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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点解析

    [ 徐凤林 ]——(2023-12-22) / 已阅635次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引发的案件称为劳动争议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由国营、集体企业扩大到私营、外资、合资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牵涉利益广,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法律规范繁杂,适用的法律规范除劳动法律法规、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外,还包括社会法、各类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劳动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探析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点问题,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要点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分类
    1、当事人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当事人双方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当事人双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要点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方式
    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二种方式。劳动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运用非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就特定事项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结论性判定,具有强制性。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体现法律尊严和权威性,慎用诉讼判决方式是司法人员必须坚守的办案底线。仲裁与诉讼是不同程序,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无隶属关系,两种程序联系紧密,仲裁法规定仲裁前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保障程序。
    要点三:如何审查劳动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具有特定程序,即劳动纠纷产生后,对单位处理不服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未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审查劳动仲裁的裁决书,首先,审查程序:一看管辖。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看主体。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看时效。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看争议。看其裁决的纠纷内容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与义务争议。其次,审查实体:一查证据。被告身份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事实依据是否确凿;二查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否适当;三查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
    要点四:审理案件应注意的难点问题
    一是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隐蔽性用工,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时效问题。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受“先裁后审”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三是二倍工资标准问题。用人单位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四是社会保险问题。不缴、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予以明确。五是停工留薪待遇问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六是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流程为受理--审查--决定。
    要点五: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和级别管辖问题
    一是审查劳动争议案件级别管辖界限不清问题。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案件中既有经区、县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起诉一般由基层法院立案受理,也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法院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法院作一审的情况,级别管辖界限不清、管辖衔接混乱使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与义务。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法理上解决了案件管辖混乱问题。二是仲裁与诉讼有效衔问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无终审裁决权,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事业单位,法院是司法机关,无权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方能进入一审、二审程序,审理期限长于普通民事案件,增加诉讼成本。改变这种状态,要通过修订程序法,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受理问题。当事人起诉时减少仲裁请求,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受理。根据仲裁诉讼前置程序规定,当事人行使诉权,仲裁结果归于无效,法院应对案件审理,根据仲裁请求范围审理判决。对当事人起诉请求中增加仲裁请求,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要点六: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劳动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不是仲裁程序的延续,法院应就当事人争议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裁决失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无法确定执行依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法院应直接作出裁判。当事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原仲裁发生效力。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全面审理。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院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但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作出处理。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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