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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融资过程中的外汇管制问题

    [ 白天侠 ]——(2005-11-7) / 已阅28136次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 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⑤初步招股说明书 ⑥资金调回的计划 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 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 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发布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 ②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 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 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 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 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 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⑤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 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 ②招股说明书 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 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 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 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 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 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 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 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 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 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6. 《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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