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洪流 ]——(2005-10-29) / 已阅63621次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条件…………………………………页
(三)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在集团公司中的适用………………………页
(四)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在公司社会责任上的适用…………………页
四、我国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页
(一)建立我国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必要性……………………页
(二)我国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的确立………………………页
(三)完善我国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建议……………………………页
结 束 语……………………………………………………………页
参考书目……………………………………………………………页
一、股东有限责任例外概述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
19世纪发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20世纪早期充分展现,有限责任为资本市场的形成和规模化的社会化大生产创造了条件,人们充分意识到了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所在,将其与蒸汽机和轮船同誉为工业革命的三大发明。美国学者菲利普·布鲁贝尔格(Philip Blumberg)就指出:“(历史)会将有限责任原则发明人与瓦特和史缔芬和其他工业革命先驱同样的荣誉。” 美国法律史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更是在评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时,将其看作是美洲大陆得以开发的制度基础,他认为:“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 总结人们的种种赞誉和评价,股东有限责任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企业家精神发挥创造了条件。因为有限责任的保护,投资者可以放心将它们的投资交给企业家营运;而创业企业家更容易从资本市场获得外部投资的支持,充分发挥其创业、经营管理才能。
2、使社会化大生产成为可能。有限责任有利于企业融资,吸引投资,将民间的闲散资金转化为资本,从而使社会化大生产成为可能。马克思对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到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3、有限责任促进了风险创业资本市场的形成,为现代高科技产业发展创造了条件。美国经济学家戴尔芒德说:“希望获得的利润越大,则风险也越大,只有在投资的预期利益超过预期的风险时,才能促使投资者投资,要预测和减少风险,就要靠限制责任的办法实施。”如果没有风险资本,就没有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崛起;而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就不可能出现风险投资家和风险资本。美国之所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占据绝对竞争优势,离不开纳斯达克创业板资本市场的支持。
4、方便股份的自由转让,使资本市场成为可能,降低了投资者的监督成本。美国学者波斯纳(Posner)认为,在不完全市场条件下,公司法上有限责任规则是最佳的任意性规则,它的主要优势在于公司的股份可转让性,投资者只需在其投资的范畴内承担责任。 由于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进入与退出的交易成本,从而使资本市场得以形成,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选择成本较低方式参与公司治理,通过资本市场用脚投票,而不是成本昂贵的用手投票。
5、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进了公司管理与监督的专业化。这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和融资市场的作用打下了基础。同时,有限责任限制了投资者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规避和降低其风险,无须依靠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降低了股东监督成本,通过将企业经营管理委托给职业经理人也有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
6、企业治理结构标准化。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标准化和模块化,通过公司章程标准化,减少了交易成本。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董事权利义务的界定都标准化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和方式也都标准化了。企业选择某种形式,就自动套用这些标准格式,降低了企业成立、营运的交易成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有限责任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有限责任制度也因此而越来越多被推广运用。近几年,欧美国家公司法都普遍认可了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美国许多州有限责任公司法也赋予了合伙企业有限责任。 这些立法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价值的进一步肯定,通过对有限责任的扩大运用也必然进一步使有限责任价值在经济发展中得到充分发挥。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本质内涵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从其创建之日,就伴随着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股东有限责任必然导致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股东不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法直接从股东那里获得债务清偿的保证,这就为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滥用公司法人格,将公司经营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债权人创造了条件。因此,从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之初,债权人就不断对股东的有限责任提出挑战。在19世纪末,当企业大规模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普遍推广应用时,控制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将公司经营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的现象非常严重,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不顾公司的法人格(disregard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直接判令控制股东就公司债务直接对债权人负责,法院形象将这种做法称之为“揭穿公司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 美国判例法“揭穿公司面纱”后来被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多国借鉴,从而使其成为判例法上直接追究股东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究其实质,美国揭穿公司面纱实际上是在特定条件下通过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为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救济。但长期以来,我国学者把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混同于公司法人格的否认,我国学者在研究和讨论这一问题时,多是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框架下讨论这一问题,如出资瑕疵、公司设立无效等。虞政平博士则提出了“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概念,主张用该概念来取代含糊不清用得过滥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他提出:“所谓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是基于法律认可而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制度。” 这一概念与法人人格否认比较,表达了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当股东有限责任被例外适用时,公司之独立责任亦相应地被限制或排除适用;二是股东不受有限责任保护,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排除的是公司独立责任适用和有限责任对股东的保护,股东有可能承担补充责任,也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进一步强调指出,与法人人格否认不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股东有限责任的正当发生为前提。设立中公司的行为人责任,设立无效公司的行为人责任、董事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和非有限责任型公司的股东责任都不属于这一范畴;2、以排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为例外。即并不是完全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合法性,并不是完全否定股东有限责任保护的法律内容,而且这种排除或限制是强制性的,而非自愿的安排;3、不仅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设立,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可以用来保护债权人以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
他还分析了人们对法人格否认误解产生的根源。他指出,人们混淆了公司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关系,是因为股东有限责任才产生公司的独立责任,并非是因为公司独立责任而产生股东有限责任,因此,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保护才必然导致公司独立责任的排除,而不是公司独立责任的排除而导致股东有限责任保护的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被限制或排除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公司独立责任并非公司法人人格必然的附随产物,而是完全凭借着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支撑,正是由于股东有限责任保护股东不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故公司之责任由此走向自负其责的独立状态。由于人们经常将公司的独立责任视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必然组成部分,故当公司因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而限制或排除其法人独立责任之适用时,人们便认为公司的人格因此亦被否认。事实上,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既不以公司人格否认为前提,也不必然导致公司人格之被否认。 同时,他提醒人们注意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之间因果关系,“公司法人人格并不等于法人责任的必然独立,公司法人责任的独立乃渊源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形成与支撑。” 因此,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并不必然会导致有限责任被限制或排除。有的公司法人的股东承担的并不是有限责任。美国直到20世纪初,股东承担两倍或三倍于其出资的责任,或承担比例无限责任的公司法人都一直存在着。 从全球范围来看,世界上仍然有大量的责任非独立型、责任半独立型和责任补充型法人的存在。
笔者同意这种看法,法人人格否认确实是一个容易引起误导的概念,“逻辑矛盾和概念含混”, 没有表达出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适用的本质内涵,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这一概念则更为准确。
美国从来就没有在学理上给该制度一个精确表达的概念,使用的都是些模糊的比喻性概念。如“揭开公司面纱(lift the corporate veil)”、“刺穿公司面纱(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在判例中,法院使用形象性的概念也随心所欲,并不限于“面纱”这一种表达,还有如“工具(instrumentality or tool)”、“缓冲器(buffer)”、“壳(shell)”、“傀儡(puppet or dummy)”、“替身(alter ago)”、“化名(alias)”、“外衣(coat)”等等。日本在引进美国这一判例法制度时,使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这一概念,有可能是英文文献“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误译 ,该表达直译应为“不管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揭穿公司面纱是因为控制股东的行为与债权人遭受损失直接相关,而应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对控制股东的适用。相对而言,德国的“直索责任”这一概念,在对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适用的本质含义的表达上要比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美国“揭穿公司面纱”概念清晰得多。但是其缺陷在于,“直索责任”也容易被误认为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根本否定,而不是例外适用。而事实上,德国直索责任的适用是要受到严格条件限制,它也不是从根本上否认股东有限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美国揭穿公司面纱、日本法人格否认和德国直索责任概念上容易引起混淆,我国在引进这一制度时,不宜生硬照搬,使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更能准确表达这制度的本质含义:1、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是针对特定股东的行为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救济,例外适用并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效力,而只是针对滥用有限责任的控制股东;2、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是一种财产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平衡控制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格转嫁经营风险和成本,侵蚀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概念强调对有限责任的尊重,适用上要受到公平与效率原则严格的限制,它的终极目的是要捍卫现代公司法的基石¾¾股东有限责任,而不是否定。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承认有限责任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价值功能,但同时也承认有限责任滥用可能将公司不当经营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和社会的内在缺陷和局限性。为克服和消除这种缺陷及局限性,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完善和改进公司治理促使股东将公司经营风险和成本内在化,另一方面,通过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的适用,为公司相关利益主体提供法律救济,制裁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的适用是对有限责任滥用的矫正,本质上是维护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应受到严格限制,其终极目的是要维护有限责任,充分发挥有限责任的价值。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理基础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过度冒险的经营活动。由于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控制股东为实现自我盈利最大化,利用债权人提供的信用支持从事风险过大的投资活动,从而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
2、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输送,侵蚀公司的财产。控制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不对等的关联交易,如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关联担保、价格转移等手段将被控制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从而将被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3、过度分红,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控制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高额现金分红套现,抽干被控制公司,将风险和成本转嫁给被控制公司的债权人。
4、侵权和欺诈。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从事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或诈害债权人,谋取非法利益。
有限责任的缺陷及局限性是内在的,是有限责任制度本身所固有的,股东很有可能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将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转嫁给债权人。如果不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该缺陷及局限性就难以克服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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