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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买卖稻谷风险防范

    [ 胡雷 ]——(2023-5-12) / 已阅1066次

    一、案情简介

    卖方向农民收购稻谷,双方签订《糯稻收购协议》。约定农民求必须使用卖方提供的种子、农药种植。卖方对农民的糯稻以不低于1.55元/斤的价格收购。收购标准水分≤14.5%,每超1个水分扣2斤、互混率≤5%,糯米变白率90%以上。其他要求国家标准GB/T1354执行,超标的话卖方有权处置,质量严重有权拒收。

    卖方收稻时拒绝检测直接以1.08元/斤的价格收购,不少农民因只能被迫低价接受。笔者代理案件的农民气不过与之争论,卖方直接拒收。农民遂转卖其他人,相比较《糯稻收购协议》少卖了7万元。遂起诉卖方主张7万的违约损失。

    二、判决观点

    (一)(2022)苏1183民初5192号一审判决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种植了糯稻,按协议约定被告惠农公司应以 1.55 元/斤的价格全面收购,但原告向被告销售糯稻时,被告以水分、糯稻变白率未达标仅同意按 1.08 元/斤的价格收购,原告遂将糯稻销售其他两家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出具的收购凭证上分别载明糯稻水分 17%和 17.8%,收购价为 1.15 元/斤至 1.23 元/斤不等。从收购凭证上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提供的糯稻确实存在质量未达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形,超标糯稻被告有权损耗处置。综合本案原告糯稻质量的实际情况、其他商家收购糯稻的价格,本院酌定以原告糯稻水分 17.5%,售价 1.40 元进行损耗处置。

    综上,原告共销售糯稻 278242 斤,每超 1 个水分扣 2 斤,17.5%的水分超合同约定 14.5%的水分 3 个水分,即 100 斤糯稻扣 6 斤,总共应扣除 16695 斤,剩余糯稻 261547 斤乘以 1.40 元/斤,价款为 366165.80 元,原告实际销售糯稻价款为 334435.20元,原告的损失 31730.60 元应由被告赔偿。

    (二)(2023)苏11民终484号二审判决观点

    本院认为,卖方以水分、糯稻变白率等超标为由,认为农民所种植糯稻存在质量问题并以1.08元/斤的价格收购。卖方并未明确以1.08元/斤的价格收购的计价依据,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尽管农民对于糯稻的水分、杂质问题是可控并可以自行解决的,但卖方并未举证证明对于糯稻出米率、糯米变白率等问题仅与农民种植相关,而与其提供的种子品质和指定的农药质量无关的事实。农民因未能以《糯稻收购协议》约定价格收购并造成其损失与卖方发生争议。农民主张权利,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糯稻收购协议》约定价格及卖方的糯稻被收购价,酌定以1.40元/斤及农民销售糯稻水分超合同约定作损耗处置,以此计算农民的损失并无不当。

    三、法官在二审开庭中对卖方代理人五次批评的轶事

    第一,卖方主代理人迟到被法官第一次批评;

    第二,卖方代理人旁听人员迟到被法官第二次批评。主代理人解释迟到的旁听人员系某某党校校长的亲属后,被法官继续批评说谁的亲属开庭也不应迟到;

    第三,卖方代理人因当庭提交韩国标准打印件时未说明证据全程、来源被法官第三次批评。法官在对方主张陈述要求对方先提交法庭查看,法官查看后发现是韩国的标准后对方予以批评说,“我要不查看还被你糊弄过去了,你提交的是韩国的标准,我们的案件是在中国。你材料从网上下载打印也没提供出处。”该份证据也就不需笔者去质证了。

    第四,卖方代理人当庭要求笔者出示一审证据被笔者以材料全在一审卷宗里为由予以拒绝被法官第四次批评。法官说,“你代理人准备工作怎么做的,庭前阅卷是最基本的”;

    第五,当庭提交大米相关标准来证明农民糯稻不合格被法官第五次批评。法官先看标准说“你提供的是大米的标准,大米不同于稻谷,不能用大米的标准来衡量稻谷。”该份证据又不用笔者去质证了。如果要是没接触过或者没有一定的生活常识,确实容易被误导。

    四、判决观点剖析

    第一,合同约定了未达标的扣减计价方法,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扣减即可,不能无故无标准压低价格或者拒收;

    第二,农民的糯稻标准是同地区质量最高的。卖方为了证明其观点举证了和农民相邻的其他农民的1.08元/斤的收稻价格、标准,对比其他家标准可知起诉农民的糯稻标准是最高的;

    第三,变白率90%以上是指糯稻经烘干或者暴晒以后会变白90%以上,而不是卖方收到时就已经变白90%以上,而且卖方提供其他家收购稻谷的标准显示收稻时均没有进行烘干、暴晒的变白处理。最后,卖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收到时变白不达标。卖方代理人断章取义依据农民、卖方在一审笔录中对变白理解的陈述认为农民自认交付时变白没有90%以上是错误的。

    第四,判决在扣减方法上自由裁量扣减过多。合同对于杂质的扣减是没有约定的。但是卖方在提交的出售给其上家糯稻标准的证据中有杂质扣减的约定,且卖方主张应当按照该标准来。那么就给杂质的扣减提供了依据。按照该标准扣减后得到的数额即为农民依据合同应得的收入,减去实际售价就是违约损失,与农民诉请相一致。

    五、风险防范

    本案卖方在农民所比较有名,不少农民吃过他的亏。卖方的具体手法如下:

    第一,用盖有公章的复印件与农民签订合同,给卖方否认买卖合同提供条件;

    第二,合同约定标准过高,农民用卖方高价出售的种子、农药种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三,收购时无故大额降价。因稻谷收购均为提前预定,农民不低价出售的话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其他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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