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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稿

    [ 李志刚 ]——(2006-1-25) / 已阅55370次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干涉消费者自由交易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仍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未采取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经营者依然不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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