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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法理解析

    [ 徐凤林 ]——(2024-4-22) / 已阅176次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改变劳资双方及企业经济道德观念的基本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设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最近,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法理进行解析,撰文如下,供商榷与指正。
    一、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社会法。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前提下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1994年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标志中国劳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范围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法制化落实难,法律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等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首位。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广泛、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权利的充分保护,企业能否获得良好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强资本、弱劳工”现象在劳动关系领域普遍存在,就业市场严峻,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资源配置上处于强势地位,劳动关系领域不和谐不稳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给经济发展带来障碍,劳动风险随时可能演化为社会风险引发社会动荡。由此可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制定出台劳动合同法迫在眉睫,顺应时代要求,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
    二、立法评价
    劳动合同法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培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为市场经济社会成功转型提供法律保障,对企业理念、员工权益、社会经济道德观产生巨大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维权事件、合同签约率大幅上升,为劳动者提供了自由、公平、人格尊严、体面劳动等权利,改变了劳动者弱势群体的生存境遇。具体表现:一是促使企业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结构。实施长期雇员策略,转换经营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形成良好的企业理念与企业文化,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与道德价值观。二是运用法律之手纠正不均衡的劳资格局。强化企业的权利地位和利益保障,保障劳动者自由、公正、人格尊严、体面劳动等权利,劳动者拥有抗衡资方利益的筹码,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救济渠道和法律保障。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劳动合同法将在今后社会生活中为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提供法律支持。三是改善劳动者状况。据网上调查,劳动合同法颁布前餐饮、建筑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40%,农民工合同签订率30%,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达20%。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合同签约率达60%以上,维权诉讼比例大幅提高,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利益,在平衡劳资关系协调社会关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出现反对声音。具体理由:一是限制企业用工自由;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使劳动关系僵化,劳动市场成为一池死水;三是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企业不堪重负。上述指责是资方站在维护即得利益角度发出的反对声音。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在促进企业制度改良,保障企业、员工、社会三方利益平衡方面作用巨大。一是企业管控员工的主动权未变。明确规定企业破产、经营困难及重大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等都可裁员,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员工除解雇外,可采取降级、减薪、调岗及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管理。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的不录用;短期合同可采用固定期限等,这些规定为企业用人提供巨大弹性空间。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保障企业稳定用人机制、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忠诚度,增强企业稳定性和秩序性。企业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雇声明并遵守一定预告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即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西方国家是劳动合同形式的主流,美国、欧盟等劳动法规定劳资双方具备一定条件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在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可向企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不意味企业成为员工的养老所,在员工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制裁、严重行政制裁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雇条件下,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预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签订合同的主流形式。
    三、立法目的
    一是规范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续订条件和程序,无效劳动合同及法律后果,规定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劳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应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确保合同主体权利。三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规定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有知情权,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受法律限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劳动合同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四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保障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立法特点
    一是加强对劳动者就业权益保护。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专门进行规范,拓展法律适用范围,保护不同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明确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加大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得到贯彻执行,保护守法企业积极性。三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丰富劳动者维权手段,倾斜劳动者保护;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解决不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带来的问题,保障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各项权利。
    五、适用方法
    一是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企业发展。二是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打造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新格局。完善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三是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理清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位阶关系。理解和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续订条件和程序等法律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指导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帮助合同主体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开展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检查,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四是开展劳动者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合同主体的法律素质和协商能力。收集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帮助指导起草合同文本,订立和履行合同,为订立合同提供智力支撑。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造就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人才支撑。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要以学习适用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建设特色城市、活力城市、幸福城市,推动新时代全面振兴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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