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高铁被掌掴女孩的第二次反击行为系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 胡雷 ]——(2023-5-14) / 已阅12868次

    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20时34分57秒

    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杨某某首先辱骂王某某。杨某某首先动手打人的行为发生于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到场劝阻之后,所以依据工作人员到场劝阻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观点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二)认为不法行为已经结束的观点系脱离实情从事后冷静的角度对防卫性质和防卫限度作出否定的判断

    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都陷入了以事后冷静状态下,甚至是以专业的司法人员在事后冷静状态下的判断,作为评价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标准的误区。实际上,对于作为普通社会公众的防卫人,在案发时的紧急状态下是很难冷静、准确地判断的。法不能强人所难,也不应强人所难。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从杨某某首先殴打到王某某第二次反击,一共11秒时间。时间短暂且争执并未结束,加之工作人员的到场劝阻本就没能阻止杨某某的首先打人行为,所以在王某某第一次反击之后不能认定为侵害已经结束。

    (三)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王某某本案系以正对不正。其对案发起因没有过错。不能苛求王某某被人打了之后不能还手只能在原地等待警方、公权力工作人员处置,否则就构成互殴。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状态,也不能苛求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后,王某某只能在遭受具体打击时才能反击。只要不法侵害的危险尚未结束,王某某可以首先反击。本案工作人员的到场未能终止杨某某的打人行为足以说明王某某第二次反击时被不法侵害未结束。
    五、正当防卫可以在治安案件中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内容。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中关于起因条件、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限缩在刑事案件中,治安案件中同样有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

    (三)刑法

    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未将不法侵害限定在可能构罪的范围内。之后有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均是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和细化。

    综上,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