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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犯自杀研究--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

    [ 孔一 ]——(2005-12-19) / 已阅28022次

    既遂自杀罪犯与未遂自杀罪犯的差异则是由于:无业者和个体(未遂者中有41.1%是无业者和个体,而既遂者中只有9.1%)入狱前有丰富社会经历和广泛人际关系的罪犯,这使他们更容易想到或采用“寻短见”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对抗改造,这些人往往是以自杀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并非真的求死;既遂者中只有23%伤害的是亲属或者朋友,未遂者中只有7.3%。对被害人的性质与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态度的列联表分析表明:二者有强烈的相关(P=0.000)。调查显示:当被害人为犯罪人的亲属或朋友时,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态度只有两种:愧疚或谴责。亲属或朋友是最可能关心罪犯的人,但由于犯罪人的过错,使得这些罪犯入狱后获得亲情和友情的可能性低于一般犯罪人,加上强烈的自责和怨恨,使他们更容易以死来表达对人对己的悔恨;在既遂者中25岁以下的占8.6%,未遂者中25岁以下的有45.1%;而在既遂者中36岁以上的占34.5%,未遂者中36岁以上的占11.8%。既遂者的平均年龄为34.4岁,未遂者的平均年龄为27.9岁。年龄越大越感到未来的无望,同时成年人的精力和能力都较青少年为强,一旦形成自杀决意,往往能够按计划完成;既遂者多为目的型自杀,他们多选择上吊、服毒、头入机器等致死速度快的不可逆的自杀方式;未遂者多为手段型自杀,他们多选择割脉、吞服异物等致死速度慢的可逆的自杀方式;自杀目的是决定自杀结果最重要的因素。在未遂者中有68.5%是出于调换改造岗位(3.7%)、保外就医(7.4%)、逃避改造和教育(18.5%)、引起干警家人注意(1.9%)、要挟报复干警(1.9%)等目的;既遂者中出于调换改造岗位、保外就医、引起干警家人注意等这些改善生存状况的目的均为0%。
    简言之,目的型自杀是罪犯中的弱势者解脱、反抗和表示他们的存在的极端方式,手段型自杀日益成为有较长犯罪生涯或复杂社会经历的罪犯反改造的一种方法。无论是自杀既遂还是未遂的罪犯“刑期长”和“文化程度低”都是共同的原因。“刑期长”使未来希望渺茫,“文化程度低”决定了罪犯较低的狱内社会地位。这使这些罪犯抗击意外变故和人生挫折的能力都低于一般罪犯。在他们看来生的痛苦远大于死的不幸。现在没有快乐,未来没有希望,没有人需要他们的爱和存在,生存还有什么意义。而疾病(16.4%)、家庭变故(11.8%)、完不成生产任务(14.1%)、(怕)受到处理(8.2%)、人际冲突(3.5%)和难以满足的要求和愿望(4.7%)这些都意味着罪犯社会整合程度的减弱(表现为社会网络的萎缩与断裂及狱内社会地位的下降)和现时来时的痛苦无望。既遂和未遂的区别只在于前者以消灭自己来解脱痛苦后者以死亡威胁来减轻痛苦。
    ——本文原发表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1)
    KongYi is lectorship in the Faculty of Crime Prevention & Loss Prevention at the Academy of ZheJiang Police. He has published 1 book, more than 40 scientific articles on recidivism and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 He teaches courses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policy.
    孔一,浙江警官学院安全防范系讲师。迄今出版专著1部,发表论文4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重新犯罪和罪犯危险性评估。主讲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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