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剑兵 ]——(2006-1-3) / 已阅18631次
其次,法哲学方法不但不排斥其他研究方法,而且会导致以往研究方法的复兴与回归。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中期,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口号激励下,“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引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比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协同论、突变论、耗散结构理论等等,导致了各种学科研究的繁荣局面。但是,遗憾的是,因为忙于法制建设,法学学术研究仅仅局限在解释和普及层面,没有赶上那个学术研究的黄金时代,“只管盖房,不管设计”,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先天不足。现在,软法律研究领域的发生,恰恰可以使得过去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得到回归和复兴,因为软法律背后之理的剥离,是需要这些实用性较强的工具的。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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