人大代表和民主党派成员履职的有关讲座培训活动;曾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民主党派中央调研成果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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