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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对策

    [ 徐凤林 ]——(2023-7-18) / 已阅974次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最近,笔者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立法意义、适用范围、立法亮点及单行法内容进行学习,提出适用对策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对策一: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维权意识
    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深入学习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高行政机关、用人单位的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明确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监督程序,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监督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为推动全市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做出积极贡献。
    对策二: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监督为主线,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强化对就业歧视的监督,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监督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协调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 监督实施新就业形态劳资机制运作方式,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积极性,提升集体协商质量。监督健全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监督《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执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
    对策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
    以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工作重点,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明晰劳动保障监察适用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监察事项、监察措施、法律责任和监察程序,有效约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解决“任性”执法。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动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通过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和法律宣传,预防和减少劳动领域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聚焦工资权益、社会保险缴纳、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工会权利、规范加班等,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巩固已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处理劳动争议,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志的合理实现,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对策四: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
    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解决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按程序办事,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依法监督劳动法的实施,对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提升处理劳动争议效率。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搞好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建设,实施工作评查制度,推进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依法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劳动监察执法权的正确行使,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为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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