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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特征及适用方法

    [ 徐凤林 ]——(2023-5-29) / 已阅856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基本目的,调整工会、雇主及雇员关系,保障各方面权利及义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劳动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七大部门法律构成之一的社会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的重要位置,在社会法领域中具有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
    最近,笔者就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特征及适用对策进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立法目的
    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公平为原则,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目的,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1、平等就业的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享有休息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保护上述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最基本的目标。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体现了宪法精神,使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二是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法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构建劳动者之间平等的社会就业机制。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等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巩固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和消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志的合理实现,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终极目标是通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发挥强大的制度优势。
     二、基本特征
    一是将劳动法三大基本原则(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贯穿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部环节。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劳动法要偏重和优先、平等和全面、基本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规范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劳动法三大基本原则具有涵盖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位居基础性地位,得到普遍遵循,一经确定不应随便发生变化。
    二是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侧重保护劳动者,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通过法律强制弥补劳动者弱势地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三是遵循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规律,适应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呈现鲜明的市场特色。授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劳动法的实施,对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四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不能降低标准,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五是立法模式为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必须做出特殊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规定在一部法律中。
    三、适用方法
    一要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学习宣传劳动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增强开展劳动法治宣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遵循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资协商共决相统一原则,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以劳动者广泛深入参与为基础,大力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为提升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蛟河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做出积极贡献。
    二要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
    以完善劳动立法,促进劳动法律法规内容与位阶有效衔接为主线,强化反就业歧视,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 探索新就业形态劳资机制运作方式,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积极性,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借鉴国外劳动争议调解经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
    三要加强劳动法治建设,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以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基本法为制度保证,加强劳动法治建设,遵循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资协商共决相统一原则,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为重点,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司机之家;开展送健康、送清凉、送互助保障等活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聚焦劳动者底线权益保障,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培育行业协商品牌,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劳动者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氛围。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加强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订立《工资集体合同》,不断推动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要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
    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为重点,学习掌握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策略技巧,加大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代表培训力度,提高集体协商主体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作用,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认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升处理劳动争议效率。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做好劳动关系风险会商研判,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搞好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制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岗位素能标准,完善评价机制,落实激励措施,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要认真学习准确适用劳动法,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断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经济振兴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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