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

    [ 秦德良 ]——(2005-11-10) / 已阅69506次

    (三)期货内幕交易罪

    《期货交易法》第9c、9d 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以下四种:1)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其雇员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商品期货交易或通常所知的,诸如“期权”、“特许权”……的交易,或参与通常交易中所知作为保证金帐户,保证金合同,起杠杆作用的帐户,起杠杆作用的合同的标准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业务,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起到标准合同作用和上市的或实际已被运用的与标准合同相似性质的交易,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实际商品投资交易的人。2)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雇员和代理人凭借其职业和地位获取会影响或倾向影响商品期货或商品价格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并有意透露该资料的帮助他人直接或间接参与1)项中所列的各种交易活动。3)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其雇员获取会影响或倾向影响商品期货或商品价格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期货交易。4)商品期货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其雇员和代理人获取2)、3)项中所列的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1)项中所列各种期货交易。对以上行为将处以50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并附加审案费用。

    (四)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

    《期货交易法》第9a第3)、4)项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1)任何人在申请、报告或依据本法及规则和条例规定所提交的文件中,或在依据本法规定注册登记陈述的诺言中,或欲成为合同市场或在册期货协会的会员时所提出的会员资格或加入申请中,故意制作或致使制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误导的陈述,或故意遗漏应该陈述的实际事实及必须陈述的不得带有误导性的陈述;2)任何人故意用诡计、阴谋、或计谋的方式篡改隐瞒、隐藏实际事实,制作伪造、虚构欺诈性报表或陈述,或在向以本法规定执行公务的,根据本法被指定的并注册登记的合同市场,商会、期货协会提交的报表及登入文件中,记录或利用明知包含了伪造、虚构和欺诈性内容的伪造书信和文件。对以上行为将处以100万美元(个人为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并附加审案费用。

    (五)散布虚假期货交易信息罪

    《期货交易法》第9b条中规定,任何人故意通过邮件或致使提供虚假或传达,或故意报告不精确的影响或趋向影响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的情况,将处以50万(个人犯罪者为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

    (六)私下对冲期货合同罪

    《期货交易法》以数条条文对私下对冲行为作出了规定:1)场内经纪人因与他人特定关系而知他人买卖期货合同订单时,非经该他人事先同意并遵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同意的市场规则外,不得成为该买卖委托人的买方或卖方;2)期货经纪商接受委托,不在市场竞价,亦未遵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及交易所的管理规则,而擅自冲抵交易委托;3)未得客户同意,不在市场公开执行委托,而擅自对冲,擅为委托交易的相对人。违者处以50万(个人犯罪者处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

    (七)非法进行期货交易罪

    美国《期货交易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意欲成为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入市经纪人、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合伙经营人或者意图成为上述人员的交易关联人须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经注册登记后,并且该登记尚未到期、中止或撤消的,才可以根据合同市场规则销售商品期货合同。除此之外,任何人招徕或收受客户指令从事期货交易的均属非法,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的监禁,或予以并处。

    (八)欺诈期货交易客户罪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4b条和法院判例,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1)对他人欺诈或讹骗;2)对他人故意提供不实报告或报表;3)为引诱客户下单或大量下单而为不实之陈述;4)未经客户授权而进行过量交易以期获得大量交易佣金;5)场内经纪人故意填写不实交易卡等。根据《期货交易法》第4 o条的规定,期货基金经理人,期货交易顾问在其业务活动中,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1)可能会严重误导潜在客户的不实广告;2)未经授权而为客户的帐户进行交易;3)疏于向客户揭露投资的风险及性质等。

    上述期货犯罪中,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期货内幕交易罪、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散布虚假期货交易信息罪、私下对冲期货合同罪为重罪。除期货内幕交易罪和私下对冲期货合同罪刑罚为5年以下监禁或50万美元以下罚金(个人犯罪者为10万美元以下),其余各重罪刑罚一般为5年以下监禁或100万美元以下罚金(个人犯罪者为50万美元以下),或二者并处,并加上审案费。非法进行期货交易罪,期诈期货交易客户罪为轻罪,刑罚为1年以下监禁或50万美元(个人犯罪者为10万美元)罚金,或两者并处,并附加审案费。另外,对实施期货犯罪的单位,个人除适用罚金刑外,还可适用资格刑,即在2—5年内或更长时间内将被终止注册登记或被拒绝注册登记等。

    二 、日本的期货犯罪立法[30]

    日本期货立以完善严格著称,主要期货法规有《商品交易所法》、《金融期货交易法》,前者颁布于1950年,迄1990年已修改了14次。其所规定的期货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各种操纵行为:1)进行不以上市商品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买卖交易;2)进行伪造交易或使用假名交易;3)与他人串通,在申请自我交易的时候,申请同谋人也能使交易成立的特定价格或约定或约定价格;4)单独或伙同他人进行一系列会使别人产生该商品市场繁荣这一错觉的交易,或进行一系列会使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的交易;5)委托别人或接受别人委托进行上列1)—3)所列活动;6)散布商品市场中行情会因自己或他人的市场操纵而发生变化的流言;7)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故意对重要的事项进行虚假表态或会引起误解的表态;8)为了在商品市场中进行交易或接受交易委托,或以图谋行情变动为目的散布谣言,施用诡计或采取暴力或进行胁迫。该法第154条规定,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

    (二)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92条规定,商品交易员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必须将与委托人寄存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物以属于委托人自己计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物价格相当的财产从商品交易员自己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存入主管省令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采取其他主管省令规定的措施,以此保证委托人利益,不得擅自将委托人寄存的现金、物品等用作担保,出借或作其他处理。同时,第72条规定,交易所不能挪用其保管的会员信任金,特别结算负担金,或受托业务保证金。根据条15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

    (三)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159—162条对虚假陈述行为及刑事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1)交易所发起人在许可申请书上进行虚假陈述;2)交易所在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3)商品交易员在其许可申请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文体中作虚假记载;4)公布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5)以公布或发起为目的,编写有虚假期货市场行情的文件或已发行上述文件;6)交易所在变更章程登记,业务规程、受托契约准则或纠纷处理规程等的申请书中作虚假记载。该罪最高刑为半年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罚金,或两者并处。

    (四)欺诈期货交易客户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94条规定了下列欺诈行为:1)交易员向客户提供能使其误解为确有盈利的断定性判断而劝诱其委托;2)交易员向客户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保证其获利;3)未接受客户在价格、数量及其他由主管省令规定事项指示而接受买卖;4)过分追求投机效益,与委托有关的交易对等进行过量的交易;5)交易员在期货交易中,将自我交易和委托交易混合做帐。该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予以合并处罚。

    (五)私下对冲期货合同罪

    《商品交易所法》第93条规定,商品交易员在商品市场内接受交易委托时,必须在与交易有关的商品市场提出与该交易有关的申请,否则不得以自己成为交易对方的形式成立交易。该法第15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从事私下对冲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