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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农资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探析 从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为切入点

    [ 王平 ]——(2023-8-14) / 已阅1830次

    涉农资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探析
    --从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为切入点
    王 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 200030
    摘要:涉农刑事案件影响大、范围广、专业性极强。本文通过从各类涉农案件的证据标准角度出发,提出刑事律师辩护的思路与方法,以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公平实施。
    关键词:涉农化刑事案件 证据 辩护 审查逮捕环节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城镇化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承包合同引发的诈骗案、农业补贴方面的贪污案及涉农的渎职案等不同类型的涉农案件大多呈上升的趋势。而且由于此类案件发生在人们的身边,与人们的自身利益相关,具有较大危害性,也拥有更高的关注度,有连锁效应。正确地把握涉农案件的辩护要点,严格掌握审查逮捕的条件,提出正确的律师意见书,帮助检察机关做出正确的审查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文从办理的具体案件入手,旨在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在审查批捕的环节对涉农案件律师辩护进行探析,期望对刑事律师辩护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期望对涉及农业类的民事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涉农案件的范围
    本文所称涉农案件,是指与农业科技、农业政策、农业法规等相关的刑事案件,所称农业是广义的大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农机等方面。涉及农村土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承包合同引发的诈骗案、假农资、种子肥料假冒商标、农业补贴方面的贪污案、农业招标投标中的受贿罪案及涉农的渎职案等不同类型的涉农案件。
    2、涉农案件的特殊性
    2.1、涉农案件的专业性强
    涉农法规、政策不断更新变化,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内容繁多。涉农案件由于与农业专业紧密相关,对农业技术不了解,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把握都会举棋不定、云天雾地,很难正确处理和下结论。
    2.2、时效性强
    在作物的生长季节,生长状况可以说日新月异。证据不及时固定,稍纵即逝,从而造成关键证据再也难以取得。
    2.3、罪与非罪认定难
    有的涉农案件往往是侵权案件,多是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如何认定区分罪与非罪也是案件的难点之一。
    2.4、程序性强
    涉及行政执法规范多,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从主体到程序均依法行政。
    2.5、原因复杂、多因一果
    农作物丰产高产是多条件联合作用优化配合的结果。一个因素就足以使作物遭受灭顶之灾,但更多情况是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到底是何种因素占主要作用,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认定。
    3、几种常发涉农案件律师辩护的审查要点
    3.1、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低证据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1.1、犯罪构成犯罪客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草原法》、《森林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改变用途是指改变农用地的原来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数量较大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0月对草原等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3.1.2、 证据要求
    3.1.2.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即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特殊身份。
    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及故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应讯问共同犯罪人之间共谋的时间、地点、起因、人物及共犯的指使,策划的言语、行为等。
    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毁坏农用地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毁坏农用地的方式、经过;毁坏的后果,包括耕作层破坏的深度、沙化程度、污染状况等等。被毁坏前的农用地状况;是否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文件的内容,批准范围等。
    3.1.2.2证人证言
    办理农用地使用的主管机关审批人员关于是否有过申请,审批的经过,审批的内容,审批文件生效时间等内容的介绍;主管机关对违法占地的查处情况介绍。
    农用地被毁现场的证人证明被毁的时间、参与人、具体实施过程。农用地被毁前后的土壤及附着物情况。
    被占用农用地农户对被占面积,补偿及复耕情况证言。
    3.1.2.3、物证:主要包括:毁坏前后农用地的外观、特点及性能。污染物的体积多少、数量等。
    3.1.2.4书证主要包括:各犯罪嫌疑人(单位)研究的方案、会议记录、协议或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和收入票据。施工合同书、图纸。农用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现场测量及计算结果。行政执法机关以前相关的处罚决定书及事实、法律依据。被毁区域已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承包耕地的依据(图纸、文件)。
    3.1.2.5鉴定意见包括农学会或农业方面专家就农用地被毁状况所作的鉴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就农用地受污染状况所作的鉴定;固体废弃物所含污染物种类、浓度的鉴定。
    3.1.2.6现场勘验笔录有就被毁农用地的方位、面积、深度进行现场勘验所形成的笔录、就被毁农用地上堆积的固体污染物勘查所得的笔录、拍摄的影像资料。
    3.1.2.7视听资料有行政执法机关以前查处违法案件时所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提讯犯罪嫌疑人所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结合现场勘验所取得的涉案视听资料。举报人、检举人、控告人向执法机关反映时自动生成的视听资料。
    由于在审查批捕环节,律师尚无法接触到侦查案卷,所以会见时仔细地了解和掌握涉及定案的证据与事实,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勘查,走访知情证人、严格审查鉴定意见则至关重要。
    及时有针对性提出律师意见,提交证人名单、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等等,都会对案件的定性与走向起到一定的作用。
    3.2审查逮捕环节假农资案件的律师辩护应当注意的证据问题:
    鉴定依据的审查:鉴定意见律师是可以接触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农作物田间现场鉴定书的鉴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而涉案需要鉴定的是化肥。因此农业专家鉴定不具有足够的相关性。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鉴定专家的专业性不同,对鉴定意见也有影响。
    化肥质量检验是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的。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隶属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命。县局办案,其上级市局检验,其公正性难免不够中立。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入卷,对前期办案有直接影响;
    同时某一案件没有充分考虑品种、播种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进行同品种的比对,而是将应当是多因一果的影响完全记在化肥单一因素上,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现行依据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确定抽样机构和人员、按规定确定抽样方案和抽样方法、按规定抽样并制作抽样记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对复混肥料的采样方法作了特别规定。
    对抽样检查的产品、商品,必须出具检验报告。样品能够退回的,要及时退回被抽检单位。不能退回的,要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并说明理由。抽检结果,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被检查者。严禁只取样品,不做检验、不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进行比对分析。抽样问题,对于5吨化肥,只抽样几千克,不符合抽样规定与标准,而且是由检举人提供,且又时隔4个月,经过自然环境,其有效成份降解与挥发是客观事实。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送达程序及复检程序。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销售金额与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同时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是否对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责任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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