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义

    [ 赵杰 ]——(2005-12-17) / 已阅23873次

    (四) 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深广选择法律效力的情形。缺失和理论认识的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情形。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简约明确,可以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五. 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悬赏广告的性质,笔者认为悬赏广告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有效是本着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的,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维持民法体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有利于保护交易,保护行为人和广告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于使司法更加明确和健全,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发展都有现实的,实然的和积极的意义。

    (1)王家福 主编 《民法债权》中国法律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第 321页。
    (2)王泽鉴 主编 《债法原论》第一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259页。
    (3)陈卫佐 译注 《德国民法典》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第227页。
    主要参考文献。
    1.《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王泽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3.《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洪学军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
    4.《民法总论》 史尚宽 台湾正大印书馆 1980年版。
    5.《民法学》(修订本) 彭万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