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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及适用对策

    [ 徐凤林 ]——(2024-3-15) / 已阅323次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与公安机关特邀监督员、法院人民陪审员一起并行于不同诉讼环节,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七种情形、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公众意愿,建立公众与公权力沟通的桥梁,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走进人民群众、增强检察公信力、提高检察工作认可度的有效方法,是公民参与司法的制度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26日颁布《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加强检察监督,促进检察权公正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对策进行思考,提出观点拙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享有参政权。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是其法定义务,更是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批评建议权是一种监督权。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组成的一部分应当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完善监督检察机关的薄弱环节,使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更全面。
    二、存在问题
    问题一:选任方式设计不科学。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社会监督,选任及其监督权的取得不应来自被监督者。但是,确定监督员名额、地区分布,推荐和自荐人选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做出选任决定,颁发聘任证书都是检察机关。即“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人民监督员中立性和公信度受到削弱,影响公众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认同。
    问题二:选任条件缺乏专业性要求。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专业性的监督,需具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专业知识。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情形包括七种,监督意见对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和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影响。目前,选任人民监督员条件宽泛,无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要求,导致人民监督员缺乏专业性。
    问题三:监督救济程序设置不合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不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对案件进行书面、间接了解。这种书面审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但是,送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并非如此。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在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说明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回答相关问题后当场评议、表决、提出监督意见,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短时间内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客观、公正、有参考价值的监督意见不是容易的事。另外,没有设置人民监督员对检委会决定有异议时请求上级院复核程序。
    问题四:对监督员问责缺乏硬性规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20条,对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未做具体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对检察机关具有程序上效力和实体上影响力。《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责任约束不强,导致权力与责任失衡。
    三、适用对策
    对策一:深刻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规定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门规章,权威性、严肃性不足,应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专门立法,对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任职条件、选任程序、监督程序、范围、程序和效力等作出全面、具体规定,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监督员法律规范体系,科学设定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健全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确保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防止权力滥用。
    对策二:科学设定选任方式,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认真执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借鉴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选任工作,选任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体现群众性、代表性、专业性,增强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责任感。健全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机制,开设“人民监督员信箱”,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促进人民监督员主动作为,勇于监督。严肃办案纪律,将符合监督情形的案件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杜绝发生规避监督、绕开监督现象,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探索监督新领域,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拓展监督工作范围,用足用好监督力量,提升检察监督权威,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让每一个当事人在司法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策三:聚焦司法办案,依法开展人民监督
    加强办案监督,优化监督渠道,按照监督程序和监督工作步骤,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7种情形启动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将评议表决意见书交由侦查监督部门,赔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诉部门、控申部门和计财部门承办。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案件质量评查、执法检查活动和各类检务活动,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宣告活动,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精准化监督,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实施“检察联络平台”微信服务号,提供网上通知公告、意见留言、检察百科等服务,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实时化、网络化、便捷化服务。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检察开放日、观摩司法等活动。掌握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提升监督能力,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策四:强化培训保障,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加强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学习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知识,抓好监督业务和监督流程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尊崇宪法、恪尽职守、公道正派的高素质人民监督员队伍。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协商,确保人民监督员有条件参加监督活动。落实人民监督员年度工作规划制度,解决人民监督员选任困难问题。强化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提供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场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升给予适当补助额度。建设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实现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提高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化水平。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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