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执行依据审查之思路

    [ 王毅 ]——(2005-11-3) / 已阅21277次

    (5)按照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10款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是追偿债款和物的给付强制执行。其他公证书都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要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的原则。否则,没有强制执行力。(但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例外)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清算条款的执行问题。许多涉外仲裁裁决书中裁令当事人双方要进行清算程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1998年1号做了规定。规定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期限不能超过18个月。由中外合资双方到批准该法人成立的机构组织清算。如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批准它,由其组织清算,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批准它,由其组织清算。人民法院不能组织清算。对此,最高法院有个司法解释,法院清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有协议按普通程序清算。协议不成立,由批准机关按特别程序强制清算。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这个问题,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涉及涉外清算问题时,要注意先后顺序,先清算后执行。否则,不发生效力、或者只发生间接效力。超过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期限例外。
    综上所述,执行依据之审查不仅成为启动执行程序必不可少环节,为强制执行顺利开展打好基础,而且为提高审判机构审判活动质量,依法公正裁判,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从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公正性,使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和执行有可靠的执行依据,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真正体现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