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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 何宁湘 ]——(2005-10-14) / 已阅66744次

      进而观察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的条文规定[6],可以清楚地得到结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学校责任和归责原则方面,与司法解释趋于一致,它表明学校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责任转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责任,行为过错的后果将直接导致民事诉讼,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此时学校与学生(包括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之间反映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学生安全,意外伤害事件、能够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事件,包括学校、学生的公私财物的损坏灭失、债务纠纷、拖欠学费等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认定,即应按民事责任划分、归责原则来处理。
      确定特别权力关系
      这里的特别权力关系,一般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所产生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甚至可能不是自愿的,其权利义务不对等。虽然也存在一定的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关系,但是,它仍不同于普通民事关系,相对方的服从义务往往是不确定的,即并不因为相对方交纳了必要费用就可以不服从管理,自由地选择。这种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下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有概括性的管理权,形成的管理关系与服从关系经常表现为不对等关系,学生在认可或服从这种管理权的前提下,一般不能对管理行为提出异议。凡涉及到学生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的重要事务,具体包括招生权、录取权、面试权、学籍管理权、奖惩权、学历文凭发放权和学位授予权等基本权利,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除有新法公布实施、由人民法院裁判法律文书确认或这方面法律制度的重设外,一般不能以提出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这类请求的案件。
      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只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并由立法规定的重要事项,方可寻求法律救济。
      确定其他关系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与学校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除生产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外,还存在一些其他关系,学生对后勤管理服务方面的意见,如门卫管理、作息时间、食堂用餐时间、宿舍楼管理、学生自行车出入停放管理等,包括学校可以在法律授权之外实施的一些内部管理,学校可及时而全方位地对学生加以规范和管理,既需要维持必要的教学教育秩序,又需要获得对学生广泛的概括性的排他支配权。对于这方面管理关系,可以采用学校内部行政管理与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学生组成的学生会、住校生学生会、生活委员会等与学校后勤管理机构、服务公司、食堂经营者进行管理对话、市场调查等方式参与管理,来解决部分问题与争议。当学生的这类事务受到学校的干涉和影响时,学生不能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学生以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投诉,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或协商调解处理。

      五、结束语
      在现行教育体制与诉讼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司法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对于学校行使管理权所产生的不对等关系,包括其他关系,无法启动司法程序,不能提起诉讼,可通过学校管理权行使、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或调解的方式来分别解决。对于非公立模式管理经营的学校可实行合同化,依据《合同法》来加以调整。
      至于是否将我国公立学校设定为公务法人,需要立法解决,这不是哪种学理、某种学术观点或者探索性尝试可以解决的。不论对那种类型的学校、对学校的何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观点均是不可取的,在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也是不可行的。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与部分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法律关系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它对于指导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各类事务与争议是不利的。
      作这样的区分,不论是公立学校还是非公立学校均可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与管理关系,可有效地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保证学校正常管理工作的运转,以及相应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参考文献
      [1] 黄松有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问
      [2] 卢祖元,陆岸.高校与学生的双重法律关系
      [3] 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
      [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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