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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尸体勘验

    [ 张敏 ]——(2005-11-26) / 已阅31165次

    五、尸体勘验笔录
    尸体勘验笔录是验尸人员就检验尸体和提取何物而作的如实的记录。在我国,验尸由侦查或审判人员组织进行,必须有法医参加。检验尸体的笔录,应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勘查有尸体的现场时,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在尸体检验笔录中,除记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等事项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按印指纹、掌纹和提取血、尿、胃内容的情况。对于无名尸体,还应记载其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携带物品等特征。尸体检验笔录有助于查明死者死因,致死工具、手段和方法,死亡时间,进而为判断死亡性质,揭露、证实犯罪提供依据。(3)
    六、尸体勘验存在的问题
    自宋慈《洗冤集录》的发表,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这以后法医学由原来的单一学科发展到门类齐全的多科性应用科学,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更趋现代化。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实践不断给法医学提出新的课题,法医学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精确、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伤后经过时间的技术;简易、科学、实用的生前与死后伤鉴定方法;死亡标准、脏器移植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性转换术、生物医学的人体实验与法律问题;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完善的遗传基因、指纹的鉴定技术;猝死的机制和有效的诊断方法等。
    参考资料:(1)《法医病理学》 赵子琴主编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年7月第3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 中国法制出版社 陈光中主编 2004年1月第1版
    (3)《证据法学》 樊崇义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3年2月第2版
    (4)《证据调查方法探源》 何家弘教授,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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