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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立法意义、适用范围及立法亮点

    [ 徐凤林 ]——(2023-5-31) / 已阅1308次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最近,笔者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立法意义、适用范围及立法亮点进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立法意义
    意义一:有利于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确保劳动法律法规顺利贯彻执行,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比较突出的问题,有效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意义二: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
    条例顺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的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
    意义三: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条例是确保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权的专门性法规。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我国劳动法体系基本构成。《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丰富了劳动保障法治建设内容,维护了劳动法治权威,确保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体现了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意义四:有利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条例规范了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加了对于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动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规定了企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围绕工资权益、社会保险缴纳、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工会权利、规范加班等更加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部门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和法律宣传,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立法亮点
    亮点一:规范了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劳动监察部门不再我行我素,工作有规则,查处有期限。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条例规定,监督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是否合理合法。对监察对象进行了细化和分类,共分九大类。同时,增加对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动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职责: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亮点二: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对用工单位提出了诚信要求,确立了对用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开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规,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对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应在两年内及时举报投诉,否则劳动者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赔偿额是应付额的50%至1倍,最高可罚双倍支付的惩罚措施。
      亮点三:瞒报工资或人数最高可罚三倍款;严惩瞒报企业保证社保缴纳;加大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弱势群体的从业保护;加班超时有罚则;保证工会权利,实现了《工会法》和《劳动法》有效衔接,使工会在企业维权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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