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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工会章程修改亮点解析

    [ 徐凤林 ]——(2023-10-17) / 已阅1245次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的基础性规章性文件,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现行工会章程于1983年工会十大修改制定,40年来内容保持基本稳定,在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发生变化,工会工作对象日益扩大,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赋予中国工会新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2023年10月12日,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对现行《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
    近日,笔者就《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目的、把握原则、修改特点及修改内容进行学习与探讨,体会与观点如下,供学术参考。
    一、修改的目的
    章程是一个组织的核心文件,规定目标、职权、结构、运作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章程修改是对一个组织团体的章程进行修改或修订,旨在对原有章程进行变更,以适应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变化需求、解决问题或完善制度。修改内容可涉及章程的任何方面,如修改组织目标、增加或删除某些职权、调整成员权利和义务、改变组织运作程序等。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工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开展劳动技能竞赛,履行维权服务职责,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深化自身改革和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对工会章程进行适当修改,有利于发挥工会章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开创新时代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新局面。
    目的一:适应变化。使组织更好地适应法律法规、社会需求、技术发展等方面的变化,确保章程与实际情况相符。
    目的二:解决问题。调整组织权力结构、决策程序,提供解决问题的机制和措施,更好地解决问题并推动组织的发展。
    目的三:完善制度。对组织的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增加详细规定,明确成员权利和责任,规范组织运作流程,提高组织管理效能。
    目的四:增加灵活性。增加章程的灵活性,使组织更具适应性和灵活性,更好地应对变化和挑战。修正章程需要遵循组织内部规定程序和要求,超过半数或三分之二的成员支持才能通过。
    二、把握的原则
    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
    原则二:坚持依法依规,以宪法和202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体现严肃性和权威性。
    原则三:坚持守正创新,总结新时代党领导工运事业成功经验,面对新时代新要求积极开拓创新。
    原则四:坚持积极稳妥,适当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保持工会章程总体稳定。
    三、修改的特点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是这次工会章程修改的主要特点。党中央高度重视工会章程修改工作。中央书记处专题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东明高度重视,作出具体指导。全总党组、书记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重要指示精神,专门成立全总章程修改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把握工会章程修改工作正确方向。修改调研过程中,全总和各省级工会召开座谈会110余场,直接听取意见6000余人次,汇总整理意见建议380余条。工会章程修正案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意见,召开专题论证会,反复研究修改。经全总十七届十八次主席团会、九次执委会审议同意,决定提交中国工会十八大审议。大会期间,全体代表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秘书处综合各代表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0月12日大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四、修改的内容
    总结新时代党领导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成功经验,反映工会改革实践成果,增写“两个确立”内容,加强基层组织领导体制建设,完善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强化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增加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内容,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权利,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形式,规范基层工会委员会名称和任期,明确工会干部能力本领要求,深化各级工会改革和建设,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广大职工发挥主力军作用,为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内容一:增写“两个确立”内容
    “两个确立”是党在新时代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反映亿万职工群众的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新时代我国工运事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增写“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对于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履行团结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组织广大职工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对标党章修改,总则中增写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
    内容二:将新时代党的中心任务写入工会章程
    党的二十大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发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动员令。工会工作与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相联,工人阶级和工会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总则中增写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内容,有利于推动各级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工人运动时代主题,组织广大职工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内容三:增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内容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工人阶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创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主体。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章程依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工会法,增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范围进行扩展,有利于各级工会更好履行参与职能,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内容四:强化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
    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较大成效,证明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相关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新要求。工会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工会参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确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要达到100%;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要达到100%。《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会工作实际需要。强化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体现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第六项增写“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内容。
    内容五:完善基层组织领导体制
    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乡镇(街道)企业和职工大量增加。根据《中国工会统计年报》,到2012年9月,全国40466家乡镇(街道)中,已建立总工会达到13489家,占乡镇(街道)数的33.33%。近年来,各级工会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促进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水平提高,组织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后,增写了“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内容六: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总遵循、总依据、总指引。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建设,总则增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有利于各级工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自觉性坚定性,加强党的建设,为新时代工会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内容七:对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
    工会干部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工会工作的骨干力量。章程修改强调各级工会组织要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求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提高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明确规定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
    内容八:增加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内容
    2017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在党中央领导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相关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重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全社会关心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取得阶段性成果。2021年修改的工会法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职责。工会章程依据工会法充实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有关内容,有利于各级工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措施落实,努力培养更多工匠、高技能人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内容九: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大量涌现,呈现出用工关系复杂、就业灵活分散、流动性强等特点。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工会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把快递员、送餐员、卡车司机等群体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稳固下来。2021年修改的工会法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章程在会员第一条新增一款写入相关内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提供了明确遵循,为工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内容十:规范基层工会委员会名称和任期
    对基层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工会法表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原工会章程表述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工会法规定“三年或者五年”,原工会章程规定“三年至五年”。为保持工会章程与法律的一致性,工会章程修正案将基层工会组织规范表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将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改为“三年或者五年”。
    内容十一: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组织形式
    近年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成为扩大工会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的一种有效形式。全总《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所覆盖的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这一做法具有广泛和长期的实践基础,得到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认可。工会章程修改总结这一成功经验,将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组成工会委员会的范围,在现有的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基础上,增加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内容十二:强化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在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在不得随意改变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增加“产权关系”内容,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营造工会资产监管的良好环境,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工会章程》是工会基础性与规章性文件,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自觉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工会章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握我国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发挥工会章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深化工会改革创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开创新时代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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