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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软法律:原生态法学研究的理论金矿

    [ 梁剑兵 ]——(2006-1-3) / 已阅18631次

    其次,法哲学方法不但不排斥其他研究方法,而且会导致以往研究方法的复兴与回归。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中期,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口号激励下,“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引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比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协同论、突变论、耗散结构理论等等,导致了各种学科研究的繁荣局面。但是,遗憾的是,因为忙于法制建设,法学学术研究仅仅局限在解释和普及层面,没有赶上那个学术研究的黄金时代,“只管盖房,不管设计”,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先天不足。现在,软法律研究领域的发生,恰恰可以使得过去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得到回归和复兴,因为软法律背后之理的剥离,是需要这些实用性较强的工具的。

    第三,新兴研究工具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使用和发展。例如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方法可以用来解答软法律的“低成本高效益”,博弈论方法用来分析软法律与其他规则的策略互动,语境论、权利本位学说、文化研究方法、规范主义思路、数学方法、统计分析方法、个案分析方法、拓扑学等等,都可以构成软法律的研究工具,这将极大地丰富法学研究的领域。



    总之,正如大多数与会学者所说的:软法律研究领域的提出,极大地拓展了中国法学研究的领域,使大家感到耳目一新。我可以预计,随着这方面研究的逐渐展开,软法律研究不仅将渐次显现它独有的学术价值,也将逐步体现出它对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重大社会价值。

    2005年12月9日一稿

    2005年12月10日二稿

    写于北京大学圆明园校区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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