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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诉方式改革的非正当化倾向

    [ 顾苗 ]——(2005-10-13) / 已阅13041次

    3、该条规定忽视司法现状,与人民检察院现阶段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不
    相适应。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庭审前人民检察院已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再要求庭后移送案卷材料,势必造成重复劳动,不仅与人民检察院的承受能力相去甚远,而且增加了案卷材料来往的时间,拖延诉讼期限,也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7]
    总之,公诉方式的改革与庭审方式的改革休戚相关,也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转变诉讼观念,兼顾公正与效率目标,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建立更加完备的公诉方式,以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 刘根菊.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案卷材料的移送[J].中国法学,1997(3).P96-105.
    [3]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4] 孙国详.步履维艰的当代中国刑事辩护制度[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春).P88-96.
    [5] 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J].法学研究,1999(3).p58-69.
    [6] 孙国强.审查起诉中的证据运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2).P88-93.
    [7] 姚莉.论人民检察院卷证材料的移送范围[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5).P73-76.

    作者简介:
    顾苗,女,安徽合肥人,230031,xingchi05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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