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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合同类型的比较与思考

    [ 徐凤林 ]——(2023-10-26) / 已阅1311次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企业间合作,还是个人与企业之间交易,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确保各方权益和责任。我国民法典在合同篇设定了19种典型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者与用工单位就完成某一项工作,在平等协商情况下,就劳务报酬、工作内容等问题协商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典型合同中的一种。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典型合同(包括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同属合同领域范畴,上述三种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法典中典型合同(包括劳务合同)受民法典规范与调整,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还受劳动法律规范与调整。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三种合同类型的异同,在法律体系框架内对三种合同类型进行比较与思考,为签订有效合同提供法律保障。
    一、合同成立要件与法律特征
    订立合同目是在于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用法律约束合同主体依法行使合法权益并承担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确保合作的合法性。
    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包括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成立要满足三个基本要件:
    1、意思表示真实;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之下所签订的合同,否则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合同订立方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三种。合同是交易双方的合意,但不是所有合意都是合同,非交易的合意并不是合同。合同是基于交易对价的合意,表达了一种对象性的交易合意,合意表达的意思更加广泛,不论什么事宜只要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就是合意。
    合同与合意的区别:
    第一,合意范围广,合意包含合同。
    第二,合同体现交易性和对价性,合意不一定体现交易性和对价性。
    第三,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并生效,能够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合意不一定具有法律意义,合意可以是道德合意也可以是违法合意,合意不一定称为合同。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上成立的要件,合意则不是,只要满足意思重合就是合意。
    第五,基于合同成立要件和合意的随意性,合同倾向表达客观真实,合意倾向表达主观状态。
    合同法律特征:
    特征一: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特征二: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特征三: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与协议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或协议只是名称、叫法不同,意见达成一致就是协议,法律术语叫合同。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二、合同类型
    (一)民事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财产合同包括债权合同(即 “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规定的典型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保证合同; (6)租赁合同;
    (7)融资租赁合同; (8)保理合同;
    (9)承揽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运输合同; (12)技术合同;
    (13)保管合同; (14)仓储合同;
    (15)委托合同; (16)物业服务合同;
    (17)行纪合同; (18)中介合同;
    (19)合伙合同。
    (二)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规定》释义,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只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员工,也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三)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合同主体资格不同, 合同内容不同, 签订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效力,集体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视为无效。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产生法律效力,而集体合同签署后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形式与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即可为要式合同,也可为非要式合同。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无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集体合同只有一种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时间为一至三年。    
    三、合同的表现形式
    (一)书面合同
    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叫“字据”,“签合同”指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意味没有合同,有了书面合同也不一定意味是真实的合意。书面合同是对当事人交易合意的一种书面记录,是具有高证明力的证据,如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书面合同对合意的推定,则应当以真实合意为准。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区分是事实本身与证明事实证据的区分,事实本身与证据不能混淆。
    (二)契约
    契约是一种书面文本式的合同形式,不是口头协定。
    将双方交易的真实意识表示记录在契约上,结合占有、公共知晓程度,表达物权公示效果,具有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的意义。契约是一种交易之礼,表达的是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达成契约信守承诺才能保证交易安全。因此,道德约束才是契约精神的精髓。
    (三)协议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如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调解协议、发起人协议等。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规定。协议内涵广于合同,合同只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不但能够定义合同,还包含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实践中,合同与协议混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叫合同,有的明确是合同的却称协议,将合同称为协议,从立法角度看没有错,但将非合同的协议称合同却具有称谓上的瑕疵,但是,不影响其效力。
    (四)允诺
    合同不同于允诺,合同是各方的合意,允诺是单方意思表达。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允诺是单方法律行为。合同与允诺的区别在于合同的合意性与允诺的非合意性。合同表达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允诺的形态,要约和承诺本质上均为允诺的作出,单纯的要约在没有得到承诺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单方允诺的履行本质上也需要合意才能达成,即单方允诺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状态,诚实信用是合同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允诺既表达了诚实信用的规范意义,又表达了合同运行的意义,是基于诚实信用的意思表达和履行行为。
    (五)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条款与合同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在综合性合同中,基于约定和法定原因,有些条款是独立条款,具有独立合同效力。如借款与担保合一合同,借款合同中出现担保条款,这些条款相当于一个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不因借款合同有效而有效,其效力依照其独立的效力确定方法来确定。《民法典》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基于该条规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也是独立条款,具有效力独立性,可作为单独合同看待。有的合同条款是合同一部分,没有独立效力,只能在一个完整合同中才能发挥作用,这种条款是多个条款组成一个条款系统,相互依托组成一个完整合同。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构成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单独拿出一个条款不成体系,没有整体依托,单纯拿出“数量”,则不知是何物数量,单纯拿出“价款”,不知价款如何计算和是什么标的物的价款,因此没有意义。另外,合同并不一定要条款化,条款是书面合同为方便阅读而采取的表达方式,可不用条款表达,如书面合同也可以用一段话表达,更何况合同不一定书面化,所以,不能混淆合同与条款的性质。
    四、订立合同要点
    审核合同的内容、格式、效力和条款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防止或减少合同风险,促成合作交易、实现互利共赢。围绕13个要点:1、主体;2、标的;3、履行;4、风险; 5、税收;6、格式;7、效力;8、争议;9、协商;10、特殊;11、适用法律;12、通知送达;13、效力位阶,审核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审核主体,既看对方又看自己;审核内容,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审核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胁迫与欺诈;审核文字是否规范;审核签订手续是否合法;审核条款是否完备;审核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审核纠纷解决方法,遵守法律规范,考虑商业利益和市场变化,调整补充合同内容,注意协商性条款,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和灵活处理问题。注意涉外、知识产权等特殊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注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审核通知送达方式、地点、时间等。
    五、订立合同步骤
    步骤一:审核合同基本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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