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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析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分类、特点、内容与实施路径

    [ 徐凤林 ]——(2023-6-2) / 已阅1137次

    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起中国特色劳动法律制度,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劳动法律,国务院及其行政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在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笔者就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分类、特点、内容与如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的方法路径进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法理分类
    类型一: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律制度。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的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是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易出现对劳动者不利条款,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矫正,提高企业整体劳动条件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劳动者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条款冲突,以集体合同为准。包括: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
    类型二: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发生。劳动基准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
    类型三: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国家必须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
    类型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
    类型五: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通过劳动监察执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忽视甚至侵犯劳动者劳动权利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争议难以避免。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解决劳动争议制度。解决劳动争议分为三种方式:调解、仲裁和诉讼。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
    二、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特点及面临的新挑战
    劳动法起源于私法(民法)、最终从私法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属社会法范畴。
    (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特点
    特点一:侧重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平等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若要获得有尊严劳动须通过法律强制弥补其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与使命。劳动法各项制度设计的初衷皆是为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同时,为保护用人单位利益,规定了劳动者许多义务;用人单位利益还受到其他法律保护。如民法典、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特点二: 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劳动法是一部具有强制性规范的社会法。劳动基准法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限制,还受集体合同限制,凡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条款无效。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特点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劳动法的特殊性决定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又有程序性法律规范。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这就使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
    (二)我国劳动法律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挑战一:互联网的发展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影响和挑战。
    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发展迅速,截至2022年底,灵活就业人员达2,1亿人。由于传统从属性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用于平台劳动这种新的用工模式,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大部分被排除在劳动法律适用范围之外。平台劳动具有劳动自主性、算法控制性、组织形态多样性等特点,给以工厂劳动为模型、以典型劳动关系为主要适用对象的劳动法律带来极大挑战。面对新业态的发展,我国劳动法律存在明显制度供给不足。
    挑战二: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国际经贸形势复杂多变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影响和挑战。
    近年来,国家对产业结构进行重新调整和布局,以适应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求,这些变化给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带来很大影响。目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就业的难题,需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来促进和扶持。
    挑战三: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生育政策调整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影响。
    到203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突破4亿,总人口占比超30%,我国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国家开放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和生育政策调整给超龄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带来新问题,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补齐法律漏洞和短板。
    挑战四:劳动法律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实施中出现许多新问题。如远程办公和居家工作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如何计算、居家办公能否主张加班工资、劳动报酬可否调整、居家办公期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等;民法典实施后,如何保护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格权,包括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劳动者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等需要在劳动法律及司法判例中明晰。
    三、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内容
    1、法律:《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配套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劳动法》法定授权省、市、自治区等地方人大政府负有制定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的权力,各地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
    5.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等。
    四、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路径
    路径一: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劳动立法与修法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快劳动立法与修法,针对现行劳动法律规范落伍新形势、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废除,发挥劳动法律制度在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一是加快制定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是关于各项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内容包括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通过制定劳动基准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基准,把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基准法保护范围。二是制定职工民主管理法和集体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发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功能和作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是修改劳动合同法。完善法律适用主体和范围、劳动合同订立规则和履行规则,明确对服务期、竞业限制和违约金条款、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规定。四是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规定。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建立适合平台企业特点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五是编纂劳动法典。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我国已建立起基本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编纂一部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典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促进劳动法律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更好发挥劳动法律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1、完善劳动合同法。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增加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强制性条款;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灵活就业等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2.完善就业促进法。明确促进就业的法律属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倾向。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及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反对就业歧视,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原则,招聘使用员工不得有歧视行为。 3、完善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作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4、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构建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规范庭审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路径二:加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
    以加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为重点,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求,强化反就业歧视,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 探索新就业形态劳资机制运作方式,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积极性,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借鉴国外劳动争议调解经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
    路径三:加强劳动法治建设,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以加强劳动法治建设为主线,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求,积极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遵循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资协商共决相统一原则,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为重点,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司机之家;开展送健康、送清凉、送互助保障等活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聚焦劳动者底线权益保障,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培育行业协商品牌,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劳动者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氛围。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加强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订立《工资集体合同》,不断推动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路径四: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以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为突破口,牢固树立保护劳动者权益意识,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恪守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的劳动监察工作理念,保障劳动监察人员行政编制与办公经费,完善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管理机制,充实劳动执法力量,搞好劳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安全监察三方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设置由工会任命的安全代表,保证工会在安全监察中参与的权利,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与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劳动保障监督体系,为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经济振兴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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