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4-6-24) / 已阅1493次
《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和两高的法律解释权限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司法实践、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立法解释不足、司法解释膨胀、二者界限不清等问题。明确二者关系,区分二者异同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提升适用法律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对二者关系及异同进行法理辨析,对提升适用法律能力有了一定思考,观点可商榷。
一、相同点
二者都是法律解释的表现形式,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同点是都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完善、补充法律功能,裁断违法行为,服务于法的适用和实施。
二、不同点
不同点一:解释主体不同。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进行解释,是立法工作的延伸,旨在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具体含义,为法律适用提供立法根据。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过程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有权做出司法解释,运用于审判、检察等司法活动的实践中,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
不同点二:解释效力不同。立法解释是一种有权的规范性解释,相当于立法活动,同被解释的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属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两高”解释属司法解释,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效力低于立法解释,可以是一种规范性解释也可以是个别解释,其范畴为工作层面,是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得与立法解释相冲突。
不同点三:解释情况不同。: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两高”依照立法法授权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利于司法审判执行工作,但是,法律解释不能过度。
综上所述,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同属法律解释的表现形式,但是,二者主体、效力及适用领域不同。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进行,具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效力;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过程中进行,其效力低于法律。二者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