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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涛 ]——(2005-10-15) / 已阅6483次

    期待官员收入申报法治化
    杨涛
    新华网4月22日报道,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原滁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邱德昌受贿、贪污一案,被告人邱德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实中,有关此类贪官的报道层出不穷,而这些贪官之所以限于肆无忌惮忌惮地腐败,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官员们的“灰色收入”没有同步、刚性的检查和制约机制,也就是说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官员们得到赃钱后,不会被检查和强制公开,因而减少了他们腐败行为被曝光的机率。
    而在西方许多法治国家,法律对于官员的财产必须进行公开申报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被称为“阳光法案”。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年来美国第一位因此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对于保证官员的廉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我们国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但是,《规定》出台十年来,却没有产生良好的效果,这缘于《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执行中又敷衍塞责,因此《规定》基本上流于形式,对于反腐败的作用十分有限。
    不过,最近有消息报道说,政府领导干部资产公布制度有望写入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新京报》4月18日)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将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律化举措,是将官员财产申报走向法治化的表现。《规定》只是党和政府的一个文件,其权威性与作为法律的《公务员法》无法相比,因此,其影响和产生的效力不可同日而语。在法律上规定官员财产公开的制度,表明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并力求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法律化并不等同于法治化,如果仅仅将“两办”的现行《规定》搬上法律条文当中,对于保证官员的廉洁和打击腐败仍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因为,法律化与法治仍然并不一个概念。将《规定》上升为法律,只是解决了“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通过”的形式合法性,其内容是否能体现正义和公平,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真正有效地执行,这些都是实质合法性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必须需要更加严谨地论证。法治化是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
    因此,有必要重新搭起框架,重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里面要解决的有二个最重要的问题:一个是程序上的透明公开,让民众知情。在《规定》中,官员必须申报财产,但这些财产都只是内部填写,上交组织,因此也只是体现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上级对其下级财产信息掌握有限并且经常伴有袒护的心态。如此一来,官员在申报财产时,大大仅仅是填填单子而已,并不认真把它当作一回事。而对官员财产比较了解的民众无从知晓,无从监督,也无力、无权监督。因此,新法必须在这方面保证民众的知情权,让官员填写的资料公布于众,并让民众举报渠道畅通,才能让官员真正做到如实填写。其二是要对不如实填写财产状况的官员有严厉的制裁措施。现在官员之所以敢于不如实填写自己的财产状况,其中主要一个原因便是不如实填写并不会遭致严厉的后果,如实填写和不如实填写一个样。因此,要发挥财产申报制度保证官员廉洁的作用,使其不敢从事腐败行为去得赃钱,就必须让官员不如实申报财产会受到惩处,这种不如实申报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行政、纪律处分,甚至是启动对其进行刑事调查的依据。
    因而,我们期待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能将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纳入其中,我们更希望这一法律中能在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基础上,有可操作性,真正将这一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运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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