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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中外集体合同制度之比较

    [ 徐凤林 ]——(2024-3-20) / 已阅319次

    集体合同指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减少劳动纠纷,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有必要了解掌握中外集体合同制度的沿革,准确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最近,笔者就中外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进行学习比较,撰文如下。
    一、外国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集体谈判产生于十八世纪末,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于十九世纪初中叶,完善于二十世纪中叶。1791年美国费城和纽约等城市印刷、制鞋、木制业工人成立行业组织共同反抗雇主剥削。1799年美国费城制鞋业工人与雇主就劳动标准问题进行集体谈判。随后,费城和纽约等城市的印刷等行业工人开始谈判,谈判失败工人举行罢工斗争,双方在斗争与妥协中,酝酿解决问题办法,开启集体谈判的先河。英国集体合同制度产生较早,十九世纪初英国工会合法化。1850年英国纺织、矿山、冶铁工会代表劳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就劳动标准达成协议。1850到1870二十年间,涉及工资等劳动标准协议越来越多。1910年英国商务院第一次发表集体合同调查报告。十九世纪初,集体合同制度实现法制化。1904年新西兰最早颁布集体合同法律制度,1907年奥地利和荷兰相继颁布集体合同法律制度,1911年瑞士颁布的《债务法》有两条关于集体合同内容,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集体合同立法。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集体合同法律制度正式诞生。1918年德国颁布《集体合同、劳工及使用人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详细规定;1921年4月颁布《集体合同法》并纳入德国统一劳动法。1919年法国颁布集体合同特别法并纳入劳动法典。1924年芬兰颁布集体合同法;1928年瑞士颁布集体合同法。1935年美国颁布《国家劳资关系法,对集体合同内容做出专门规定。英国属判例法国家,因此,集体合同立法进程滞后于世界其它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欧美国家出台一系列劳动法律干预劳资关系,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广泛认同。各国相继出台和完善劳动法律,通过立法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认可。1946年到1950年法国颁布多项涉及集体合同法律。不发达国家受发达国家影响也有一些发展。1958年非洲加纳制定《劳资关系法》;1967年卢旺达制定《劳工法》;1971年赞比亚制定《劳资关系法》;阿拉伯国家伊拉克1970年制定《共和国劳工法》;同年利比亚制定《利比亚劳工法》;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制定《劳工法》等,这些国家的劳工法或劳资关系法都有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门规定。苏俄十月革命以后,借鉴资本主义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经验,实行按产业不同签订集体合同做法,在企业内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东欧国家照搬苏联经验,在企业内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用集体合同制度调整劳动关系。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起源于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劳动法大纲》,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通告,掀起中国历史上的劳动立法运动。《劳动法大纲》确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的权利”,最早提出争取集体谈判权的号召。1924年11月,孙中山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工会条例》,确认工会有权代表劳工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规定中国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926年广州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劳动法大纲决议案》,重申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国初期,各军阀政府颁发的劳动立法《工厂通则》、《工厂条例》及西北冯玉祥地方军阀政府颁发《劳动法》,都有关于劳工团体协约权即集体谈判权内容。1930年国民党颁发的《团体协约法》是第一部具有国家意义的集体合同法律。民国时期《工厂法》包括集体合同制度内容。中国共产党在苏区革命根据地制定实施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11月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苏区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制度。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就是以职工联合会为工人及职员的代表与他方的雇主所缔结的契约。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边区颁发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令《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1940年11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制定《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1942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实施《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解放战争初期沿用抗战时期劳动法令和政策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1947年各解放区制定集体合同制度文件,调整已经发生变化的劳动关系。1948年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内容。在大会决议推动下,各解放区开始集体合同立法工作。1949年6月旅大行政公署发布《关于颁布旅大地区工会与企业工厂签订集体合同基本要点的命令》。1949年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工会法》,善了集体合同制度。20世纪50年代,集体合同制度先后在纺织、铁路、电力等行业推行。1956年实现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集体合同制度退出历史舞台。20世纪80年代,国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劳动关系发生变化,1992年重新颁布《工会法》,集体合同制度再次纳入国家立法。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标志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正式确立。2001年修改《劳动法》,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更加详尽规定。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为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随后,全国各地相继颁布《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完善和促进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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