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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

    [ 赵作明 ]——(2005-12-6) / 已阅27812次

    在人权的目的性这个问题上,至今仍有不少模糊甚至有害的认识。典型的就是人权的手段和目的双重说。他们认为,人权保护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内在自由的发展,而人权概念本身及其具体的细目,比如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等,以及相关的立法及其实施又是手段,手段和目的是同一的。如果不仔细推敲,该观点似乎就是正确的,似乎还很有逻辑。但是,作者认为,该观点错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在虚假之上,人的全面、内在自由发展被隐寓在未来,而且,至于其实在的构成,没有人把它们描述出来,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二是手段的可选择性可能成为对人压制、迫害的工具,并可成为对抗国际舆论和国际保护的借口。三是依照该观点,可以推出人权的多元(这里的多元,不能与人的生活和行为方式的多元相混淆),而不是内在一致性。这容易造成人的割裂。四是更深层次上,它会导致可怕的种族和人的优劣观点,并为大规模的杀戮和迫害提供口实。
    作者的观点是,人权保护只能有唯一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是由每一步切实的保护来实现的,但这种保护不能被解释为人权的手段,而是人权的必备构成,因为手段是可以选择的。现代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体都应当是在为这个目的服务的。的确,我们对人权始终有着怀有理想,但是,这种状态可以通过公开的交流和辩论被确切认知。在地球上的人类,关于人权的概念在本质上应当是同一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人自身,人类就可能有高低贵贱之分,歧视和杀戮就会连绵不断。在另一个层面上,正是人在本质上的一致性,所以关于人权国内和国际保护的一致性是不言自明的,那种双重标准或以内政为由拒绝人权对话或调查的行为自然是令人无法容忍的。
    关于政治意识形态
    在作者原来的安排中,试图把政治和意识形态分开探讨,但是,这就遇到方法上的障碍,无论从价值量来看,还是从效果来看,以及人类特有的经验,我们关注意识形态,离开政治目的就无甚意义,而政治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以何种意识形态主宰或主导社会全局。有一种令作者感兴趣的西方表述是:意识形态是关于政治目标和最令人向往的政治秩序的一系列紧密相关的信仰。它实际就是关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一种表述,但不能涵盖其他经济方面和民主方面等系列指向的信仰。比较起来,东西方国家对政治意识形态有着理解上的显著差异,在西方,政治意识形态往往被视为一种信仰的集合或者是目标指向的集合。在东方,则往往被视为一种控制,视为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分水岭。这里仍然存在着以下分歧,其中有些内容值得我们深思:(1)无论哪种理解,在人民心里究竟是怎样的表达;(2)上述概念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事物的本来面目,能否指引未来;(3)概念上的差异究竟是如何引起的,政府在其中的影响有多大;(4)在人类的进步中,(5)设置这样的概念利弊有多大。
    无论怎样,人们认识政治意识形态是通过残酷而血腥的历史和现实进行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水火不相容的阶级斗争理论至今被高高举起,基于意识形态的冷战政策在本质上没有多少消融,尽管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已经解体并走向自己的道路。但是,在国际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中国仍然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尽管她强调了“本身特色”,以及走和平发展之路的决心和承诺,尽管尖锐的阶级斗争理论不再被放在对外交往的首位,但是它仍然坚固地存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贯穿在国民教材中,烙印于八千万共产党员的脑海中,加之俄罗斯与中国特有的地缘关系和历史联系,“上合组织”的不断壮大以及中国在其中地位的特殊性,还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集团对中国和朝鲜特有的历史情感以及反向的感受等等,种种因素说明,在合作和交流的下面,基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对抗一直没有中断过。另外,一种有趣的政治现象是,随着这几年反恐问题国际化情势的出现,使得政治意识形态和恐怖活动被人为地混淆起来,也鲜有人想把它们搞清楚。
    (关于恐怖主义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至今鲜见有系统的阐述。作者认为,尽管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还有分歧,但是,基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分歧而引发的恐怖主义活动一直在升级,在手段和效果上也更血腥、更残酷。此外,单纯基于宗教信仰、种族的歧视和迫害在世界上的立足空间越来越狭窄,而借助于政治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和种族偏见等混同的恐怖主义影响和危害日益成为人们注目的焦点。)
    作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知道基于意识形态的对抗除了留下一个虚假的转移人民视线的风景外,究竟能够给各国人民和人类自身带来哪些好处?!但是,一个可怕的、人人回避的陷阱是:人类缺乏对政治意识形态及其对抗问题检讨的勇气和能力,似乎政治意识形态的对抗是本来就有的,如同人的自然权利一样,谁接触它、质疑它,就会立刻瘟疫缠身,遭到审查甚至迫害。迷信政治意识形态的对抗,迷信既有的权威,以及对暴力的恐惧,是造成人类在这个问题上萎缩的根本原因。
    不强调政治意识形态,不是人为地制造出一些恐怖概念来束缚人自身,而是用共同的信仰:公平、公正、自由、平等和发展等来促进人类的进步,这应该成为我们的追求。历史上有一种流传到今的识别观点:所有的当政者,在对其认为是敌对或邪恶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政治、经济或军事攻击时,几乎无一例外地仅将矛头指向该国的统治者,并称其所在国大众为人民,为被欺骗、被愚弄和被压迫者。既然世界上的大多数都是人民,各国都以人民构成为主,而历史又是人民创造的,并且在继续创造着。那么,作为必然的结论是,应该给人民更多表达的机会,更多的知情权,更多的选择权。作为文明的走向,应当适时就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提请人民群众在适格的外来监督主体下公决。(公决的规则及应注意的事项参见“关于战争”部分的论述)
    需要说明的是,政治意识形态,应当被看作中性的,不是阶级斗争论本身,我们往往赋予它人类的理想和希望,希望它是:用来巩固社会体制、整合人民分歧、促进人类发展的所有见解和信仰的系统化、理论化,而不希望它们给人类带来偏见、分歧、对抗甚至迫害。这应当是人类文明在消灭国家之前评价每一个当政者是非功过的最重要标准。
    关于社团组织和政党
    为什么会有社团组织?因为人类群居和自保的天性使然,在法律上体现为结社权。为什么有政党?因为权力的运作天性和魅力使然,在法律或惯例上体现为多党制的存在。两者的区别是,社团组织不以谋求政治的主导地位和分享国家权力为主要特征,而强调现实的利益及其最大化,在规模上较小,在组织结构上一般比较松散。在法律规范上,对政党的管理比对一般社团组织的管理要严格得多。政党则以谋求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至少是以分享国家权力为主要目标,有着严密的组织和相当的规模。两者的联系是,广义上的社团组织应当包含各政党,政党的组建及运作往往是建立在社团组织基础之上或发端于此的。从追求上看,两者都是以一定政治目的为存在基础,即使那些当初完全基于非政治目的组建的社团组织也会发现,在社团运作的过程中,政治问题是永远无法回避的,只不过政治成份在各自活动中所占的比例不同罢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团组织和政党交互作用,是构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或者说是核心要素。
    (作为文章的一种安排,作者将下面阐述的重点放在社团组织上。)
    上述阐述及识别,是一般意义上的,不能否认一国基于传统和文化的不同而出现的不同或例外。但这不是作者要特别强调的全部。作者非常愿意进一步探讨以下问题:(1)社团组织和结社自由对于人的存在和发展究竟有多么重要的意义;(2)对于社团组织和政党的作用,一个国家和民族是否真正注意到了;(3)基于认识上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措施究竟会产生怎样的效果;(4)相关的思考或检讨是否业已开展且深度如何;(5)是否有一套规律或经验可供我们总结和利用等等。相信,这样的探讨对于一个人、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自从人能够称之为人那一天起,希望和恐惧这对孪生姐妹就一直伴随着人类。希望,是人类看到了大自然的神奇美好和人性善的一面以及人自身的潜能所在;恐惧,是大自然变幻莫测且充满暴力的一面、人性恶的一面以及人在国家机器面前的渺小和无助。关于人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及其运作,系列的著作或学说以及各国体制的不同与其说是为了找到真相,到不如说是为了更好地解释人类自身并努力为人的充分发展找到方向的种种努力或尝试。只不过人民在其中参与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罢了。
    人们对于自然界破坏作用的恐惧,与人类文明的进步成反比例关系,而对人自身和国家机器的恐惧,却与人类文明的进步成正比例关系。如果说,人结社的主要目的在于自保、在于对抗暴政、在于充分实现自身利益,而副产品是利益制衡带来的秩序相对稳定。对于这样的陈述,接受起来需要一定的过程。但是,如果明白了国家的组建是人民不能充分行使结社权的产物(尽管现在没有人否认国家的缔造者是人民,但是,带领人民征战并在组建政权问题上有着特殊发言权的毕竟还是少数,而且,由于客观或主观的种种原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人民往往无法在有效识别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还有,由于人类迄今掌握的不言自明的道理,谁也不能保证领袖者们的主见或构想就一贯正确。),以及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后的寻租危害等情形,都使得人民甚至当政者颇为困惑和不安。在很多情形下,个人的努力和奔波在权利救济和纠正当政者失误等方面收效甚微,而且,害怕打击报复、权不压众和组织认同等心理的交织,进一步将社团组织的功能作用和结社自由权凸显出来。事实也充分证明,任何一个国家或政体,离开广大的社团组织和有效的结社权保障,谈民主法治建设就等于空中楼阁,没有根基。相反,现代被称为民主法治的国家或接近这个称号的国家,没有一个不充分重视公民结社权的。
    一些国家或政权为什么不重视或着不够重视公民结社权呢?归纳起来,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对权利和权力的本质认识不清,不得社会平衡法则的要领;二是对结社权存在偏见,怀有恐惧心理,将其与社会混乱联系起来;三是长久以来的惰性造成了立法和管理技术上的缺位,这种缺位反过来又助长了对结社权的漠视。研究表明,在公民权利(或称民权)升华为国家权力并对其监督管理的实际过程中,不像理论上阐述的那样一帆风顺。对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点上,几乎没有任何人持异议,但是,当社会个体真正与国家机器打交道的时候,才发现这些机器及在里面的人的面孔竟如此一致地陌生,还发现,在以保护公众利益的名义下,竟有那么多不和谐甚至残酷的事情发生了而且正在不断地发生着,当个体对上述行为指控时,才发现自己的处境与其他个体一样,是多么地不利,声音和能量是多么地微弱,即使将相关的指控提交其他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调查,由于权力运行中复杂交错的关系,得出的结论往往不令人满意(可能法院的介入会好得多,但是,如果一国法院受案范围或裁断权受到立法和政治上过多的限制,且在执行上不力,那么,法院的作用同其他的部门没有多少差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个案尝试不断成功的汇集,人类的天性发现:如果以一个团体的身份出现,个体权利被重视的程度会大大提高,而且官僚们在权力运行中的态度也会谨慎许多,特别是当该团体以一个强硬的面孔或多数人的集合出现时。更高级别地,人类发现,当个人的执着与社团的努力有机结合在一起时,将会成为社会变革的巨大动因。
    对社团的不重视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它们的恐惧。的确,如果在一个宪政体制尚未建立的国家,宪法地位和宪法上的权利尚不牢固的政权中,社团的发展和繁荣对于启发民智、挑战统治者地位等方面确实存在“威胁”。但是,仔细想想,这种“威胁”的真正制造者不是别人,正是统治者本身。仔细观察现在几个被仿效的法治国家,没有一个因为社团的发展和繁荣破坏了社会的平衡及其进程,相反,在基于民意宪法厘定的框架内,各种潜在的利益公开化,公平公正的讨论明确化,对财富的定义和追求正当化,这一切人类文明的进步与社团组织以及结社权的发展密切相关。
    关于代议制
    代议制,是一种民主表达和社会管理的形式,就是由社会成员推介代表代替自己行使管理社会事务,并努力使自己的意志与他人的意志相协调,以期待自己利益与公共利益双赢、最大化的一种制度安排或设计。由直接上的意志表达到代议制,与其说是一种进步,到不如说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被迫选择更恰当。无论如何,相信自己胜过相信他人,这是人的天性。但是,随着社会化的进程,人口的迅速繁衍和各种信息的繁杂跌荡,尤其是当个体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疲于奔波的时候,这就使得自己再想直接投身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变得十分困难,但选择后者作为一种职业的除外。在此情形下,代议制就产生了。既然是代议,一种怀疑从开始就产生了:自己推介的代表能否忠实于自己的意志,并且,代表会议表决方式上的不计名性客观上加重了这种怀疑。从另外一个方面,代表们也在经历着同样的困惑:当他们满怀信心和激情带着选民们的最初意志来到大会上,在公开的质询和辩论中,才自我意志地(当然,在现实中,代表们从一开始就有自己的意志,并且努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选民,但是,这种意志的表达限度很难同在表决现场产生的意志那样独立自主)发现,如果想不打折扣地提交并实现主要基于选民意志产生的提案,将变得十分困难——它们有的变得是那样幼稚,有的是在损害整体利益,有的根本上无助于公平、公正,有的还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和国家的分裂。当选民意志与代表的自我意志相冲突的时候,将会出现两种情况:服从和背叛。但两者是相对而言的,比如,一种情况在对选民意志“背叛”的同时可能就是对整体意志的服从。用“利益的妥协”来解释社会存在将会比其他理论更简明、更有说服力。
    既然代表意志与选民意志总有可能存在不一致,而且,随着代表基于特定身份拥有信息量和社会地位的增强或提高,(仔细想来,社会地位越高的人,其拥有的信息量就越大,而且密级信息越高,可以说,信息是构成社会地位高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代表们的意志会越来越反作用于选民,左右其注意力,影响其表达和选择。同样地,代表会议的日益公开化和现代媒介的迅捷,使得选民有越来越多的机会接近“真相”,但是,“真相”的纯度又在很大程度取决于民众的“容忍度”、代表的秉性、现代媒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以及政府的坦诚相待等。环环相扣、利益交错,这就是我们不愿看到但又必须每天面对的社会存在。
    透过上面逐渐清晰的分析,我们在完善代议制面前,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确保代表的民意性,即在推介代表之前,选民应当对被提名人有着充分的了解(知情权)并有这样机会的保障措施,应当最大限度地进行直接的选举,除非这种选举不具备应有的物质条件或成本过高。二是被推介出来的代表,必须生活在选民之中,了解选区意愿,并提供选民能够与之及时联系的低成本办公地点和方式(比如,开通选民热线电话和网络办公等)。三是代表在每次参会之前,应当在选民能够知晓的地方公布拟提交的议案或问题,接受选民监督,看是否有遗漏或者出入,以便及时修订。四是应当充分保障代表的代表权,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和言论上的豁免(至于豁免的限度,应当谨慎地界定,否则,会在实质上构成对代表权的阻碍),使其能够没有顾虑地行使充分的代表权。五是应当增大并规范代表们对政府(广义的)运作的监督权。允许代表们拥有基于公众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的权力,公开向相关职能部门质询,进行责任问讯,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协同执法部门一并查处。六是充分发挥选民、社会舆论的联动作用,对代表能否忠实于选民并兼顾整体利益而不渎职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七是选民、代表和社会舆论联动,对公权的正确行使进行监督。
    任何一种事物,只要掺杂了人的因素在里面,追求完美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也说明不完美永远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类的进步就是这么一个不断追求的过程。代议制,可能并不是人类民主生活方式的最佳选择,但在目前条件下似乎也没有更好的选择,于是,不断健全和完善它,使之与直接的民主表达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各自领域有效发挥作用,并相得益彰。
    附 注
    关于主权问题能否公决,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在主权问题上公决,其中必有至少一方认为目前自己的政治地位缺乏国际上主权实体的功能,并对这种现状不满并要求自治或自主,进而要求国际和团体内的支持。相对武装暴力而言,公决是一种和平谋求国际地位的方式。但是,并不否认在提交公决之前就没有武力冲突或对抗,而且往往充斥着武力冲突或对抗,而且,一方谋求主权公决的要求往往被其他各方认为是分裂或背叛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关于主权公决的正当性,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使在上个世纪世界诸多国家为摆脱殖民统治的主权公决频繁期,相关的标准也没有明确过。在目前,要求主权自决的地方多为民族矛盾集中而中央政权极为虚弱或者中央政权有争议甚至根本不明确的地区,个别地方仍为摆脱殖民统治之目的或为权力而在制造分裂。
    针对现代局部地区积极谋求主权自决的活动应如何评价?其主张能否得到广泛而有效的支持,并产生国家法上的效力。作者认为应当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该主张的提出者与其他民族或团体是否原本属于同一体(基于民族成份和文化传统),是否有着深厚的民族的和历史的感情;(2)如果是同一体,该主张者在该地区人口总量上是少数还是多数;(3)该主张假定被国际认可后,是否对其他民族或团体在安全防卫利益上构成了巨大的、不可逆转、不可弥补的损害;(4)该主张的提出,是否有着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势,是否具有足够长的历史和足够广泛的影响;(5)其他民族或团体特别是既有的中央政权对该主张的阻抗是否有着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势,是否具有足够长的历史和足够广泛的影响,能否抵消或覆盖第(4)中的情形;(6)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该主张持何立场以及联合国组织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如何;(7)在具有足够长的时空范围内,其他民族或团体特别是既有的中央政权是否对该主张者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领域进行了严重不公正的、不可弥补的伤害,但因主张者的对抗或挑衅而加重的伤害应当被从上述伤害总量中折减;(8)如果主张者放弃该主张,其他民族或团体特别是既有的中央政权能否出具国内和国际法效力上的保证或承诺,以确保该主张者不因其以前的政治主张受罚(但诸如其实施的反人类、种族灭绝等在国际法上不可赦免的罪行除外)并能在各个领域等到公正的对待和充分的发展;(9)其他必须考虑的因素。
    沿着上述路径,很多公决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比如,针对台湾当局可能出现的“公投”,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产生国际法的主权地位。这是因为:(1)台湾和大陆拥有深厚的共同历史文化传统,同属于中华民族,两者间主政者和民间的或明或暗的交流从来没有停止过;(2)大陆对台湾的主权要求一直没有中断过,台湾也从来没有公开独立于中华民族的主张;(3)台湾问题是国民党和共产党在处理内部问题上的一个遗留,但不存在飘移在外的情形;(4)台湾当局谋求主权的主张从来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5)台湾与大陆过去的对抗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是没有构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伤害,相反,大陆方面多年来的寻求和解的努力与台湾当局坚持对抗、封闭的局面形成了强烈的对比;(6)即使台湾当局谋划的“公投”产生有利于台湾谋求主权的结果,但这是台湾当局长期推行“去中国化”和淫威武治的畸形产物,不是台湾人民本我意志的真实体现;(7)台湾一旦独立,同源的少数将对同源的多数在民族感情和国家安全利益上构成实质的、不可逆转的损害;(8)其他理由。
    关于政治意识形态与概念恐怖主义的关系。在作者的《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一文中,曾关注“概念”,并曾明确或隐在地提出“概念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现在看来,概念恐怖主义是政治意识形态惯用的伎俩,是当政者加强对内统治、转移矛盾、磨消人民意志的重要手段。概念恐怖主义典型的是对人性的束缚和对意志的控制以条框加暴力的面目出现。比如,给定一个概念,并声明这种概念是不可挑战的,顺者予以礼遇,违者予以暴力,以求政治和其他方面既得利益团体的利益最大化。对抗概念恐怖主义最有效的武器就是让民众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自决权。案例分析,布什政府对朝鲜和伊朗等国家宣布为“邪恶的轴心”,那么,这种概念上的界定是否就是概念恐怖主义,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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