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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 王鲁文 ]——(2005-9-12) / 已阅21693次

    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制度为所有货物规定了六位数的品名编码。协调制度分21类、96章和1241个税目。在这1241个税目中,其中930个可进一步细分为2449个一级子目(5位数—注),一级子目又继续细分为2258个二级子目(6位数—注),因此协调制度共提供了5018个货物归类编码。货物的税目或子目归类应依据税目或子目条文,并参照协调制度解释总原则、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等确定。
    对于一个六位数的子目来说,前两位数是货物所在的章,前四位数合起来就叫税目,提供了较具体的货物描述,六位子目提供了更具体、范围更小的货物描述。各个国家可依据需要在六位子目的基础上自行添加编码位数,如有的国家为税率区分目的增加两位,到八位数级子目,为统计区分目的再增加两位,达十位数级子目。
    从1988年1月1日《协调制度公约》实施起,全世界目前约有190多个国家、经济或关税同盟区在关税和贸易统计一览表中使用协调制度编码,其中112个国家是《协调制度公约》签约国,有超过98%的世界贸易是使用了协调制度编码,使协调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基本的国际贸易法。当今世界,如不采用协调制度去处理与商品有关的贸易问题是极端困难的。
    2 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适宜性
    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适宜性主要依赖于其基本结构。在这方面,协调制度的以下两个特征特别值得一提。
    第一个特征是按照工业分类进行基本的归类划分。在协调制度中,货物首先分为21类,然后再划分为96章,原则上这是依据工业分类进行划分的。作为一般规则,协调制度按商品加工程度排列类章顺序:原材料—粗加工品---半成品—成品。例如,活动物归入第1章,动物皮毛归入第41章,而皮鞋归入第64章。这种排列同样也体现在其他各章中。这种可以体现加工程度的整体结构是对能用于确定原产地的归类目录的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因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货物的生产,必然处在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而协调制度的章次结构也是依据加工阶段次序排列,因此,协调制度就为用税目改变方式表述实质性改变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平台。
    第2个特征是税目在章内的次序。协调制度有1241个税目,构成了税则归类和原产地确定的最重要的级别。不应忽视的是,协调制度基于加工程度排列税目在章内的次序,例如,第72章的钢铁类产品,首先是税目7201的生铁,随着产品的进一步加工,税目号也在增长,税目7204的供再熔的碎料钢铁,税目7206的半成品,税目7208至7212的铁平板轧材,税目7213至7215的铁条、杆,税目7216的铁角材、型材和异型材,税目7217的铁丝等。章内的税目排列次序一般反映了产品经历的加工程度。税目在各章里的排序越靠后,就代表了对其进行加工的程度越深,就需要更高的技术水平和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在一国进行的生产或加工使商品税目发生了改变,就足以说明对商品进行了一定的实质性加工,就应当获得加工国家的原产地,但也存在若干适用例外。协调制度的这种结构使之成为应用实质性转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一个比较合适的工具。
    综上所述,由于以工业分类划分和税目在一章内按加工程度有序排列,我们依据发生的税目改变,就可以相对容易地在协调制度中追踪产品的加工过程。如以包装木箱为例,生产木箱如从原木开始,应把原木锯成木板,然后组装成木箱。在这个简单的三阶段工序中,整个木箱的生产过程一般只涉及三个税目。这三个税目还属于同一章,并按加工程度排序:原木(税目4403)--从纵长方向锯的厚度超过6MM的木板(4407)---包装木箱(税目4415),由此显示了协调制度为什么适宜用于确定原产地。
    3 四位税目改变是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主要级别
    因为协调制度的最低级别是以六位数字编码,所以协调制度又经常被看作是六位数级归类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对的,但商品不能被直接归入六位子目,只有在四位税目归类确定后,才可以考虑往六位子目归类。从此角度说,协调制度应被看作是以四位税目为特征的制度。而且从税则归类的角度看,四位数的税目级别构成了协调制度最重要的级别,因为税目条文最具体地描述了涵盖货物的范围,货物一般最先归入到四位数的税目中。不管怎样,就确定原产地来说,协调制度最重要的级别应是四位数的税目级别,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用到章级别和子目级别。但是,税目改变标准仍将主要基于四位数的税目级别的税则归类改变,因为这一级别在许多情况下适当地表达了实质性改变的要求,不致过严(如章级别)或过宽(如子目级别)。
    4 税目改变标准的优势
    (1)税目转变方式清楚、简单、客观、透明。
    进行货物税目归类是进出口贸易商和海关在货物报关时必须进行的活动之一。使用税目改变规则只不过往前进了一小步,在确定进口原材料和产品的税目后,只要参照产品的具体税目改变规则,看是否发生了要求的税目改变,就可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由于协调制度在世界贸易中应用的广泛性,保证了相关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税目归类的一致性,从而使税目改变标准的适用及结果具有客观性,而且任何贸易商和海关只要掌握了相关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的税目归类,就可以依据产品的具体税目改变规则,作出、核查或监督原产地决定过程及结果,较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如果需要提供证据,生产商就会很容易地提供数据资料,证明货物的确符合原产地标准。税目转变标准,及其辅助标准—加工工序清单具有适用的简单性、透明性和方便性。
    (2)适用及结果具有中性
    税目改变标准一个最主要的优势就是它的中性。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采用协调制度,对每件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归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相同的,那么使用税目改变标准在每个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就会得到同样的结果,保证了原产地确定的可预测性,便利了贸易流动。与从价百分比标准相比,税目改变规则实现了原产地确定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3)税目转变标准更能可靠反映实质性转变原则
    实质性转变是生产加工活动的结果,而税目改变是实质性改变的体现之一。由于生产加工活动,货物的税目归类从一个税目转到另一个。当税目改变时,货物的原产地发生了变化,变为税目改变发生地。但在制订具体货物的税目改变规则时,应对具体货物具体考虑,按照实际进行的生产加工活动是否满足了实质性改变的要求,确保导致税目改变的生产加工工序是实质性改变,而非微小的加工或处理。相对来说,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时,贸易商容易左右价格的确定,追求对自己有利的原产地确定结果,从而使实质性改变的认定充满变数。
    (4)税目转变标准的适用及其结果容易证明
    税目改变标准使原产地确定变得中性、透明和客观。与从价百分比相比,证明原产地也省去了计算货物的成本、价格以及对运费、包装和其他费用进行调整的麻烦。海关使用税目改变规则确认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负担也大大减轻;对于进出口贸易商,为证明原产地保存各种档案资料的负担也减到最小。
    税目改变标准尽管简单、使用方便和缺少主观因素干扰,而且凡使用协调税则的国家基于相同的税目改变可作出一致的原产地决定。但HS编码主要是为商品归类和贸易统计而设计,并非专为原产地确定,所以总存在一些例外,使税目改变标准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经历的实质性改变。 如一些微小的加工或处理虽然能导致加工前后的税目改变,但不足以获得原产地,再如某些加工和处理虽然不能使税目发生改变,但足以获得原产地,对这部分例外应适用补充标准,如制造或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



    参考文献:
    Hironori Asakura 《THE HARMONIZED SYSTEM AND RULES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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