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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司法能力之系统分析

    [ 林智明 ]——(2006-2-14) / 已阅20359次

    1、司法权的地位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影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但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通常被认为是最弱的权力部分。这种观念和权力配置,导致实践中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等情况斩不断理还乱,轻视法院、藐视判决的事件不断发生,司法效力遭到损害,司法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在行政审判领域,此种情况更为显著,行政机关出庭做被告并自动执行判决的比率一直较低。因此,进一步提高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提高司法权威,法院的司法能力才会得到根本的增强。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为树立司法权威、增强法院司法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2、司法体制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影响。完善的司法体制也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所必须的。系统论之耗散结构论认为系统构成之间各自履行职责,在结构上会促使系统走向分化、结构不断松散、混乱,因此为维持整个系统的结构就必须从外部引入某种“熵”作为系统价值和目标。司法体制就是法院系统维系自身存在的“熵”。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院系统内部的整合、配合程度,就能提高法院整体的战斗力,也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设题中应有之义。在摸索阶段,各地、各级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处在“各自为政”的混乱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颁行《意见》对司法能力建设作系统、统一的规定,就能促使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能力建设走向“一盘棋”的发展态势。
    3、党委和其他国家机构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影响。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党委对法院的领导是增强法院司法能力所必需的。但党委的领导不应变成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干预和干涉,否则,就是对法院司法能力造成损害。实践中,党委领导应杜绝对法院具体审判工作写条子、作批示的不当做法,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各种措施,还应尽可能地为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司法环境,真正为法院排忧解难,确实为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给予全面、大力的支持。其他国家机构也应严格遵守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禁止干预法院办案。法院正常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离不开政府、人大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支持。法院要争取党委、地方政府、人大等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完善请示制度和沟通制度,为司法能力建设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社会舆论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影响。如前所述,法院司法能力是具有一定主观性的概念,要以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为价值取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形成对法院工作认识,对法院司法能力进行评价,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来进行的,新闻报道在社会和群众对法院司法能力的认识和评价中起到中介作用。因此,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报道要紧紧把握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要夸张事实、捏造事实,也应避免先入为主的误报、偏报。在法院工作中,要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切实增强信息宣传部门的司法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结语: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须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
    综上,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具有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和渐进性。而司法能力成为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主流话语,从思想萌芽到向全国范围普遍提出,时间过于急促,理论储备也有一定欠缺的。在薄弱的理论基底、短促的时空、多样的实际所构成的特定的有限条件下,摸索阶段系统观的总体缺失及造成的种种缺陷与不足,也就在所难免。令我们感到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站在全国法院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大局、人民法院的性质与职能、当前国内外形势全面、充分、深刻分析了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司法主题、司法宗旨、司法体制改革、基层建设、队伍建设等多视角阐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从惩罚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处理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权、司法公正、队伍建设等全方位、较深入地提出了司法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和基本要求,通篇闪烁着系统观的光芒,是我国法院开展司法能力建设的科学的、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其颁布,宣告各地法院自行探索、“各自为政”的摸索阶段的终结,司法能力建设进入《意见》为纲领的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全面、深入建设阶段,司法能力建设从此揭开了新的篇章。各地法院在实施《意见》开展司法能力建设,笔者从系统论的角度,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克服冒进、功利思想和心理。如前所述,庭审观摩、业务竞赛、岗位练兵及诸如此类的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措施,是司法能力建设的“运动战”,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着冒进、功利的思想和心理,体现对司法能力建设的过程性、长期性及渐进性认识不足,应予克服。《意见》指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一件需要常抓不懈的大事,各级、各地法院应作好司法能力长期、渐进建设的心理准备。(二)树立系统思维。各级、各地法院须从法院工作的大局与高度,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全面制订和部署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对党组、审委会、中层部门、合议庭、审判人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等法院各类司法能力的主体均予以重视而不可偏颇;要完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理顺法院内部各类关系与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和发挥法院整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三)结合自身实际,防止“一刀切”的错误做法。《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因时、因地制宜,不搞千篇一律”,各级、各地法院开展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应从自身职能、具体工作情况和各自的司法能力的现状出发,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四)建立考核、考量评价体系,建立与完善督促检查制度。法院司法能力具有一定客观的评价标准,甚至存在相应的数学模型,是可以实施量化管理和考核的,各法院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备的司法能力考核、考量评价体系,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五)加强司法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社会系统的一个开放的子系统,其与司法权在国家政治框架的地位、司法体制的紧密相关的,与党政机关、社会舆论等也息息相连,且以人民群众的满意为基本取向。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从根本上讲,就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权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树立司法权威,疏通、协调好外部各种关系,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外部环境。

    “司法能力建设”最初是由山东高级法院在2004年上半年提出的,该法院还于是年11月份联合人民法院报社在山东泰州举办了一次理论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某些地方法院的法官及一些高校专家学者参与了研讨。参《2005关注司法能力》,http://sdnews.com.cn,06/20/2005。是年召开的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则系“司法能力建设”命题在全国法院的普遍提出的外部环境。
    《人民法院报》专辟“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栏目介绍各地法院的做法,参《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份各日头版。
    参《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3日、30日之地方传真版,2005年2月26日头版。
    笔者根据中国法院网检索统计,以法官司法能力为论题的文章有于吉春:《对提高司法能力几个问题的思考》;郭守杜:《关于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哲学思考》;郑之权:《增强司法能力、做模范党员》;周良斌:《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熊春明:《努力提升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陈群安等:《孝感中院整改突出司法能力建设》;周国华等:《郑州高新区法院:观摩庭审提高司法能力》;张国锋:《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王培韧:《法官司法能力之比较研究》;杨敏:《从整合法官个体优势浅谈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杜海军:《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等等。亦有少数文章以法院司法能力为论题,如戴长林:《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王秀新:《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实践》等。还有些文章将法官司法能力与法院司法能力一起谈,如王瑗坡:《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建设》、吴庆宝:《法院与法官的司法能力》等。以法官司法能力为论题的文章占了大多数。
    参《郑州高新区法院:观摩庭审提高司法能力》,www.chinacourt.org,06/20/2005;《农八师中院考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9日3版,等等。
    如戴长林:《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王秀新:《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实践》等。还有些文章将法官司法能力与法院司法能力一起谈,如王瑗坡:《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建设》、吴庆宝:《法院与法官的司法能力》等,www.chinacourt.org,06/20/2005。
    [美]欧文.拉兹洛:《系统哲学引论—一种当代思想的新范式》,钱兆华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在我国法学界,钱学森于1979年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统工程”的概念,开创用系统论研究法学的先河,一批学者就法治系统工程问题展开研究并取得引人瞩目的成果,如吴世宦的《论法治系统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统工程学》(1988)等。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法学界开始运用系统论研究具体部门法学,如何秉松的《犯罪构成系统论》(1995年)、熊继宁的《差异、变化与耦合》(1999年)、龙宗智的《相对合理主义》(1999年)等等。参常远:《法治系统工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途径—纪念钱学森提创“法治系统工程”20年》,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6期
    凌云:《论先进性教育与司法能力建设》,www.chinacourt.org,06/20/2005。
    周良斌:《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www.chinacourt.org,06/22/2005.
    杜海军:《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www.chinacourt.org,06/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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