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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

    [ 李志刚 ]——(2006-1-25) / 已阅47159次

      (三)尊重消费者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四条 市、区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成绩显著的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和业务培训,接受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消费争议调解纠纷。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十六条 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首先要审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投诉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
    (二)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引发的争议;
    (三)已构成犯罪行为;
    (四)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五)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六)争议各方已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七)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九)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八条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调解。
    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由有关各方的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第八十条 消费争议调解不收费。
    第八十一条 在消费争议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消费争议调解协议。
    第八十二条 在消费争议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消费争议调解协议。
    第八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调解员参加调解。调解员应持工作证主持消费争议调解活动。
    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在调解协议签字之前申请其回避,参加办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调解员回避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八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消费者投诉,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八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消费者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调查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消费争议,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第八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消费争议,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
    第八十九条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九十条 调解不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消费争议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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