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4-7-4) / 已阅1953次
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称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为常见类型,在内容和实施上有明显区别。最近,笔者对常见的四种类型集体合同进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集体合同特征
集体合同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特征为:
特征一: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征二: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特征三:集体合同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
二、集体合同作用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劳动者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合法收入。确立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实现用人单位管理人力资源合理、公正。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市场秩序稳定有序。
三、集体合同内容
一是劳动标准、条件规范规定。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二是过渡性规定。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优先招用被解雇职工等;三是一般性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中止条件等。
具体内容: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等;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养老与死亡保险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条件、生活供应、保健、科学文化、体育设施等;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纪律;集体合同纠纷处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本身规定,包括变更解除条件,有效期限,履行检查,争议处理办法等。还包括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发展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等。
四、集体合同类型
类型一: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企业,在一定区域内(镇、街、村、行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称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区域性集体合同不适合大范围大区域推行,在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比较困难,即使签订也因缺少针对性难以实施。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势为发挥基层工会熟悉企业和劳动者的特点,在基层(镇、村、街道)较小区域内,就本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可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类型二:行业性集体合同
由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为行业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特点为:同一领域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较接近,可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在稳定劳动关系基础上,保护行业内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减少劳资谈判成本。
类型三:综合性集体合同
综合集体合同是对整个工作场所或行业进行规定的合同。包括劳动者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解雇保护等基本权利和义务。综合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工作场所的工人与雇主共同签订,政府或行业协会也可代表行业签订综合集体合同。综合集体合同涉及内容广泛,覆盖工作场所或行业,对整个行业或工作场所的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变更和解除综合集体合同时,需整个行业或工作场所职工与雇主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类型四: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职工或工会与雇主签订的,调整特定工作领域、特定工作岗位、特定工程设备等特定事项的要式集体合同。涉及劳动定额、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加班加点等特定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具体,针对性强,对特定工作领域的工人具有约束力,但对其他领域的工人没有约束力。变更和解除专项集体合同时,只需要特定工作领域的工人或雇主一方同意即可。
综合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无论在内容范围、还是签订主体、变更和解除方式及实施效果上都存在明显区别。正确区分集体合同类型的差异性对于各级工会与劳动执法部门运用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和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签订集体活动必须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确保签订的集体合同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