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理探析

    [ 徐凤林 ]——(2023-11-15) / 已阅884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规范。
    最近,笔者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立法意义、适用范围、立法特点及适用对策进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立法意义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2004年10月26日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表决通过,从12月1日起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意义一: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面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有效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意义二: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坚持法定权力原则、依法行使执法权限、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执行执法决定前听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确定监察机构和监察员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的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确保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
    意义三: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丰富了劳动保障法治建设内容。我国劳动法体系内容基本完整、门类齐全,包括劳动主体保障、劳动保险与工伤赔偿、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方面法律法规共计38部(不包括地方性劳动法规),行政规章30余部,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填补了劳动保障监察方面法律空白,维护了劳动法治权威,确保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体现了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意义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增加了对于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动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条款,规定企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围绕工资权益、社会保险缴纳、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工会权利、规范加班等明确劳动者权益。通过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和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预防和减少劳动违法案件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立法特点
    特点一:明确劳动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对监察对象细化分类,增加对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动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监察工作职责: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特点二: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
    对用工单位提出诚信要求,确立对用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开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规,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对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应在两年内及时举报投诉,否则劳动者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赔偿额是应付额的50%至1倍,最高可罚双倍支付的惩罚措施。
    特点三:保证工会权利,实现《工会法》和《劳动法》有效衔接
    瞒报工资或人数最高可罚三倍款;严惩瞒报企业保证社保缴纳;加大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弱势群体的从业保护;加班超时有罚则;保证工会权利,实现《工会法》和《劳动法》有效衔接,使工会在企业维权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适用对策
    对策一: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维权意识
    加强劳动法治宣传,学习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高行政机关、用人单位的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明确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监督程序,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监督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为推动振兴发展贡献力量。
    对策二:加强劳动法律监督,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监督,依法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强化就业歧视监督,推动企业规范用工,健全失业救济机制,扩大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监督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协调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完善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降低诉讼成本,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对策三:加强执法行为监督,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
    加强对劳动执法活动的监督,以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明晰劳动保障监察适用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监察事项、监察措施、法律责任和监察程序,有效约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解决“任性”执法。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动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通过劳动法律宣传和劳动监察执法检查,预防和减少劳动领域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聚焦工资权益、社会保险缴纳、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工会权利、规范加班等,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巩固已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处理劳动争议,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志的合理实现,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对策四: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
    加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建设,围绕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以政治建设为引领,解决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按程序办事,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依法监督劳动法的实施,对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提升处理劳动争议效率。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搞好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建设,推进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增强依法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劳动监察执法权,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为新时代全面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