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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 李轩 ]——(2005-9-25) / 已阅44914次


    三、手机网络诈骗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就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手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由于手机网络是以手机和手机服务商再和手机之间形成的手机虚拟网络,这样的虚拟网络一般由服务商提供。其本身并不存在,这样情况下,手机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间接客体应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和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侵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2204年5月,泉州市大田县公安局刑警接到该县联通公司的电话称:公司的无线资源被大量的群发短信非法占用,造成严重的通讯阻塞,可能是有人在利用群发短信息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大田县公安局经侦查,抓获了来自安溪县的犯罪嫌疑人王文才、王春祥。侵犯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手机网络诈骗的同时,由于诈骗本身的原因,往往利用一些手机不记名发售的手机卡号,以及先消费后计时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机话费。手机网络诈骗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当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但是通过骗情骗色的目的为了侵占公私财物,应属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手机网络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手机网络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近日,远在沈阳的被骗事主曲某向深圳警方反映,2002年9月18日,她收到一自称肖南的男子发来的征婚短信息,此后上当受骗,从去年9月18日至今年1月21日,肖先后4次骗取曲汇往银行帐户人民币25000余元。警方侦查后,于2003年2月23日在深圳将犯罪嫌疑人姜跃军等4名涉案人员抓获。经审讯,4名犯罪嫌疑人交待了犯罪事实:由姜某用肖南的假名征婚,取得事主曲某的信任,姜诈称在长沙没有路费,骗事主将2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存入其以假名在长沙银行开的帐户,此后又称自己有病住院、急需用钱,骗事主将23000余元人民币存入其银行帐户,得手后与事主断绝联系。经进一步侦查,姜跃军已用假名,以征婚为名,用电话及发短信的方式骗取多名事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扩线之中。
    本案中,犯罪分子已经利用手机短信和其他方式结合起来进行诈骗,本案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手机虚拟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发布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手机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但也不排除法人。
    2003年5月初,河南省几个地市的许多手机消费者的手机上连续几天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息。一时间,造成了当地大量市民抢购加碘食盐,食盐价格也一路飞涨.最后经公安部门紧急调查案情终于大白于天下,原来是当地的一些食盐经销商为了促销手中的加碘食盐故意制造的骗局。在本案中,如果食盐经销商是以个单位的行为,那么本案的犯罪主体就是法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手机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 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手机网络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发布,它是否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手机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利用手机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往诈骗者提供的信用卡上划钱,或者邮寄钱,或者注册某种帐号等。
    在手机网络诈骗中,诈骗分子经常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如此大面积轮番轰炸,哪怕只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人上当受骗,也能给犯罪分子带来巨额“利润”。短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张某一个人就骗取汇款598笔,涉案金额170余万元。但是我们不能说发送短信本身就已经构成整个诈骗活动的完成,既诈骗既遂。
    但当受害人划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手机网络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发布虚假消息后,马上撤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手机网络诈骗的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一般现实中,由于手机网络诈骗一般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群体,所以,犯罪行为人很难撤消其虚假消息。

    五、手机网络诈骗侦破的难处
    1、罪犯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无实名登记
    银行卡不是用假身份证开户就是用他人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上网时没有固定的网吧,或使用GPRS移动上网,均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难以找到突破口。
    2、取证难
    犯罪嫌疑人一旦诈骗成功,就将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丢弃、销毁,即使案件侦破,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法律上也难以认定其罪行。
    3、报案不及时
    尤其是“六合彩”的受骗者,因为“六合彩”本身就是政府打击的赌博行为,所以即使上当受骗,他们不仅不会向警察报案,甚至警察在破获了案件后,发现犯罪行为人的账号里有他们汇入的款后找到他们,他们竟然予以否认并拒绝作证
    4、破案成本高
    案件侦破前后,办案机关要花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取证,如为了查找受害者有时要打数十个乃至上百个长途电话,发出几十份协查函,甚至派人出差取证。一宗案件往往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全部取证完毕。

    六、如何预防手机网络诈骗
    1、每个手机号都有其固定的段号,通过段号就可以区分该手机是外地手机还是本市手机的。一般可以上网通过搜索网站搜索,按照其要求输入手机号,有的只要求输手机前7位号,网上会显示该手机是何处的,再对照短信上的内容,如短信内容表示其是上海某公司搞活动等等,而查询下来手机却是外地的,那这个短信很明显是骗人的。
    2、由于一些犯罪分子已经知道以往留的手机号可能被戳穿,为了增加其欺骗性,目前就有些人开设了8位数的固定电话,其实该电话号在电话局根本就没有登记过,只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自行注册开通的一个虚拟电话,也就是说你以为是打给北京的电话,其实可能犯罪分子是在福建,所以说你的手机短信中发现陌生人发来的短信,同时留的是固定电话那就要引起注意了,千万不要以为有固定电话就信以为真,其实这也是个圈套。
    3、短信诈骗无一例外都是要求被害人把钱打入其银行指定帐号内,所以你在接到这类短信后,不妨在汇钱前先问问银行工作人员,让其帮忙查询一下,该帐号属于哪个地方,如果短信上说是广州某公司,但帐号却是安徽的,那短信骗局就不功自破了。
    4、实际上,受害者本人的“贪心”和“邪念”是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一名曾利用手机网络诈骗了70多人、骗得近50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易某在厦门市一看守所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贪心的人,想骗也骗不了!”据他交代,被他骗的人对窃听器材感兴趣的最多:有的是做房地产生意要投标,想偷听标的;有的是私人老板要用来监控工人;有的是黑社会团伙“老大”想看手下人有没有出卖他;还有的是老公想看老婆是否红杏出墙等等。

    七、手机网络诈骗的新动态、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手机网络诈骗的新动态
    从东南沿海向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渗透 ,公安部刑侦局周涛说,利用手机短信从事诈骗活动自2002年以来开始蔓延。福建等东南沿海省市短信诈骗活动相对集中,随着公安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现在正向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中西部地区渗透。   
    针对短信诈骗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福建泉州市公安局专门设立了“打击虚假信息专项办公室”。来自该办公室的消息称,截至7月13日,该市开展的专项行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82名,其中大部分为农民,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涉嫌金额20多万元,受害者也大多是农民。
    多次参与这类诈骗案侦破的泉州市公安局陈警官透露:“我们通过技术监控发现,现在很多诈骗分子在向农村偏僻地区和中西部转移,诈骗手机号已经漫游到了新疆、宁夏、甘肃等地。”
    2、手机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一是增长迅猛,影响范围广泛,有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手机用户人数达到了3.34亿人,比2003年增长了6500万。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手机用户将会达到4.02亿,普及率达到30%以上。但同时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的诈骗也逐年增多,仅以全国“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之一的安溪县为例,从2002年10月到2004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手机网络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手机诈骗,已经成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新问题。 二是利用手机网络诈骗对象涉及各个阶层,社会影响极坏。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肖远鸿谈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犯罪分子集群发送短信,占用了移动通信通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犯罪分子大量透支手机卡,给国家造成了财产损失。江西移动电话部门透露了这样一个数字,仅去年3至4月间,他们被透支无法收回的钱就达到250万元。再就是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是全国各地的手机用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社会影响极坏。
    3、针对手机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当前,我国关于手机通讯行为的立法尚不完善,应当抓紧立法,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局面。就手机拥有量、普及率和手机短信发送量来说,我国居世界第一,但至今我国移动通讯市场的管理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对此,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认为,利用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及社会当属不法行为,治本的方法应该是用法律约束这种行为。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它并没有专门的规定。目前针对网络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及第17条第2款,和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手机犯罪也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这使得一些新的犯罪如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在定罪量刑时仍沿用了传统的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不能体现网络和手机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特点。现行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目前虚假信息泛滥的情况与相关法律空白有很大关系,因此国家有必要单独就“网络和手机犯罪”建立相独立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让打击虚假信息有法可依。
    事实上,针对手机网络诈骗现象严重的问题,韩国早在2001年起,就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并规定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为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商家在每天晚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
    韩国还规定,对滥发垃圾手机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此后,手机网络诈骗案大为减少。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第一、加快立法,以规范手机网络运营商的行为,有消息称,之所以手机短信能泛滥,在于手机网络运营商与SP信息发布者之间有利益来往,而本多SP信息发布者本身就带有欺诈嫌疑,有了利益来往就造成手机网络运营商的把关不牢。
    第二、实行“实名制”,既手机用户在购买手机卡时,必须出具其身份证明。今年4月21日,泉州市公安局就牵头与泉州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联合决定:自4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部署新入网手机用户实行登记工作制度。泉州实行手机实名制后,电信运营商(企业)的利益一下子受损。中国联通泉州市联通公司副总经理陈国忠透露,实行手机实名制后,泉州联通公司的手机用户入网量一下子下降了20%左右。但是犯罪行为人利用一些手机不记名发售的手机卡号,以及先消费后计时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机话费亦给运营商带来巨大的损失。
    但任何只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强调局部利益而忽视多数人权益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且犯罪分子一般用手机卡是流窜全国作案,在大部分城市未能对手机开户实行“实名制”的时候,仅泉州一地,无法控制犯罪分子异地买卡、继续实施犯罪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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