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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归悖论--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 孔一 ]——(2005-12-18) / 已阅34511次


    社会剥夺
    ↙ ↓ ↘
    社会孤立 社会歧视 社会技能丧失
    ↓ ↓ ↓
    家庭关系 政治权利 社会交往
    朋友数目 教育程度 专业技术
    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 就业 学习能力
    社会地位 ↓
    ↓ 职业范围
    金钱 权力 收 入
    道德 知识

    1、 社会孤立
    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失调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回归者而言。其原因意义更为明显,因为被监禁本身即构成了对家庭的严重破坏。据调查1992——1998年4次以上被监禁的上海籍违法犯罪者中44.9%的失去双亲或被遗弃;83.9%的尚未成家,而其中80.8%的人年齡在35周岁以上 。回归者的家庭关系遭到严重消弱;从家庭获得帮助和慰藉的概率大大低于常人。回归者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是较低的:一方面他们的职业身份不可能提供太多的机会;另一方面,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不愿意接纳他们,在有限的社会活动中,回归者结识朋友的机率相对的少,而朋友中相当部分也是以前的同伙或狱友,请见表四 。


    与犯罪人关系密切的朋友状况 表四 %
    初犯 重新犯罪人
    没有受过任何处罚 74.0 44.2
    被拘留过 6.7 5.3
    被劳教过 2.4 5.3
    被判刑过 16.9 45.1

    经过若干年的与世隔绝,回归者的权力、金钱、道德、知识资源更趋于匮乏,如果说犯罪前他们仍有获得权力的可能的话,那么回归后这种可能性即完全丧失了,而道德优势在定罪之时已不复存在。通过金钱或知识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实际上也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受到资金、信任、入学年龄的种种限制。
    2、社会歧视
    衡量政治权力的指标之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绝对大多数回归者而言,宪法赋予的这项神圣权力,尤其是被选举权的实现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实际上是不成立的。如果说防范回归者进入公共权力领域(立法、司政、司法)是对国家权力的审慎和为人民负责的话,那么,剥夺其律师执业资格则传达出这样的信息:回归者是不可信任的;“法律强调的是规范和秩序,而不是个人的权利。” 这也能够部分地解释回归者就业困难,职业范围狭窄,工资水平低的社会事实,见表五 。
    犯罪人的职业分布 表五 %
    初犯 重新犯罪人
    农民 43.2 34.7
    工人 16.6 7.4
    个体私营业主 15.4 18.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2 0
    无业者 13.8 34.7
    其他 6.8 5.4
    P<.01
    人的社会身份一般来说是由其所从事的职业性质所确定的。“个人的身份是其他各种不平等的根源” 犯罪人大多是文化程度较低者,监禁等于中断了正常的教育,而回归后其谋生的需要比受教育的需求更为迫切,况且年龄的限制,受正规教育的可能性也是较小的。
    3、社会技能丧失
    在长期监禁生活中,回归者性格趋于内向、孤僻、不善于、甚至于不习惯于社会交往,而有限的交往能力很可能在遭到拒绝时受到严重挫伤。很难想象,身陷囹圄还能获得良好的专业技术和学习能力(已有研究证明狱内教育实质上一种精神刑罚)。原有的知识技能却在不断的被时间冲蚀。本有的社会技能消弱了,新的社会技能的获得需要合作者——寻求合作者是困难的。
    回归控制政策的权力话语确定了基本的社会语境,也注定了回归者的生存状态,伤害回归者的同时也伤害了自身,控制犯罪的目的制造了产生犯罪的结果。
    (二)回归控制的理由
    即使在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相信犯罪人是病态的,犯罪常与暴力、诡计、肮脏联系在一起,罪犯总是那些凶残、丑恶的他者、异已,甚至是天生犯罪人。对这样的人,采取不信任态度是理所当然的。回归者高重犯率的社会事实加强了人们的这种认识,增加了对罪犯的恐惧、憎恶。
    回归者在伤害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了自身,他们的犯罪事实为回归控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三、回归悖论
    贝卡利亚认为:“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相反,是在制造新的犯罪,是在随意解释那些被随意宣传为永恒不变的美德和邪恶” ;“社会控制可能制造犯罪” 这一概然判断在这里成了当然判断。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高重犯率直接招致了更加严密和自信的回归控制,重新犯罪导致了回归控制。回归控制制造了新的犯罪,新的犯罪又强化了回归控制。这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原因与结果纠缠不清。对回归者的控制使社会机体遭受更大的破坏,谋求公正的斗争——犯罪赢来更严重的损害。在这一互动关系中两败俱伤,双双适得其反。
    四、控制回归控制
    我们很难回到原初状态而依据存在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何者为因,何者为果,而只能依据正义原则要求处于优越地位者首先妥协。
    “人类生活的本质特征是其根本性的对话特征” 。认同(Identity)是通过对话实现的,处于权力网络中的人们,其最为重要的对话对象即是立法者或国家权力的行施者。回归控制政策正传达了权力话语的声音。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Recognition)构成的;不被承认或被扭曲的承认,也会对认同构成显著影响。“所以,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会遭受实在的伤害和歪曲,如果围绕他们的人群和社会向他们反射出来的是一幅表现他们自身的狭隘,卑下和令人蔑视的图像。这就是说,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 。回归者得不到社会和他人的承认,又难以进行良好的认同,社会给他的标签上明明写着“危险分子”的字样。回归的自我认同是艰难和痛苦的,一旦他认同了他们被扭曲和被贬损的自我形象,就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
    “正义(Justice)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这是一切文明社会的价值取向。
    依据罗尔斯的观点,正义有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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