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行政法基本原则法理探析

    [ 徐凤林 ]——(2024-5-31) / 已阅1911次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立法、执法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准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笔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效力、内容进行法理探析,观点可商榷。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作用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立法、执法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是行政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高度抽象,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及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基本原则超越法律具体规则的特定化,以高度抽象化和凝练化方式体现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关系进行宏观调整规范,规范行政行为,指导行政活动,在制定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中具有适用性和约束力。行政法基本原则超越行政法具体规范,具有统揽法律规定的作用,将分散的条文规则统一为整体,统一解释和适用行政法,指导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导行政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在行政法律规范不完善、无法解决现实中复杂问题时,具有弥补立法不足作用。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效力
    行政法基本原则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时,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创设裁判依据加以填补,通过创造性诠释,对原有行政法规则进行修正、续造和填补。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
    原则一:合法行政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公民权利本位观、政府义务本位观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展现,“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合法行政是行政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中的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行为由法律设定,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否则构成行政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对法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可作为审理案件参考。
    原则二: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较高要求,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决定应当理性,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不偏袒,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良因素干扰。实施行政行为时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影响限制在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比例,符合比例原则,采取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遵循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目标是适当的。遵循必要性原则,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遵循相当性原则。行政主体采用的方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应权衡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之间孰轻孰重。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正确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合法行政是前提,只有在合法行政前提下才能谈合理行政;坚持合法行政不能忽视合理行政,做到合法合理,避免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现象发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原则三:程序正当
    程序的正当指符合一定道德标准的程序才能叫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信息公开,依法参与、适时回避、事先告知。实施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公开,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信息不公开,行政相对人因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参与,听证权和参与权形同虚设。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决定前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避免导致片面和武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确保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原则四: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标尺。高效便民指行政机关依法高效率、高效益行使职权,最大程度方便人民群众。包括:遵守时限。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这是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的最低要求。做效能机关。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完成。做服务机关。行政机关急相对人所急,想相对人所想,给相对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消除相对人在办事中的人为障碍和非法定前置条件,使相对人办事顺利、顺心、顺畅。给相对人程序上的最大便利。以流程优、环节少、审批快、服务好、效率高为相对人提供程序便利。
    原则五:诚实守信
    诚信原则也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遵循信守诺言、尊重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审慎以及文明礼貌等原则,公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不随意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保持行政行为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信守诺言应该守信用,履行承诺,不轻易违背承诺,否则影响政府公信力;尊重合法权益指行政机关尊重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不侵犯公民正当权益;公正公平指行政机关处理事务时,公正处理不偏不倚,维护公平正义;审慎指行政机关决策时,严谨审慎,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后果,确保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文明礼貌指行政机关与公民、其他行政机关及社会各界交往中,遵循礼貌、尊重的原则,增强政府与公民间的互信和良好关系。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要考虑对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当撤销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撤销。对行政违法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对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给予补偿,使信赖利益保护范围扩大到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所有行政决定,因不诚实守信的行政决定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原则六:权责统一
    权责统一原则指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依法补偿责任(补偿范围有限)、监督检查责任和其他违法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追偿责任、执法过错责任。权责对称统一,有多大权力就应承担多大责任。权大责小不足以约束权力,责大权小职业风险大,导致人人不愿涉足行政管理领域,公共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针对职责权力不对称,有职无权或有权无责现象,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使职权与职责明确,职责与权力对称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落到实处。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