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4-5-14) / 已阅1743次
法律原则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笔者通过学习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实体法,就法律原则内容与作用进行法理解析,观点可商榷。
一、三大实体法原则内容
(一)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刑法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自由和人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是禁止类推解释,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能适用类似事项的法律规定。二是禁止习惯法,惩罚犯罪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我国不是判例法,不能将先例作判决依据。指导性案例制度不是刑法来源,不能作为罪刑的“法定”,指导性案例具有参考作用。三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犯罪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评价。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对被告人不利的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四是确定的罪刑法定,禁止不确定的刑法。立法要求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犯罪构成的明确性;司法要求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明确性、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明确性。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任何人无论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行刑标准、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优待,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等价主义或罪刑相均衡原则。刑罚轻重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表现为:一是刑罚轻重与客观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相适应,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二是刑罚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体现刑罚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三是未成年人、老年人、聋哑或盲人、自首、坦白、立功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中止犯处罚宽于未遂犯、预备犯。四是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刑罚,刑罚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不罪不罚。
(二)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公平正义是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霸王条款,既是法律原则又是道德规范,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市场活动基本准则。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一项新的法律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体现新的发展思想,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恪守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做到信息公开,参与、回避。事先告知相对人,说明行为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依法高效率、高效益行使职权,最大程度方便人民群众。
5、诚实守信原则。诚信原则也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6、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三大实体法原则作用
(一)刑法原则的作用
刑法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刑事法制性质和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作用。刑事立法与修法必须以刑法原则为统领,使罪名清晰具体,刑罚明确规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确保刑事审判公平公正。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严格遵守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依法办案,公开审判,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达到刑罚最佳效果,实现刑法目的,维护刑罚的惩罚性与公正性,促进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刑事司法更加公正文明。
(二)民法原则的作用
民法原则具有指导、约束、补充、解释,确保民法规范有效性和适用性的作用,是民事立法的准则与各项民事制度规范的基础来源,为司法机关解释适用民法典提供法理指导。民法原则对民法规范具有约束力,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与司法机关适用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原则,这是对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的底线要求。民法规范存在漏洞可适用民法原则处理,作为民法规范的补充,通过造法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原则是解释民事法律的基本依据,解释民法典条文应符合民法原则含义,解释结果不能违反民法原则。审理民事案件在法典上找不到裁判依据,可依据民法原则裁判。
(三)行政法原则的作用
行政法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立法、执法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是行政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原则高度抽象,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及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原则超越法律具体规则的特定化,以高度抽象化和凝练化方式体现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关系进行宏观调整规范,规范行政行为,指导行政活动,在制定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中具有适用性和约束力。行政法原则超越行政法具体规范,具有统揽法律规定的作用,将分散的条文规则统一为整体,统一解释和适用行政法,指导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导行政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在行政法律规范不完善、无法解决现实中复杂问题时,具有弥补立法不足作用。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