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飘荡在虚无中的自由-萨特《存在与虚无》一书中的自由理论评析

    [ 潘志恒 ]——(2005-9-7) / 已阅34541次

    二、 否定存在以奔赴自由
    1、 以“不存在”和“尚未存在”的双重否定走向自我
    如上所述,自我是一个遥远的彼在。与彼在相隔遥远的此在如果是肯定和充实的,它就永远不可能走向彼在,接近彼在。要使彼在存在,就必须首先不是肯定和充实的存在,也即必须首先不存在。但是,不存在的东西同样不可能使彼在存在,不为别的,就因为他不存在。不存在既不可能使自己存在,更不可能使尚不存在的彼在存在。要使彼在存在,必须有一种存在,它的存在是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的。萨特认为,这种存在就是自为,“自为是这样一种存在,对它来说,它的存在在其存在中是在问题中,因为这种存在根本上是不存在的方式同时又是设定为不同于它的东西的存在。因此,认识显现为一种存在方式。认识既不是两个存在相撞后确立的关系,也不是这两个存在之一的主动性,也不是一种属性或效能的性质。它是自为的存在本身,因为它是面对······的在场,就是说自为不得不通过使自身不成为某种它所面对其在场的存在而成为存在。这意味着自为只能按使自己被反映为不是某个存在的反映的方式存在。”(第241页)或者用更简练的话语表达就是“存在的意识就是意识的存在”(第64页)由于自为只是存在的反映,不是存在本身,因而,它的存在总是与它有距离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自为没有存在”(第175页)“自为在其自身中并不是存在。”(第175页)“自为只不过是自在在其中呈现出来的空洞。”(第244页)另一方面,不存在只是自为的存在方式,自为是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着的。或者说,自为是以否定的方式存在着。自为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它是对存在的否定。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作为对存在的否定而存在的自为,同时还要走向它自己的否定。“自为是对其自身来说就是他自己的存在的欠缺的存在。自为所欠缺的存在,就是自在。自为作为自在的虚无化而涌现并且这种虚无化被定义为对自在的谋划:自为是在被虚无化的自在和被谋划的自在之间的虚无。”(第723-724页)这个“所欠缺的存在”,这个“被谋划的自在”,是一个尚未存在的彼在。自为在否定存在的同时,又谋划存在。自为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以对尚未存在的彼在的谋划,向自我迈进。
    2、 以“不是其所是”和“是其所不是”的双重否定迈向自由
    “不是其所是,是其所不是”是萨特的名言之一。萨特以此来表述自为的本质,也以此来阐明自由的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一组双重否定,萨特的自由就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存在。这一组双重否定是萨特的自由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1)“不是其所是”是各种存在方式涌现的前提
    萨特说:“当人们是人们所是的时候,那么就其存在而言,就仅仅有一种存在方式。但当人们不复是其存在时,存在的不同方式因为不再是其存在而同时涌现出来。”(第194页)是其所是的存在,其存在是肯定的,充实的,因而也只能是唯一的。这种唯一的存在不可能有任何自由可言。只有不是其所是的存在,才有可能面对许许多多不同的存在方式,才有可能在许许多多的不同的存在方式之中自由选择。因此,“不是其所是”,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之一。
    (2)“不是其所是”使过去存在
    “不是其所是”是一个否定,“不是”是对“其所是”的否定。而“其所是”不是别的,就是过去。正因为过去已经过去,所以它才会不是其所是,正因为它不是其所是,过去才成为过去。“过去,是自为的一个必然结构,因为自为只能作为一种虚无化的超越而存在,而这种超越就需要一种被超越物。因此,当我们研究一个自为的时候,就不可能把它作为尚未具有过去的东西来把握。”(第196页)作为被超越物的过去,是超越的前提,没有过去,就没有超越。而超越是自由的结果。因此,使过去存在的这一否定,无疑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之一。
    (3)“是其所不是”使将来涌现
    将来是什么?在萨特看来,将来其实就是可能性。“将来是诸种可能持续的可能化。”(第184页)只有是其所不是的存在,才有这种可能性。然而,既然是可能性,它就是尚未存在的,“将来即是将来,就没有存在。将来不是自在的,它同样也不是以自为之存在的方式存在,因为它是自为的意义。将来不存在,它自我可能化。”(第183-184页)另一方面,是其所不是,就是是其的可能性,就是向着可能性的谋划。“是其所不是”使将来涌现,是其所不是使将来永存,是其所不是使向将来的超越成为可能。
    (4)“是其所不是”使目的和对目的的谋划同时产生
    “是其所不是”的关键字眼是那个动词“是”字。是其所不是,就是要将“所不是”变为“是”,就是对这“所不是”的谋划。“正因为是作为是其所不是又不是其所是的存在,自为才谋划成为是其所是,他正是作为意识而希望拥有自在的不可渗透性和无限密度;他正是作为自在的虚无化和对偶然性及散朴性的永恒逃避而希望成为他自己的基础。所以,可能一般地被谋划为自为为了成为‘自在自为’所欠缺的东西;并且支配着这谋划的基本价值恰恰就是自在自为,就是说,意识由于从其本身获得的纯粹意识而成为自己的自在存在的基础的理想意识。”(第724页)“是其所是”,没有变化,更不需要谋划;“不是其所是”,虽有变化,但仍没有谋划。只有“是其所不是”,才会产生“是其所是”的欲望,才会意识到欠缺,才会有消除欠缺的谋划,才会谋划成为是其所是。而这个自为谋划成为的是其所是的存在,就是自为的目的。于是,“是其所不是”这一否定,使目的产生,也使对目的的谋划同时产生。
    三、 否定他人的否定以保持主体地位
    他人是相对于我的另一个自为,他人的出现本身就是对我的否定。他人对我的否定,首先表现在否定我的主体地位,通过将我变成对象而确立他人的主体地位。“他人总是作为使我变成对象的东西面对我在场的。”(第369页)在他人未出现之前,或在我没有面对他人之前,作为自为的我,毫无疑问是主体。而现在,我的主体地位却受到动摇,我在另一个自为面前成了对象。失去了主体地位的我,还有什么自由可言?要使我继续是自由的,就必须否定他人对我的否定,将这个把我变为对象的东西的他人,再变为对象。因为,“他人的对象性是我的为他的对象性的毁灭。”(第469页)“因此,作为认识主体,我尽力把否定我的主体性并规定我为对象的那个主体规定为对象。”(第306页)但这又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不能是对一个对象而言的对象”,(第341页)把他人规定为对象,必须在承认他人的主体地位的同时进行。“他人只就我能对他而言是对象时才能为我地被规定为对象。”(第388页)于是,“我的失望是彻底的,因为我力图把他人的自由划归己有,而我突然领悟到我只有在他人的自由在我的注视下崩溃的时候,我才能作用于他人。”(第491页)“在这个意义下,注视他人的注视,就是把他自己本身置于他自己的自由中并且基于自己的自由,力图与别人的自由对立。于是,我们要研究的冲突的意义就在于阐明了这两种身为自由的对立自由的斗争。”(第490页)这就是说,否定他人的否定虽然维持住了我的主体地位,但并未能消除他人的主体地位,其最终结果是造成了两个主体的对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特才会断言:“冲突是为他的存在的原始意义。”(第470页)
    第三章 选择——自由的表现
    萨特的“选择”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在世界中自我选择。萨特说:“因为是自由的并不是选择人们在其中涌现的世界——这丝毫不会有什么意义——而是在世界中自我选择,不管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的。”(第667页)虽然有世界的存在,虽然我们存在于世界之中,但是我们可以“不管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而自己选择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不论我们的存在是什么,它都是选择;把我们选择为‘伟大’和‘高尚’或‘低贱’和‘受辱’的人,这是取决于我们自己的。”(第605页)其二,通过选择自己来选择世界。萨特说:“事实上,正是在超越世界奔赴我们本身时,我们才能使世界显现为它所是的。我们是通过选择我们自己来选择世界的——不是从选择创造了自在,而是从选择给予自在意义的角度论。因为,在我们否认我们是世界时,我们赖以使世界表现为世界的内在否定只有当它同时是对一种可能的谋划时才能存在。”(第595页)世界原本是没有意义的,是选择赋予自在以意义;世界是不会自己显现的,只有相对于选择,世界才会显现为其所是的。这就是萨特的“选择”:在世界中自我选择,通过自我选择赋予世界以意义,从而完成选择世界。
    说选择是自由的表现,是因为选择是萨特用来化解“存在即自由”的理论难题的最重要的武器。为了使“存在即自由”的论断成立,萨特必须解决两个理论难题:第一,这个“存在”不应是被存在的,而应自己是自己存在的基础,否则,它就不可能是自由的。然而,人的存在却不是自己存在的基础,而是被存在的。每个人的出生对他自己来说都是偶然的。而每个人的意识又都依赖于这个偶然出生的身体。因此,人的存在,不论是自在的存在(身体),还是自为的存在(意识),都不是自己存在的基础。这个不是自己存在基础的人的存在怎么会是自由的呢?
    第二,这个“存在”必须是一切其它存在物(自在存在)的决定者,而不被其它存在物所决定。因为,自由的存在不仅仅应该是自己的存在的基础,而且应该是一切存在的基础,它绝不应该被其它的存在所左右。然而,人的存在却不是自在存在的基础,自在存在既不由人所决定,也不被人所左右,反而或作为限制,或作为帮助,时时刻刻地影响着人的存在。这个既不能决定自在存在,又受自在存在影响的人的存在如何能是自由的呢?
    萨特解决这两个难题的方法都是“选择”:人通过选择而成为自己存在的基础,人也通过选择而决定自在存在的意义。
    一、 选择使人成为自己存在的基础
    人的存在始于出生。在萨特看来,出生的意义在于它使世界产生了一个中心,相对于这个中心,世界向其表露,广延由此展开。这个中心萨特称为“位置”。“出生,就是在其他的特征之间取得位置,或者不如按我们刚才说的,接受这个位置。”(第629页)出生使人取得了一个位置,人从这个位置出发,可以自由的定义世界,谋划世界。然而,这个位置的取得或接受,却不是人自己决定的。人也完全不是这位置的主人。怎样才能使不是位置的主人的人的存在成为这位置的主人呢?萨特诉诸“选择”。萨特认为,位置只相对于有虚无化能力和有选择能力的存在(即自由的存在)才存在,对自在的存在而言,不存在位置。位置是在对自在虚无化和对目的的选择过程中产生的。人通过虚无化和选择,赋予位置以意义,没有虚无化和选择,位置就会是什么东西也不是。“在自由将我的位置作为某种空间的欠缺来限定之前,我的位置严格地说来什么都‘不是’,因为一切位置由之出发而被理解的广延本身——是不存在的。”(第634页)在萨特看来,出生与其它一切给定物一样,都具有散朴性,也即人为性。(3)正是因为这种散朴性(人为性),自由才得以存在。反过来,出生的散朴性(人为性),
    ————————————
    (3)萨特所用的的“散朴性”一词,可以译为“人造性”或“人为性”。萨特运用此词的含义是指一种自为的外在存在结构和自在的虚无化的结合体。

    又是由自由发现并赋予意义的。“我的位置的散朴性只在我以我的目
    的造成的自由选择中并通过这种选择才向我揭示出来。”(第633页)我如果不是有选择能力的存在,出生和由出生所获得的位置对我都是毫无意义的。正是我对目的的选择,才使出生和位置获得意义,才使位置成其为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我选择了出生。这个选择本身是完全担负着散朴性的,因为我不能不选择;但是这个散朴性反过来只是因为我超越它而走向我的目的才显现出来的。”(第711页)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是我的位置的决定者,因而我也就是我存在的基础。
    就人的存在的自为方面而言,萨特认为意识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反映或反思,而在于“选择”。“为了选择就必须是有意识的,为了是有意识的就必须选择。选择和意识是同一样的东西。”(第593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选择实际上就是虚无化的过程,而意识的本质就是对存在的虚无化。“我们自我选择,就是我们自我虚无化,也就是说,一个将来在把一个意义赋予我们的过去的时候来告诉我们,我们是什么,······。”(第597页)选择不但给我们的过去赋予意义,而且决定了我们的将来。通过对目的的选择,我的过去才显现出相对于我的目的的意义,我的将来才向我预告我所是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使人成为自己未来的主人,选择使人成为自我的基础。
    二、 选择使自在存在成为被决定者
    萨特经常用“给定物”一词来统括各种各样的自在存在。在萨特那里,“这个给定物只不过是被那个应成为它的自为虚无化了的自在,只不过是作为对世界的观点的身体,只不过是作为自为曾经是的本质的过去:这是同一个实在的三个名称。”(第625页)决定论者们用来反对自由的决定性论据,多半来源于给定物:自在的存在使得人们必须认识自然,服从自然,才能够利用自然;身体的存在决定着生命永远是有限的;而已成为历史的过去,作为自为曾经是的本质,永远影响着人,制约着人······。被这些给定物包围着的人的存在怎么能是自由的呢?萨特用来反对决定论者的上述论点的最主要的论据就是选择。
    首先,给定物被选择所揭示。在没有选择之前,没有给定物,只有自在的存在。只是由于选择,自在的存在才成为给定物。给定物是相对于选择的自在的存在;换句话说,自在的存在只有相对于选择才是被给定的。“人的实在作为活动,在其存在中只能被设想为与给定物的分裂。他是在与给定物分裂时,在尚未存在者的光明照亮它的时候使得世界上有了给定物的存在。”(第614页)另一方面,相对于选择而被给定的给定物,也只有通过选择才能被揭示。“正是对目的的意向性选择揭示了世界,而世界则是根据选定了的目的而揭示为这样或那样的(按这样或那样的秩序)。”(第613页)
    其次,给定物由选择来评价,被选择赋予意义。给定物既然相对于选择而存在,就必然对选择发生影响——或有助于选择,或有碍于选择。然而,究竟是有助于还是有碍于,却不是由给定物决定的,而仍然是由选择决定的。“人的实在到处都碰到并不是他创造的抵抗和障碍;但是,这些抵抗和障碍只有在人的实在所是的自由选择中并通过这种选择才有意义。”(第627-628页)作为自在的存在,一块巨石本身并无任何意义。巨石的意义是相对于人的选择而被赋予的:当人们选择攀登时,它就显现为障碍;当人们选择赏景时,它又会显现为支持物。人的选择不同,赋予巨石的意义也就不同。也就是说,人的选择决定了自在的意义。
    同样,身体的意义也是由选择决定的。因为,“身体无异于自为的处境”(第404页),而“我们将称之为处境的就是自由在世界存在的充实中的偶然性,因为这个只是为了不约束自由才在此的给定物只对这个自由表现为已经被它选择的目的照亮了的。”(第625页)如果没有选择,没有被选择的目的所照亮,那身体就仅仅是身体,什么意义也没有。只有相对于选择,相对于所选择的目的,身体的意义才显现出来。
    在空间存在的给定物——自在和身体——是如此,在时间中存在的给定物——过去——也是如此。“如果自由是根据过去对一种目的的选择,与此相应,过去便只相对被选择的目的才是其所是。”(第638页)虽然,对一种目的的选择需要根据过去来做出,但更重要的是,过去只有在相对于被选择的目的时,才成为过去。“我的自由选择不仅决定过去的内容和这个内容的秩序,而且还决定我的过去和我的现在之间的牵连。”(第645页)
    综上所述,萨特认为,对目的的选择由于赋予出生以意义,而成为人的存在的基础;对目的的选择由于赋予过去以意义并决定了将来的可能,而成为自我的基础;而作为自在存在的给定物,不但是被选择所揭示,由选择而赋予意义,而且还由选择来评价,因而成为被决定者。因此,选择是人的自由的最充分的表现。
    第四章 超越——自由的结果
    一、 超越自身以实现自我
    在萨特的笔下,人是一种矛盾的存在:一方面,他是不完美的存在,即欠缺的存在。另一方面,他又是拥有完美观念的存在。人凭借着意识,拥有所有至善、至美、至慧、至能、至博、至大等等的完美观念,这些完美观念的总和,就是价值,就是自我。拥有完美观念的不完美的存在,不可能是自由的存在,因为自由的存在应该是完美的存在。萨特既然宣称“存在即自由”,就必须说明不完美的人的存在如何能成为完美的自由的存在?解决这个难题,萨特诉诸“超越”—恰恰由于超越性,不完美的存在才有可能向着完美的存在迈进;恰恰由于超越性,人才有实现价值,实现自我的可能;恰恰由于超越性,人才能从“只是其虚无的基础的存在向着是其存在的基础的存在自我超越。”(第134页)
    首先,通过向着价值的超越,只是其虚无的基础,不是其存在的基础的存在,才有可能成为其自身的基础。
    人虽然不是其自身存在的基础,但人却是人的完美观念即价值的基础。在意识中存在的完美观念,如果仅作为观念存在,那它就只能是虚无中的虚无(意识中的观念)。然而,一旦人谋划着向着这价值,向着这完美观念超越,人就开始成为其自身存在的基础,因为,“支配着这谋划的基本价值恰恰就是自在自为,就是说,意识由于从其本身获得的纯粹意识而成为自己的自在存在的基础的理想意识。”(第724页)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当人谋划着成为他自己想成为的东西时,他就开始成为他自己的基础。
    其次,通过向着价值的超越,欠缺的存在才有可能消除欠缺,变为自由的存在。
    如上所述,人是欠缺的存在,是不完美的存在。欠缺的存在假如没有超越,就不可能消除欠缺,也就不可能是自由的,这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如此,假如没有超越,甚至连欠缺都不存在,因为,“只是作为要消除的欠缺,欠缺才能是对自为而言的内在欠缺,而且自为只能因不得不是欠缺而实现它自己的欠缺,就是说因是它消除欠缺的计划而实现它自己的欠缺。”(第271页)说人是欠缺的存在,不仅仅是因为人是能意识到欠缺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因为人是计划消除欠缺的存在。人是由于它消除欠缺的计划而成为欠缺的存在的,人也是由于它消除欠缺的计划而是自由的。而消除欠缺的计划,就是向着所欠缺者超越,“人的实在是它自身向着欠缺它的东西的超越,如果它曾是它所是的,它就向着它可能是的那个特殊的存在超越。”(第133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存在即自由”的断言才有可能成立,人的存在才有可能是自由的存在。
    二、 超越自在世界,以实现自因自在的世界。
    1、超越使自在世界成为被超越的对象。
    不言而喻,自在存在的世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已给定的世界,而人的存在又不能不存在于世界之中,“因为除了成为世界的存在之外,不可能有其它用以进而与世界联系的方式。”(第415页)存在于已给定的世界之中的人的存在,假如对这个已给定的世界束手无策,假如不能超越这个已给定的世界,就不可能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如何超越这个已给定的世界呢?
    首先,通过走向目的。“自由正是由于他超越了给定物而走向其目的,才使给定物作为这一个给定物存在,——以前,没有这个,没有那个,也没有这里——而被这样地指定的给定物不是用随便哪种方法构成的,它是天然的存在物,它被承担为的是被超越。”(第651页)人由于其所设定的目的,使得自在的存在物成为给定物,人也由于走向其目的而使得自在的存在物成为被超越物。在目的的光辉照亮下,已给定的世界成为被超越的世界。
    其次,通过划归己有。萨特说:“因为占有被定义为要把自己当作一个存在的基础的努力,而这存在既然从观念上讲是我们本身,一切对占有的谋划都旨在把自为构成为世界的基础或自在的具体整体,因为这个整体作为整体就是按自在的方式存在着的自为本身。”(第763页)以目的照亮给定物,只是使给定物成为被超越物;而对被超越物的超越,是通过“划归己有”完成的。一旦我占有了给定物,特别是一旦我享用它们,使用他们以便为我的目的服务时,我便超越了给定物,使得给定物成为我“要把自己当作一个存在的基础的努力”的一部分,从而使给定物不再是给定物,而是为我所有,为我所用之物。
    2、超越使自为和自在的统一成为可能。
    在萨特的理论体系中,人所处于的世界是自在存在和自因存在两相分离的世界:自在存在不是自己存在的基础,因而不是自因的;自为是自己存在的基础,因而是自因的,但它却不是自在存在的。只有上帝才是自因自在的存在,因为“上帝不是同时是一个它所是的存在,因为它是完全的实证性和世界的基础——同时又是一个不是它所是和是它所不是的,作为自我意识和自身必然基础的存在吗?”(第134-135页)人不是上帝,因为人不是自因与自在相统一的存在,而是自因与自在相分离的存在——人的意识是自因的,包括人的身体在内的人的处境却是自在的。要使虽是自因的但却不是自在存在的意识与虽是自在存在但不是自己存在的基础的处境统一成为自因自在的存在,唯一的方法就是超越。人虽然不是上帝,但人是超越的存在,人的超越性使人有可能成为自因自在的存在。人本身就是一种凭借着自因的自为而谋划超越一切自在,并向着自因自在存在不断迈进的超越的存在。因为“是人,就是想成为上帝,或者可以说,人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成为上帝的欲望。”(第725页)也就是说,超越使人从人走向上帝。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