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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涉外法律服务的思考

    [ 徐凤林 ]——(2024-4-7) / 已阅227次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出现以国际间为对象的非诉讼性或诉讼性涉外法律服务,为境当事人在国际法律事务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合同起草、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保护、跨国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海外投资、国际贸易、海商法等各类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在跨境经营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诉讼等。
    笔者通过学习涉外法律服务内容及模式,提出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制度的对策,一己之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涉外法律服务内容
    内容一: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提供跨境贸易、外商投资、外商并购、知识产权等法律咨询、纠纷解决和诉讼代理服务。
    内容二:国际仲裁服务。在涉外商事、投资争端、国际货运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仲裁的全程服务。包括起草仲裁协议、组建仲裁庭、启动仲裁程序等。
    内容三:海商法律服务。包括买卖船舶、融资租赁船舶、海运保险、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法律服务。
    内容四:国际私法服务。在国际私法领域,为客户提供婚姻、继承、执行判决等方面法律服务。
    内容五:涉外刑事案件服务。包括为外国公民的刑事案件辩护,引渡、司法协助等方面法律服务。
    内容六:国际税务服务。提供跨境税收规划、税收协议解释、税务诉讼等方面服务。
    内容七:跨国企业服务。为跨国企业提供公司治理、合规性审查、人事劳动、风险管理等方面法律服务。
    二、涉外法律法规分类
    我国涉外案件适用的涉外法律包括民事、商事、刑事等法律。
    (一)专门涉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二)含有涉外条文的部分法律法规,下列部门法含有涉外性法律表述。
    1、《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相关规定》
    3、《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三、涉外法律服务现状
    近年来,我国强化律师、仲裁、公证、商事调解等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全力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在4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90家分支机构和若干家办事机构,涉外律师人数达2.1万余人,形成约5万人的仲裁从业队伍,全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案件当事人涵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境外分支机构加强投资、能源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税务等领域法律服务,在中外经贸往来和发展合作方面的服务保障作用日益彰显。随着经济全球化,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为有效解决涉外商事争议,司法部支持9家境内仲裁机构加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美、欧洲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全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已涵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促进共建“一带一路”、保障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涉外法律服务对策
    对策一: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政策扶持保障
    谋划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愿景,制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指引,完善内部组织结构、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利益分配等制度,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创造条件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业务领先、服务优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在自贸区引入境外仲裁机构,以完善的仲裁制度环境吸引人才。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境外发展政策措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在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外派人员参加当地执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力度,鼓励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外包服务、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境外投融资等项目中重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全力提供政策扶持保障。
    对策二: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
    探索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培育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网上服务与网下服务结合,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开展专业合作。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健全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审批制度及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规范涉外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领域互惠开放,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各项开放措施,加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推进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问题。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加强对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
    对策三:完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建设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政策,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统一规划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加强实践能力训练,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专精、外语娴熟、经验丰富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发挥高校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加大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力度,在政府外事、商务等涉外部门设立公职律师,涉外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完善边远和内陆省(区、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培养机制,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发展。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外事部门和确有需要的驻外使领馆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对策四:深化国际法律服务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国际影响力
    深化涉外法治交流合作,宣介中国法治建设成就,开展“深化法律服务合作,助力区域经贸发展”法律服务国际论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国际影响力。与国外司法部门保持各层级交往,扩大“朋友圈”。聚焦涉外法治建设前沿热点问题,举办涉外法治建设专题培训班,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解读和经验分享,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支持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试点。对“走出去”企业公证机构提供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证据支撑。派代表参加国际公证联盟和国际公证合作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探讨公证前沿问题,参与国际公证规则制定,拓展涉外法律服务新阵地。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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