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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

    [ 田景仲 ]——(2005-11-30) / 已阅39402次

    第一,从人的角度来看。它被充分地反映在我国当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是一个人在新时代条件下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为一个人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发展空间。
    第二,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的举措,让经济主体拥有了充分发展的自由,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繁荣了经济,增强了国力。
    第三,从政治文化角度来看。它首先有利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完善,民主监督在自由的保障前提下更真实、更可靠。其次,正是由于自由精神的倡导,人们才创造出了光辉灿烂的各种文化,促进精神文明的进步。

    4 正义之第二范畴:平等

    (一)、平等理论小史
    从历史上来看,平等多表现为从不平等到平等的渴望。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粗暴地否定了人类的平等”[16] 。他露骨地宣称:“世上有统治与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17] 。与自由一样,平等在黑暗的中世纪也成了时代的牺牲品,失去自由的平等根本不算一种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于平等的理解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霍布斯强调指出:“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根据这一切我们就显然可以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利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8] 。洛克也形象地比喻:“大与小之间、强与弱之间所能有的和平,就像人们所想象的狼和羊之间的和平,羊只有和平地让狼撕碎吞掉。”[19]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近现代,在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同时,平等则受到新的更大的挑战。此阶段的理论多是在尊重自由的同时,偏向于平等理论的研究。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强调,一个理想的社会是致力于平等的社会,自由可以用平等来解释,某些自由可以因为平等而放弃。
    (二)平等真义
    作为正义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平等也是一个古老而永新的话题。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其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它还可能关注保护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应义务间的平等。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作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并关注在执行刑法时维持罪行与刑罚间的某种程度的均衡等等 [20]。
    平等作为人类的一种价值取向只可能存在于人类,而对于其他生物世界是不可适用的。它是人类精神状态中的一种追求——动物之间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而决无平等可言。对平等的追求在人类群体生活中世世代代都成为梦寐以求的目标。然而自然界本身为人类展示的更多地是一幅“令人恐怖的”不和谐场景:山崩地裂,狂风暴雨,物物相克,强者生存;人类可怜的认知能力与这样的自然哪有和谐可言?“人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对自然的反叛!自然法则要求所有生物无欲无求——像牛羊在蓝天白云下悠闲的啃着青草,像鱼儿在狂风暴雨中无奈地潜入海底——靠本能顺应环境而获得生存。而人类有了精神、意志,便想追求,想占有;面对无限的物质世界使观念也无限疯狂——欲念之火时时生腾使人躁动不休,越感个体的无能便越想在有限的生命历程中有为,于是人与自然总处在无休止地搏斗之中——通过艰难拼搏而从周围环境中尽可能地榨取一点果腹的食品及生存资料。”[21] 。
    笔者以为,正是因为大量现实的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才更加激发了人们对于平等观念的向往与追求,因为这是人之生存所必须具备的前提。基于以上事实,有学者提出了平等三法则:“一,平等只会是弱者发出的呼唤;二,被要求平等(均分物质财富)的主体之间本无平等可言——平等主体之间原本只存在实力的较量;三,平等只能依靠超越平等主体的权威力量才能求得——这种力量一定比强者更强,且为弱者所拥戴、所推崇。”[22] 。
    我们基于生活本来的面貌,很容易理解法则一与法则二所蕴涵的道理,而重点在于对法则三的理解。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平等观念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在于它必须依靠权威——即塑造“共同权利”才能实现,亦即平等观念本身包涵“不平等”的悖论,平等要以不平等为前提。而同样的道理,苏格拉底在2400多年前似乎就明白了这一点,他声称国王是“人民的牧人”,而人民只不过是一群需要被主人照看的羊群。“苏格拉底的前提是一种根本的不平等;没有人是公民,大家都是臣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有着一道鸿沟。”[23] 。
    由于“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24] 。因此,平等精神成为政治制度及方方面面制度维护其合理性,保证其连续性的理论内核当然不足为奇。并且驱使立法者为了平等的使命而把握好利益的天平。
    (三)、平等的现代意义
    可以说,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黑夜以后,文艺复兴在人类摆脱精神枷锁,寻求自我解放的路途上标志着黎明的到来。而今之西方,在自由的道路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笔者以为,在随着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地位分层不断明显的现代社会,更应该把眼光放在平等上。
    固然,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来取代实质上的平等,其实是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平等。但如果不加以强制,则只会造成强者恒强、弱者甚弱的结局,这便失去了人类之间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特征。所以,平等之于现代社会是必要的,也是急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5 徘徊于平等与自由之间的正义

    (一)、正义理论小史
    古希腊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5] 。在罗马历史的早期,西塞罗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26] 。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其表述如下:“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27] 。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28] 。到了资本主义制度时期,正义有了更通俗说法,即:“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该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29] 。而当代正义理论之极大成者当属罗尔斯及其《正义论》。
    (二)、正义真义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管怎样定义,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成分,正义就不能在社会中兴旺。恰如亚里士多德所明见的那样,正义是一种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人的利益’,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人的事情。”[30]。因此,为了有效地起到作用,正义呼吁人们从他们那些唯一只顾自己利益的冲动中解放出来。
    作为一个真实生命体的存在,我认为生活中的正义就是一种价值追求的满足以及别人对这种追求的尊重。当然这种正义首先得满足一个条件,即它必须首先是善的,即人的一种理性欲望的满足。我们不能说一个杀人犯杀了人,满足了其杀人的欲望后而谓之其行为为正义之举,这是很不可思议的,正义与理性是密不可分的。西塞罗就曾经在把“自然效力”归于该法律时,明确地提出,智者的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有理性的人的特征是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即像他前面所说的这是正义。他同时指出,这种态度最初也许仅限于家庭、亲戚和朋友。然而随着文明的进化,这种态度必定会扩展适用于同胞、政治同盟,最后发展到全人类 [31]。
    从政治哲学角度,关于正义的探讨从古希腊就开始了,但中途特别是中世纪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正如当代正义大师罗尔斯所言:“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和道德哲学——相对讲来已经荒芜了很长一个时期。”。然而罗尔斯的巨作《正义论》在经过作者20余年含辛茹苦的耕耘后,一经发表,便在这个领域掀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正义高潮。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对此谈到:“在最近的实践哲学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罗尔斯是一位充满正义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一生都在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生活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可以改善的——人们无论以个体还是集体的方式能否过上一种值得过的生活(或者用康德的话来说,人类生活于世的价值何在)。在他看来,即使是那些行为与品性无可指责的人,他们的生活也可能缺乏价值,人们终日碌碌于职业与个人事务,却不明生活的最终目的不能增进人类的美善与繁荣。正是在此种观点下,罗尔斯试图部分通过发掘可使人生有价值的原因来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他认为,是否可能设想一种社会秩序,以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总体上生活得更有价值。当然人们可以设想各种情形,但最重要的是,必须在一种现实主义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问题。这样,问题就成为我们能否设想一种现实的乌托邦,一种通过可信的转换途径可从现状企及的理想社会秩序,而且这种社会秩序一经实现,便可自我维持。通过构建这样一个现实的乌托邦,罗尔斯力图世界至少在有可能实现人类有价值的集体生活的意义上是善的。这是与正义的实际政治相关联的,并且它还坚持认为,从实现的角度看,一种根基良好的信念能够使我们与这个世界相协调。只要我们有充足的信心相信人间自我维持和正义的社会秩序确实是可实现的,我们就可以希望自己或其他人总有一天在某个范围内实现它,并且为这一目标而努力。
    罗尔斯强调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不管一个理论怎样精致或简洁,如果它不是真的,那就必须抛弃它或修正它;同样,不管法律和制度是怎样有效而巧妙的设计,如果它不是正义的,就必须改革和废除。他同时强调“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作为整体的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小视之。”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正如允许我们默认一种由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一样。
    为了使其现实的乌托邦得以成立,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巧妙的设计了一种可以甄别个人利益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他把这种无知境界(situation of ignorance)描述为契约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他假定,契约各方都居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由于不知道各种不同的选择将如何影响他们各自的特殊利益,因而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general considerations)的基础上对各种原则进行评价。第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出身或社会地位,他也不知道他在自然资财与自然能力的分配中的运气如何,也不知道他的理智与力量的情形如何;第二,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是什么。不知道他的理性生活计划的特殊细节,甚至也不知道他的各种特殊的心理特征,如对冒险的厌恶,对乐观或悲观的不同倾向等;第三,虽然契约双方都不知道他们自己社会的具体情况,但他们却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这里的一般事实指的是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32] 。
    罗尔斯基于以上的“原始协议”,在《正义论》中反复论证了下述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想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33] 。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另外,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应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分别称之为“自由的优先性”与“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就正义这个问题,有学者还作如下之论述。正义一般可以分成以下三个观点:平等(狭义正义),合目的性(依其他术语为社会或共同福祉正义)以及法律安定性(法律和谐或和平)。就平等而言是涉及正义的形式,而合目的性涉及正义之内容,以及就法律安定性则是涉及正义的作用。[34] 。
    (三)、正义的现代意义
    正义纳入现代,就笔者从身边的感受来说,它不被觉得陌生就是觉得太过遥远,甚或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奢华。正义感不是被人们所推崇,反倒成为一种笑料。“人不为己,天殊地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也似乎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地去“践踏”了别人的“目的”。
    之所以如此,我想这是有一定原因的。就我们国家而言,由于传统性的“熟人”社会、“关系”社会,使得人们在解决问题或面对某种竞争时,熟人与关系成为首选的手段。这无疑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第一,现实的不平等。致使那些没有关系、没有熟人的但又相当优秀的人失去了很多本来属于他们的机会,让他们在沮丧的同时也埋下了不良的种子。第二,从受益方来说,熟人好办事的观念使得其在未来的道路上更加注重这一点,从而使得不良之风更加肆虐横行。
    由此看来,社会如此并不足为奇。且笔者也承认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包括笔者自己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曾“受益”过关系或熟人。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再提正义似乎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呢?其实不然。正义的核心是在于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重点是在他人,而非自己。因此,旨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正义恰恰是“治疗”这种“慢性病毒”的一剂良药。

    6 正义何以可能:平等与自由的冲突及求解

    (一)、平等与自由的冲突
    一、平等与自由的地位
    以上各部分,笔者只是从正义、平等、自由各自独立的角度进行阐述和自我体会,而没有结合起来作一分析。而事实上,作为正义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平等(equality)和自由(liberty)之间存在着既相独立又不可分割的复杂关系。
    我们知道,平等与自由是人类在群体性与相互交往中在精神层面形成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人类千百年来的向往的诸多价值都不过是这两大基本价值的派生的正义问题,对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循应然的基本价值目标,进行生活秩序的种种安排,确定法律控制的基本走向都是大有裨益的。正如卢梭所述:“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35] 。
    二、平等与自由的冲突
    有学者指出:“两者的基本取向应该说都集中在人们对与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的物质财富的分配和占有的态度上,只有基于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行为准则及价值观念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人们全力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才是生活的根本原则和最终目标。平等表现为个体在群体生活中要求与其他成员一样均等地享有一份财富(弱者们希望从强者手中分得财富),而自由则更多的表现为个体乞求合情合理的占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所获得的成果(强者们并不会乐意向弱者出让利益)[36] 。
    不难看出,虽然自由与平等两者对于人类之生存必要性和共存性,但同时也不免闻到了两者之间的火药味。进一步分析,由于平等是以塑造权威和剥夺强者利益为前置条件的——否则竞争中的胜者是不会自动出让利益以实现真正的平等;而求自由恰恰又是以消灭权威(这也是民主政治的直接要求,政府的必要管理并不等同于这里所说的权威)和自由占有财富为前提的——否则谈何自由自在的创造呢?于是这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难以解决的悖论:一个社会若以平等为最高价值目标,则势必牺牲个人的自由和创造为代价,社会最终将由于助长人的惰性而陷于停滞甚至会导入灾难性的局面;而社会若以自由为价值最高目标则无法保证人与人之间实体利益上的平等,社会就呈现疯狂的竞争状态,而致使财富出现巨大的两极分化。一个社会若以自由为唯一目标则将自我毁灭。因为自由竞争的规律性发展便是强者恒强,最终强者“吞食”弱者,以致社会解体。这是自由本身存在的悖论。
    我们知道,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在不受阻碍的情况下活动的空间,其作用是防范公共权力及他人对个人的侵害。因此,其终极的价值取向指向的是公民个人。这种价值取向要求政府的功能主要应局限于消极地保护个人权利,要求政府管的越少越好。因此,自由就是免于被强制去做什么的形态。但是由于平等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社会比较,因此更多地指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其终极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而由于每个人在能力和条件上的差异,必然存在财富、地位、权力占有的不平等,这就要求政府扮演积极的角色,干预社会分配。即要求政府依据平等原则加以再分配,这就必然会影响到某些人的自由。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是不难体会到这一点的。不仅如此,就我们单独一个人在完成一件小事的时候都会体会到,你不能完完全全地自由自在地运用你所想到的方法,因为在运用某种手段达到目的的过程中,还得基于平等的思想“缰绳”止步于侵犯别人权利之际,也就是说你不能因为想达到自己的目标而自由地“践踏”了别人的同等权利。与此同时,两者的对立还通常表现在另一不被人们所注意的生活事实,那就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之下,却有着大量自由元素的存在。这主要表现在身份出生方面。正如罗尔斯所言,贵族身份是一种极大的便宜,它使一个人在十八岁上就出人头地,为人所知并受人尊重,就像别人要到五十岁上才配得上那样,这就不费力的赚了三十年。然而,即使这样,人们特别是那些出生贫寒之家的人们仍然自由自在的生活,全然不顾这种极大不平等的存在。当然有人会说任何人都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还是任命算了。但我想这至少是一种形式上的对立。
    三、平等与自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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