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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点解析

    [ 徐凤林 ]——(2024-2-5) / 已阅557次

    劳动关系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社会和谐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更牵涉到社会稳定。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依法协调劳动双方矛盾、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迫切需要,是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巩固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要点一:找准现状问题、把握前进方向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用工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推动劳动关系市场化与契约化,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手段与措施日趋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体系、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相继出台,调整与处理劳动关系步入法律轨道。随着用人单位主体多元化,用工和就业主体多样化,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动态化、分层化日趋明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问题突出。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产业优化升级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劳动力市场呈现“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劳动保障监察乏力等问题多发,影响社会和谐安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聚焦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目标,加强调整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立法与修法,健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职代会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落实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双方权利义务,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抑制劳动争议发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全面振兴新提供有力支持。
    要点二:强化立法保护、平衡利益关系
    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在构成、运行、处理等方面应当坚持法制化,加强劳动立法,才能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治保障。要深刻认识劳动关系具有的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双重特征,兼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用人单位的强者地位和劳动者的弱者身份,针对劳动立法不够健全,工资支付立法层次低,对扩大就业、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保障标准操作性不强;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在立法还是空白等问题,强化立法和修法,依法平衡两者力量。坚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具有的平等性和灵活性,以《劳动法》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原则为依据,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社会保险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地方性劳动法律法规,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力市场自我调节能力,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要点三:强化平等保护、消除歧视待遇
    就业歧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障碍之一。《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劳动者应当平等适用劳动法。生产实践中,总体表现为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得不到平等保护: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集资款,用工歧视、“霸王条款”,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得不到保护,强迫长时间、高强度劳动,随意克扣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 工伤事故频发,欠缴拒缴社会保险,随意辞退解雇,体罚、侮辱人格和尊严等。一是制度性歧视。现行劳动立法多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出现大量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及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为降低用工成本,用工单位实行差别待遇,制定针对体制外职工的规定,固化制度性歧视。二是非制度性歧视。如:年龄、身高、血型、姓氏、容貌歧视,刑满释放人员歧视、性别歧视、对病毒携带者歧视等。《宪法》《劳动法》规定的反对就业歧视条款过于原则,缺少司法救济途径,应及时修订或出台实施细则,详细界定就业歧视种类、法律责任等,将就业歧视纳入公益诉讼管辖范围,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受歧视劳动者提出公益诉讼。
    要点四:强化机制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劳动关系双方由于价值取向差异和看问题角度不同,产生矛盾难以避免,构建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有效机制是提高劳动关系治理能力的最佳途径。劳动关系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他主体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众多主体。如:工会、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调解劳动关系的方式是三方协商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一九七六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肯定了雇主和工人建立自由、独立组织的权利,要求采取措施,促进政府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有效协商,“建立三方机制,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运用三方协商机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兼顾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利益,被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2001年我国修改《工会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从劳动关系发展趋势看,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层次性、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体制外劳动者(下岗工人、外来民工等)由于没有正式用人单位,无法纳入传统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得不到公平对待。依靠三方协商机制无法全部解决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问题,因此,构建多层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我国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应探索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即包括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更包括企业、监察、仲裁、法院等与劳动关系协调相关的各个部门。三方协商机制体现为政府、企业、雇主组成联席会议,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体现为与劳动关系调节有关的各方主体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阶段发挥作用。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分为内外两个机制。内部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阶段发挥作用,一些劳动争议经过企业内部协调及工会和雇主组织协调在这一阶段化解。外部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二阶段发挥作用,劳动争议经第一阶段运用内部机制化解失败,转而运用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外部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处理。由此可见,只有发挥各方主体作用,内外并举,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才能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新时代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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