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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 石安洲 ]——(2005-10-7) / 已阅29906次

    (二)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
    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制度的实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该文书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等四方面;在格式上要规范制作,可一式两份,一份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查判决的依据;一份作为起诉书附件送达法院,作为起诉书的随附性法律文书,有正规的格式、编号和内容,这样法院量刑时不仅能作为重要参考,而且还要在法院判决中予以体现,并作为法院入卷归档中不可缺少的材料。
    (三)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及其求刑“度”
    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充分履行公诉职权的体现,因而不应当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考虑到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和人员素质,充分利用检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功效,应当循序渐进。具体而言,可先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中实行量刑建议,积累经验,等条件成熟时,由点带面,全面展开。对刑种而言,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当然这种量刑建议必须具体明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个较小的幅度,刑期幅度过宽,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量刑建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自检察机关试行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以来,对于强化法律监督、增强审判公开中“判”的透明度,有效避免量刑不公、量刑腐败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减少被告人因不服判决而上诉、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这一改革举措刚刚起步,目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其自身仍然存在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有待规范化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的是由拟作公诉人出庭的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之后,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报主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查决定,并在将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则是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审查完毕,提出一定的量刑建议提交科室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在出庭公诉的时候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在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和方式上的不统一,也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二)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有待科学化
    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具体内容的提出,有的针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刑期均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的则只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应判处的刑期又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应在七年至十年考虑。”对于后一种量刑建议内容的提出,显然是不够精确和科学的,这势必影响到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有效性。
    (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认识有待统一化
    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未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因而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采信与否并不违背法律;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干脆不予理会。加上我国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有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不采信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也无可奈何。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和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章可循,有矩可依。
    其次,检察机关对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内容要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对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以便提出量刑建议时有针对性、有可采信性,避免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再次,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绝不仅限于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它还将为我国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改革提供契机。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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