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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萌 ]——(2023-12-22) / 已阅523次

    国企负责人签订、履行合同被骗受到刑事制裁
    —田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作者: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陈萌)
    案情简介:田某是某粮库(全民所有制企业)负责人,2012年,田某代表粮库与A公司签订《玉米销售合同》。A公司隐瞒欠有巨额外债、无合同履行能力的事实,将从粮库采购的近4万吨、价值人民币9500余万元玉米中的大部分,直接或销售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及控制公司的债务,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田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A公司的资产状况及履约能力、未按照其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大合同的签约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有效避免损失的扩大,致使A公司骗取牛栏山粮库人民币7400余万元。田某作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田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观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负有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重要职责,尤其在签订、履行合同等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田某作为国企单位的负责人,未尽到相应的履职责任,导致单位遭受合同诈骗,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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